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精神文化論文
作者:左世忠 單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我國是一個有著五千年文明的歷史古國。數千年的風雨洗禮,積淀了豐厚的文化傳統和文明歷史,這是歷史留給我們的、有別于世界其他文明的、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傳統文化。特別是山西這樣一個既是華夏文明的發祥地之一,又是我國“司法鼻祖”皋陶誕生地的地方,不僅有著悠久的人文歷史文化,還有著深厚的司法歷史文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所包含的“德禮融于法”的重要特征和追求秩序、注重和諧的內在精神,在這片土地上得到了良好的傳承。如何科學把握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院文化建設的契合點,在批判的傳承中探索法院精神文化建設的路子和方法,是我們在推進現代法院文化建設的過程中,應認真思考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科學把握人民法院文化建設的本質、內涵和外延
文化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數千年前的《易經》關于“文化”的論述,應該是我國最早給“文化”下的定義:“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而我國現代歷史學家和國學大師錢穆先生認為,“文化”與“文明”兩詞皆關涉人類群體生活,人們也多加混用,但它們的含義應有區別:“文明偏在外,屬物質方面。文化偏在內,屬精神方面。故文明可以向外傳播與接受,文化則必由其群體內部精神累積而產生。……文化可以產出文明來,文明卻不一定能產出文化來。”從這個意義上理解,所謂“文化”,即“文明于形而教化于心”。法律文化是“文化”范疇內的一個分支。對于“法律文化”,武樹臣先生認為,由于“法律文化”的某些因素,比如法律思想,本身就兼容了政治思想、哲學思想、倫理思想等等,因此,界定“法律文化”應當注意邏輯關系和尊重約定俗成的習慣。他給出的界定,是“支配人類法律實踐活動的價值基礎,和這個價值基礎被社會化的運行狀態;作為客觀存在物,其表現為法律實踐活動所取得的成果;作為一種主觀的觀念形態,是與宏觀、綜合、系統的研究方法緊密聯系的”(武樹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1994年,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作為“法律文化”的一個子概念,根據上述觀點,我們可以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簡而言之地表述為是中華民族數千年來一脈相承的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稱,是從上古時起至清末為止,廣泛流傳于中華大地上的具有高度穩定性和持續性的法律文化。
關于“法院文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文化建設的意見》中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說明:是人民法院在長期審判實踐和管理活動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價值觀念、行為方式、制度規范以及相關物質表現的總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重要內容。循著這樣的思路,我們不難理解,加強法院文化建設,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運用包括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精髓在內的各種先進文化元素和其獨有的功能,在“文明于形而教化于心”的過程中,賦予法院物質設施、制度規范等外在事物以內涵和精神,培育高品質的法官和法院工作者群體,使法院形神兼備,從而堪稱為“人民法院”的文化積淀。從文化學角度看,文化一般由物質、行為和心理三個要素組成,法院文化也不例外,由物質、行為和精神三個要素組成了法院文化特有的三個同心圓:外層圓是物質文化,是人們直接感知的,因而是法院文化的基礎;中層圓是行為文化,是法院文化本質向外擴張的具體表現,也是人們評判的重點,因而是法院文化的關鍵;深層圓是精神文化,這是法院文化的本質,不僅體現了現代司法理念,而且主導法院現代司法理念的實質與方向。無論物質文化,還是行為文化,都是以精神文化為基礎而發散出來的外在表現,因而處于核心和靈魂地位。我們之所以要科學把握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院文化建設的契合點,在批判地傳承中加強法院文化建設,出發點和落腳點也在于此———借鑒和吸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積極因素,著力加強以精神文化建設為重心的法院文化建設。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所包含的積極因素及思想精髓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積極因素很多,單就涉及到文化建設這個層面,概括地說,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體現“民本主義”思想,重視發揮人的價值。“民本主義”思想源于儒家“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思想,是我國傳統文化的精華。其基本特征是“重民”,強調統治者要從國家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愛民”、“敬德保民”、“博施于民”。“民本主義”體現在法律領域,就是要求無論立法還是司法都要以民為本。大家所熟知的秉公辦案的包拯主張“民者,國之本也”,立法應當以利民為本。這種以人為本的價值觀念,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是值得借鑒的。
(二)推行“禮法并重”,強調道德教化作用。“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辯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禮記•曲禮上》)。“禮”與法的統一,構成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兩大基本要素。“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論語•為政》)。這些思想,都說明了一個道理:單純使用強制性的刑罰只能使人一時不敢犯罪,是治標之舉;而通過道德的教育作用,增強人性中“善”的東西,可以使人對犯罪萌生羞恥感而更好地約束自己的行為,不愿去犯罪,才是治本的方法。這是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一個重要的思想。
(三)追求“和諧社會”,維系和睦人際關系。中國傳統社會強調“無訟是求”,追求“和諧”社會氛圍,“和”的價值追求即是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以及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反映在糾紛的解決上,就是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互作讓步求得糾紛妥善解決的一種機制。儒家認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每個人只要克制自身的欲望,互相忍讓,就不會發生糾紛,所有人都應當以和為貴。“無訟”是司法審判的目的,是士大夫階層的終極理想。這種解決糾紛的“和”的思想,是當今法院審判文化中不可多得的歷史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