2021-4-9 | 法律學
一、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之間具有一定的良性互動關系
司法考試是選拔法律人才的重要方式,它的價值在于選拔合格的人才到法律職業隊伍中去。法學本科教育則是培養法律人才的重要方式。司法考試和法學本科教育雖然在性質、目的、方式等方面有所差異,但是就世界各國對這兩種制度的設置和要求而言,二者具有一定的良性互動關系。
(一)國外相關制度
在英美法系國家,能夠參加司法考試的前提之一就是具有大學法學院的教育背景。
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職業以律師為基礎,因此,司法考試實際上就是律師考試。在美國,法學院的教育就是一種法律職業教育。只有從法學院畢業的學生才能參加各個州舉辦的法律職業選拔考試,然后申請成為律師。檢察官是受雇于國家的律師,法官也是從律師中選任。法學院不承擔基本人文教育的功能,而是主要培養學生對于法律專業知識和實務技能的掌握。
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檢察官、律師的產生是通過司法考試分別選出的。其中,德國的司法考試制度非常具有代表性。這一制度在德國已經有150多年的歷史,并且分為第一次司法考試和第二次司法考試。德國規定,只有正式的法學院學生,達到最低的報考條件,才能報名參加第一次司法考試。由此可見,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是緊密銜接的。
(二)我國的實踐
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是符合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知法、學法、用法已經成為大部分人的共識。社會矛盾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予以解決,法律人才尤其是高層次的法律人才成為社會的必須人才。司法考試門檻高,要求嚴格,能為社會輸送高水平、高質量的法律工作者。司法考試提升了法律專業社會地位的同時,也為這一專業的本科教學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法學教育工作者也日益認識到,偏重理論知識的法學傳統教學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與需要,在現在的教學中也要強調實踐運用能力的培養。
二、司法考試對于我國法學本科教育具
有一定的負面影響及其原因分析
(一)負面影響的存在
1.專業教育與司法考試脫節。法學本科專業教育仍然重理論,強調學生對于理論知識的掌握,而司法考試重實務,課堂上的學習無法完全應對司考。許多學生為了應對司考,基本的課程教材還沒有看,就整日捧著司考習題做;忽視基礎知識,更注重答題技巧的訓練,為了“考”而學。司考與專業教育存在一定的脫節。
2.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學造成一定的干擾。我國的法學本科院校各有各的專業特色,并不特別強調某一或某些學科。而在司法考試中,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均是分值設置比較多的科目,被稱為所謂的“大學科”。受到司法考試的影響,法學教育過程中也出現了重視“大學科”,輕視“小學科”的現象。各個高校不得不放棄一些自己的專業特色來應對司考。
可見,司法考試有成為法學教育“指揮棒”的趨勢,一定程度上干擾著法學本科教育。
3.司法考試要求非常嚴格,使得本專業部分人才外流。司法考試難度大,通過率低。對于法學本科學生而言,沒有通過司法考試,就無法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而這些職業是法學專業學生將要從事的主要工作。于是,本專業部分人才因為沒有通過司考,只能轉向其他行業,從事其他工作,造成一定的人才資源浪費。
(二)負面影響存在的原因分析
造成以上影響的主要原因在于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的根本目的不同。現在,各種各樣的社會矛盾與問題正在逐步歸結于法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正呈現出愈發專業化、綜合化的趨勢,僅僅依靠法律知識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其他相關的專業知識予以輔助。因此,法學本科教育應當向學生提供其他學科的知識,并且在教學中培養學生具備一定的職業倫理素養和社會人文修養。可以說,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多維的。
司法考試是一種職業性很強的考試,考查的內容除了對于法律條文的理解與運用外,更強調應試人員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備基本的職業素養。這一制度的根本目標就是將符合現代法治要求的法律人才選拔出來,使其有資格從事法律職業,目的相對單一。
正是因為司法考試和法學本科教育的目的不同,造成了現在這種緊張關系的存在。
如果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二者的關系,司法考試制度和法學本科教育都將受到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
三、協調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之間關系的對策
(一)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適應性調整
目前的司法考試仍然注重對于法律條文的理解與記憶,因此,記憶類試題數量相對較大。司法考試應當在題型設置、考查角度方面做出適當調整。在注重考生對法律條文掌握程度的同時,也強調法律基礎理論知識的掌握;重視考生法律邏輯、法律思維、法律實務能力的考查。
(二)法學本科教育對司法考試的適應性調整
法學本科教學的目標并不是司法考試,其要求也應當高于司法考試。法學本科學生畢業后,除了可以參加司法考試加入到法律職業共同體之外,還可以繼續深造,進行理論方面的學習和研究,也可以從事其他方面的工作。因此,法學本科教學的內容不應當拘泥于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規定的14門核心課程,而是應當結合本院(系)的特點,相應開設其他基礎課程,例如:法律邏輯學、法律經濟學等。
作為一門應用型學科,法學教育又要求學生能學以致用。因此,法學本科教育過程中應更多地加入實務類課程和提供更多的實踐機會,讓學生通過親身實踐,分析和解決問題,提高實踐能力。同時,法學本科教育應當利用好司法考試的一系列資源,教師在授課過程中可以采納部分司考題和典型案例進行分析、討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