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證券制度論文
一、操縱市場概述
何謂操縱市場?從學理上看,操縱(Manipulation)市場是指行為人單獨或者聯合利用資金優勢或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等手段,影響證券市場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誘使投資者買賣證券,進而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從立法上看,目前世界各國或地區沒有統一定義,我國《證券法》只是在第七十七條列舉了證券操縱行為的幾種表現形式,并沒有給操縱市場行為界定一個明晰準確的概念。其他諸如《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也多采取列舉式規定,而沒有準確性概念界定。《操縱市場指引》第二條規定: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以下簡稱“操縱行為”),是指行為人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操縱市場行為是若干行為類型的集合。具體可以分為: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洗售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以及虛假申報操縱、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操縱認定、尾市交易操縱。
二、操縱市場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一)操縱市場民事責任當事人
首先,從操縱市場原告范圍來看。縱觀各國關于操縱市場立法及實踐,大多數都采取“與買賣相關聯”原則來確定受保護投資者的范圍,具體要求包括:(1)被操縱的證券交易的買賣方;(2)被操縱的證券交易的買賣方須為善意,所謂“善意”,在民法上一般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解釋,指對于因操縱行為而提起損害賠償的人須為不是明知或無重大過失而不知存在操縱市場行為的證券實際買賣者。其次,從操縱市場被告范圍來看。所謂操縱市場民事責任承擔主體的范圍,是指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是指進行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操縱市場行為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機構投資者,其主體是不特定的。
(二)操縱市場民事責任的因果關系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一般理論,要證明操縱者的行為與投資者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比較困難。為了充分保護受害者的利益,有力地遏制操縱市場行為,操縱市場民事責任的因果關系不能拘泥于傳統的民法理論,可以采取相當因果關系理論。所謂“相當因果關系”,是指“依一般觀察,于有同一之條件可發生同種之結果時,其條件與其結果為有因果關系”。
(三)操縱市場損害賠償的認定
行為人操縱市場行為給投資者帶來損害,依法應當賠償投資者遭受的損失。我國操縱市場民事責任的賠償額如何計算?有學者建議:依據操縱行為實施前數個營業日內被操縱的證券的收盤價的平均價格與原告買入或賣出該股票的價格的差額作為賠償范圍的基準。
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我國《商標法》及《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的做法。行為人操縱市場行為依法應當賠償投資者遭受的損失可以采取下列順序賠償:第一,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第二,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第三,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一定數額的賠償。計算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數額,具體包括:(1)實際計算法,即被操縱證券的真實價格與受害人所支付的價格之間的差額;(2)差價計算法,指損失賠償額等于股票交易時價格與操縱市場信息披露時或此后一段合理時間內的股票價格差額。此外,還需計算上述差價損失部分的稅金、傭金損失等。
結語
操縱市場行為對證券市場發展具有極大危害,具體表現在:通過人為因素制造虛假的供需關系,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損害市場績效;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使投資者對證券市場失去信心。由此可見,完善我國關于操縱市場行為的法律規范,對于保護證券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平穩運行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