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社會文化論文
作者:王志學 劉燕 單位:安徽大學
一引言
習俗即習慣風俗,習俗一詞最早出現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意味著個人或集體的傳統、傳承的風尚、禮節、習性:“遂登會稽,宣省習俗,黔首齋莊”,[1]可以認為,凡有一定流行范圍,一定流行時間或流行區域的意識行為,無論是官方的,民間的,均可稱為習俗[2]。文化,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很難給它下一個嚴格和精確的定義。《辭海》從廣義和狹義兩方面對“文化”作出了解釋,廣義的文化是指人類在社會實踐過程中所獲得的物質、精神的生產能力和創造的物質、精神財富的總和;狹義的文化指精神生產能力和精神產品,包括一切社會意識形式:自然科學、技術科學、社會意識形態[3]。確切地說,文化是指一個國家或民族的歷史、地理、風土人情、傳統習俗、生活方式、文學藝術、行為規范、思維方式、價值觀念等[4]。從習俗與文化的含義可以得出,習俗經過歷史的洗禮便形成了一種社會文化。而五代十國時期南唐出現的纏足,經過歷史的變遷逐漸成為一種習俗,進而發展成為當時社會文化的一部分,這種文化對社會的發展必然起到一定促進或阻礙作用。筆者從生理學角度分析“足”被纏裹而無法生長,成為“三寸金蓮”,阻礙了人日常生活最基本動作———行走,從而使下肢肌肉不能得到有效鍛煉,必然會影響到人的體質。人無法行走或行走不便,將對參與運動的形式產生影響,這種影響對相應文化將產生什么作用,正是筆者所要探尋的問題。
二中國古代纏足習俗的歷史演進
纏足起源之說。纏足的起始時代,歷來有南北朝、唐代和五代三種說法,而較為公認的說法是起源于五代十國之一的南唐時期。查閱文獻資料得知,在唐代及其以前就有描寫“小腳”之美的詩句,但不能充分說明其“小腳”是經過纏繞所致,多數學者都引用元末明初人陶宗儀在《南村綴耕錄》和清人余懷作《婦人鞋襪辯》中的記載以證明其起源。陶宗儀在《南村綴耕錄•纏足》卷十中記載“惟道山新聞云,李后主宮嬪?娘,纖麗善舞。后主做金蓮,高六尺飾,飾以寶物細帶瓔珞,蓮中作品色瑞蓮,令?娘以帛繞腳,令纖小,屈上作新月狀素蠛舞云中,回旋有凌云之態。唐鎬詩曰‘蓮中花更好,云里月常新’因?娘作也。由是人皆效之,以纖弓為妙。以次知扎腳自五代以來方為之[5]。”清人余懷作《婦人鞋襪辯》寫到:“考之纏足,起于南唐李后主。后主有宮嬪?娘,纖麗善舞,乃命作金蓮,高六尺,飾以珍寶?帶纓絡,中作品色瑞蓮,令?娘以帛纏足,屈上作新月狀,著素襪,行舞蓮中,迥旋有凌云之態。由是人多效之,此纏足所自始也[6]”。兩種記載大體相同,因此,五代十國的南唐被認為是纏足的起始時期。“楚王好細腰”的典故,說明了“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因此,最初只是出現在上層社會纏足,逐漸被下層社會的人們所接受,蘇東坡詠纏足的《菩薩蠻》說“偷立宮樣穩”,也就是說人們效仿宮中女子的纏束方式、鞋履式樣,這樣由宋至清,纏足逐漸的發展至興盛。
唐宋時期纏足狀況。根據對纏足起源的考證得知,唐代女子是不纏足的。關于宋代的纏足,在現存資料中有較多文字記載。陶宗儀的《南村輟耕錄•纏足》卷十記載“由是人皆效之,以纖弓為妙,熙寧、元豐(1068~1085北宋中晚期)以前人猶為者少”;《宋史•五行志》卷六十五說:“理宗朝,宮人束腳纖直,名快上馬[7]”;北宋徐積(1028-1103)《詠蔡家婦》詞云:“但知勒四支,不知裹兩足”,這些記載證明了北宋已經出現纏足,但并不是人人皆知,人人為之。福州出土的南宋黃?N墓,墓志銘上記載黃?N死時17歲,出土時腳上纏有長210厘米、寬9厘米腳布,墓中有6雙鞋子,長13.3—14厘米,寬4.5—5厘米;浙江衢州南宋儒家學者史繩祖墓中,出土了一雙史氏前妻羅雙雙的銀制弓鞋,鞋長14厘米,寬4.5厘米,高6.7厘米[8]。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北宋的女子纏足較少,南宋的纏足僅僅是把女子的腳纏裹成纖直狀,與明清時期的“三寸金蓮”具有一定的差距,而且此時的纏足僅在有閑階層中出現較為普遍,處于社會底層的勞動婦女較少纏足。明清時期纏足狀況。明代有關纏足的記載在詩詞和小說中均有記載。明代文學家胡應麟(1551———1602)曾云:“雙足弓小,五尺童子都知艷羨。”明代沈德符《萬歷野獲編》記載“明時浙東丐戶,男不許讀書,女不許纏足,子項配偶,不與良民通婚姻[9]”。顯示了此時纏足成為區分等級貴賤的標志,纏足為貴,不纏為賤,自然就促使人們向往和追求。明末時期,發生了一件關于纏足的極悲慘事件,彭遵泗《蜀碧》記載:“張獻忠據蜀時,偶染瘧疾,對天曰:‘疾愈當貢朝天蠟燭二盤。’眾不解也。比疾起,令斫婦女小足堆積兩峰,將焚之,必欲以最窄者置于上,遍斬無當意者,忽見己之妾足最窄,遂斫之,溉以油燃之,其臭達天,獻為樂[10]。”由此可見當時四川纏足女子如此之多。陜西地區在明代已經出現了“小腳會”,每年定期舉行“賽腳”,比賽獲勝的小腳女人得到獎勵。這些論述證明了明代女子纏足在社會各個階層均已經普遍出現。清代無論是上層社會的女性,還是下層社會的勞動者均纏裹一雙小腳,皆以不纏為恥。僅列舉清代統治者“禁纏足”的難度一例即可證明此時纏足的興盛之勢。清代的滿人是不纏足的,《清史稿》卷三記載清軍入關前,皇太極就曾經傳諭禮部:“有效他國衣冠、束發裹足者,治重罪[11]。”清入關之后,曾三令五申禁抑漢人纏足,特別是康熙三年清廷再下禁纏足令,但纏足習俗在漢族地區已深入人心,人們普遍把小腳視為女性美的重要標志,成為社會地位、貴賤等級的重要標志,成為男婚女嫁的擇偶標準。此時的纏足禁令難得人心,眾多漢族女子用私自纏足來顯示愛國之心,顯示對異族統治的抵抗。因此,在康熙七年弛禁,允許漢族女子照常纏足。于是纏足習俗更是一發而不可收,比明代有過之而無不及,并廣泛影響到漢族以外的地區。
朝廷雖然解除了漢族女子纏足的禁令,但滿族女子依然不準纏足,終清之世也從未允許八旗女子纏足,但還是有許多旗人效仿為之。盡管乾隆、嘉慶、道光都曾多次重申禁止滿人纏足,但仍然未能擋住這一習俗。可見纏足風氣在清代更盛于前朝歷代,已達鼎盛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