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律學
在20世紀90年代初和21世紀初,中國學界曾掀起兩次方法論研究的熱潮。前一次,由于中國本土法學發育未熟,故未能躬預其事。①后一次熱潮當中,中國法學雖斬獲頗多,但真正原創性的、高品質的專著仍付闕如。②1
李可博士《法學方法論原理》③一書的出版,在補此闕如的同時,更為今后中國法學方法論的研究奠定了一個新的起點。因此,該書的出版對當代中國法學界來說具有重大意義。
一、體系與神韻:博大中見精微
我國臺灣學者林立曾發如下宏論,他說:“法學方法論及法律哲學若是對一位只想追求當一名目光如豆的‘法匠’、而不想當法學家的法律人而言,必定會被他認為是沒有必要加以重視的學問;而他也永遠不可能知道,這種基礎法學的涵養對培養一個風骨卓然的法律人及偉大而有深度的法律文化有何等的重要性。”④方法論為方法之方法,理論之理論,因而法學方法論絕不是一門技藝,而是一門學問。“法學之研究,探其根本,必然發生方法論的問題,亦可謂法學的研究,至其終結,必須就方法論的問題加以探討。”①
通讀本書可以感受到作者的眼界,古今中外,上下縱橫,從亞里士多德到伽達默爾,從百家爭鳴到后現代;可以感受到作者的擔當,旨在弘揚方法論的理論核心地位,并于許多學說模糊之處力求突破;可以感受到作者的才情,旁征博引,條分縷析,龍蛇筆走間墨香四溢。可以說,點滴現功力,字字浸心血,對同道者來說讀之實在是一份智識上的享受。
本書甫一開篇,作者便提出“一切理論爭議都是方法之爭”的觀點,進而分析指出“理論的核心即為方法,無方法即無理論,不同的理論必有不同的方法與之相匹配”,②為全書定下基調。筆者才淺,如此將方法論譽為理論之冠的觀點尚屬首見,遂通讀全書,對作者的編排架構、分析論證頗有于心戚戚焉之感,而疑惑處亦不少。整體而言,本書的寫作思路是首先討論方法論和法學方法論上的基本問題,對于理論研究和方法論的關系,方法的理論化問題以及法學方法論的概念、研究對象、特征、功能、任務和學科地位等問題進行一般性的分析把握。進而又分別對法學方法論的理論構造和體系展開討論,既有總結評述,也提出作者自家立場觀點。書的最后部分,作者著重討論法學方法論體系中的重要一支,即司法方法論,對其理論構造按照法益衡量、利益衡量和價值衡量三個方面進行分析,鞭辟入里,使人耳目一新。
筆者注意到作者在書中反復強調“法學方法論主要是對法學的理論與實踐之反思”,并主張“法學方法論的學科地位歸屬于法哲學”,③對此筆者深有同感。推想學問一途,無反思則不能精進,無批評則不能成熟,可以說反思的精神彰顯了人的尊嚴。理性時代的思想一直認為:“反思集批判性與創造性于一身,它是思維中的辯證否定的具體體現。沒有反思,也就不存在思維的自我運動。反思的歷程是探索新的思考空間的歷程,是從這一思考空間進入新的思考空間的運動。反思在開拓了新的思考空間后,它便離開了,又去開拓新的思考空間。只有不斷否定自己的思考,從不停頓的思考,才是真正的思考。這便是反思之路。”④西風東漸以來,時至今日,雖然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完善,然而無論法學理論研究還是法律實務工作仍然并可能長期處于西方文化的影響之下,只是作為舶來品的法律如果不能內化為本民族的精神氣質,則由于文化土壤的不同我們今天即使取法西方最成熟的理論與實踐,也只會日趨形下。這就需要一種超越的姿態,一種反思的精神,⑤為中國法學理論研究與實踐點亮一盞明燈,無疑作者倡導的法學方法論是具備這種氣質的。正如作者所分析,“對于轉型時期的中國法學來說,法學理論的方法化尤顯重要,它對于增強法學理論工作者的方法論意識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正是因為方法論意識的缺失,使我們錯失了一次又一次地提升理論層次的機會,而使中國法學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仍停滯不前”。
⑥于此可見作者良苦用心。
二、敘述與創造:推陳處出新見
作者筆力遒勁,對不少目前學界存疑或忽視的問題展開詳盡分析,形成諸多極富參考價值的觀點。
筆者受教之余不敢專美,現摘要討論如下。
1.方法論的研究對象有哪些,這些對象之間的內在關系又如何這些問題學界探討比較少。作者提出四類研究對象:其一,方法及其內在結構和外部關系;其二,客體及其表述之間、客體的表述與主體之間、客體的表述本身,以及客體和主體等方面;其三,研究的主題、目的;其四,研究主體的特性。進一步歸類,作者認為,方法及其內在結構和外部關系是方法論的常規性研究對象或研究對象的主要方面;研究客體及其表述之間的關系是方法論的形式性研究對象;研究的主題與目的、研究主體的特性等是方法論的前提性研究對象。從中可以看到方法論的研究對象非常廣泛,那種將方法論與方法、方法學混同的觀點是狹隘的。
2.法學方法論和法律方法論的關系
這似乎已不是一個新鮮的話題,學界存在各種聲音。對于已有研究成果,作者完成了出色的綜述,并嘗試對兩者的關系“進行根本原理上的分析,以達到釜底抽薪式的止爭效果,同時也為法學理論的建構提供新的生長點”。①
根據作者梳理,關于兩者聯系的觀點主要有四種:第一,從概念的外延出發建構法學方法與法律方法、法學方法論與法律方法論四大概念之間的聯系,即對它們進行廣狹兩義的劃分,那么前者的涵攝力就必然強于后者。第二,從概念的內涵出發,人為地置換概念的所指,以達到同化上述四大概念的目的。第三,在具體運用中辯證地把握上述四大概念之間的聯系。第四,采取研究與應用、理論與實踐的二元化方式建構上述四大概念之間的聯系。這是法學界的一種通行做法,即認為研究法學的方法是法學方法,適用法律的方法是法律方法,而××方法論則是對前述方法的理論化、體系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