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債務結構論文
一、引言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穩步上升,債務融資成為企業外源融資的主要來源。有效的債務融資將資金的供給方與需求方聯系起來,促進了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增長。但是,由于企業內部人和債權人之間利益的不一致,企業內部人會利用內部人和債權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侵害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務融資過程中發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行為,從而產生負債的代理成本,損害公司的價值,降低資金使用的效率(Jensen&Meckling,1976;Smith&Warner,1979;Myers,1977)。債權人作為外部投資者之一,對其利益的保護關系到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在我國債權人保護較弱的情況下,也存在著侵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李秉詳,2003;江偉、沈藝峰2004;童盼、陸正飛,2005)。對債權人的保護,需要法律的逐步完善與法律的有效執行。在我國目前法律保護不足的情況下,替代性的外部保護機制與債權人的自我保護更為重要,獲得債務人充分的信息是債權人保護的前提條件。獨立審計通過不同的審計意見和質量表達了對于企業內部財務信息的鑒證結果,具有信號傳遞功能,能改善信息質量,緩解信息的不對稱,使債權人獲得更加充分、可靠的信息,是保護債權人的重要機制。目前已有的研究基本支持了審計信息對債務融資具有決策有用性。但是,現有文獻大多關注審計意見或者審計質量對銀行信貸資金和債務融資成本的影響,不僅割裂了審計意見和審計質量之間的相互聯系,而且忽視了審計信息對于債務期限結構的綜合影響,而債務期限結構的選擇是債務融資最重要的財務決策之一(李增泉等,2005),不同的債務期限結構代表了不同利益相關主體的意志,將產生不同的融資效應,因此,本文主要從審計信息的兩個維度,即審計意見和審計質量的角度全面研究審計對企業債務結構的影響。具體而言,本文主要研究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就中國上市公司而言,審計意見、審計質量分別如何會對公司的債務期限結構產生影響;二是不同的審計質量下,審計意見對公司債務期限結構的影響是否存在差異。
二、文獻回顧
1、審計意見與債務融資
從文獻來看,關于審計意見與負債融資的關系,主要采用實驗研究法,也有問卷調查法和多元回歸法。早期的研究主要采用實驗研究方法,Estes&Reimer(1977)向200多位貸款主管寄發調查問卷,要求貸款主管根據附有無保留意見和違背GAAP的保留意見的會計報表做出“最高貸款額”的決策。該實驗的結果表明,不同類型的審計意見對貸款主管的“最高貸款額”的決策并無顯著的影響。但是,隨后的實驗研究卻發現,不同類型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對貸款規模有顯著影響;Firth(1978)運用和Estes&Reimer(1977)類似的方法,只是調查對象有所不同,研究結果表明,無保留意見相對于持續經營和資產計價兩種保留意見,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貸款額”;而違背GAAP的保留意見相對于持續經營和資產計價兩種保留意見,也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貸款額”。在以后的試驗研究中,Gul(1987)、Bamber&Stratton(1997)、林志軍(2003)、楊臻黛和李若山(2007)等人的結論支持審計意見在商業銀行信貸決策中的有用性,即審計意見的“潔凈”程度會在一定程度上使信貸人員對財務報告的可靠性評估產生影響。可見,從試驗研究的結果來看,審計意見是有信息含量的。在問卷調查研究中,結論較為一致。Antonio(2003)曾對西班牙的銀行業做過一個問卷調查,結果發現,在銀行進行信貸限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擔保等決策中,審計意見皆是重要的考慮因素;胡奕明等(2007)的問卷調查發現,銀行在審貸過程中除了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信息外,還要求提供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有的銀行甚至還對審計師提出了資格要求,如要求審計師具有一定的規模、較強的業務能力和經驗等。非常負面的審計意見可能導致貸款申請失敗。審計意見在某些銀行是內部評級的一個指標,且占有相當高的權數。審計意見與債務融資關系的多元回歸研究目前相對較少,Blackwell等(1998)針對經過審計和未經審計的差別,考察銀行在對小型私人企業的循環貸款決策時的審計意見價值。研究發現,與未經審計的企業相比,經過審計的企業在貸款方面更具優勢;胡奕明、周偉(2006)利用1999~2002年的上市公司數據發現,審計意見與銀行長期貸款余額之間存在合理相關關系;李源(2006)以利息支出率(利息支出/(長期借款+短期借款))衡量上市公司債務代理成本,發現上市公司的審計意見對債務代理成本具有顯著影響,獲得標準審計意見可以使銀行提供較低利率的貸款;王少飛、孫掙和張旭(2009)采用現金—現金流量敏感性為融資約束的代理變量,對審計融資契約有用性進行了實證檢驗,研究發現,相對于國有企業,審計意見對非國有企業的融資約束緩解作用更為顯著;朱凱、陳信元(2009)運用1998~2005年的數據研究了不同金融發展環境下審計意見對債務融資的影響,結果表明,在發達的金融生態環境下,公司整體融資約束較低,但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卻會面臨著更大的融資約束。
2、審計質量與債務融資
近年來,關于審計質量與債務融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審計質量與融資成本方面。Balvers(1988)、Beatty(1989)等對公司IPO定價行為的研究發現,聘請高質量審計師的公司,其IPO折價相對較低;Pittman&Fortin(2004)發現,對于剛上市不久的公司,“六大”事務所能夠降低這些公司的債務融資成本,而隨著公司上市年齡的增長,公司與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會有所減輕,由此會減弱“六大”對公司債務融資成本的影響;Mansi(2004)等人的研究表明,審計質量與債券融資成本之間存在一定的相關性,他們發現,審計質量與債務融資成本呈顯著的反向關系,把樣本分為具有投資價值的和不具有投資價值的兩個子樣本,發現,審計質量與債務融資成本的反向關系在不具有投資價值的子樣本中表現得更加顯著;Kim(2006)等人對審計質量與貸款利率之間的關系進行研究后發現,審計質量對利差的影響很顯著,當借款公司發生審計師變更時,銀行會要求更高的貸款利率,且這種作用在貸款由“四大”變更為“非四大”時更加顯著。就國內研究而言,江偉、雷光勇(2008)運用事務所資產規模作為審計質量的衡量指標,研究結果表明,高質量審計有助于上市公司獲取更多的長期債務融資。進一步研究發現,在國有上市公司中以及在金融發展水平比較高的地區,高質量審計對上市公司獲取長期債務融資的作用有所減弱;江金鎖(2010)以2003~2008年我國2331家上市家族企業為研究樣本,通過構造聯立方程,運用兩階段最小二乘法控制銀行借款額與借款期限之間的內生性進行研究,發現審計質量對銀行借款額的影響并不顯著,但對借款期限的影響顯著且為負向關系;胡奕明、唐松蓮(2007)研究了審計質量與貸款利率之間的關系,結果表明,銀行的貸款利率無論短期利率還是長期利率都與審計質量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