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學論文
作者:張俊霞 葉濤 單位:浙江警察學院
傳統法學教育顯著缺陷之一表現在沒有把法科學生綜合法律素養的培養作為核心任務。法律以公平正義為最高價值,法學教育必須貫徹這一原則。但是,法科學生追求公平正義的能力,更大程度地來源于專業素養的積淀,即需要運用法律智慧,分析、解決各種類型的與現實生活息息相關的各種糾紛后而養成。而這種法律素養的養成,僅僅依靠教師對法學知識的傳授是不夠的,更需要學生自主學習能力的提高。筆者認為,法學教育必須重視學生自主學習能力的培養,即法學教育要重在傳授學生自主學習能力,讓學生在自主學習過程中運用法律語言、法學方法論和法律制度去分析解決社會關系,逐步體會法律的內在精神,將法律原理與法律實踐技術相結合,將法科學生塑造成具有法律素養和法律精神的法律人。
一、自主學習的含義和特點
自主學習是與傳統的接受學習相對應的一種現代化學習方式。以學生作為學習的主體,通過學生獨立的分析、探索、實踐、質疑、創造等方法來實現學習目標。自主學習強調培育學生強烈的學習動機和濃厚的學習興趣,從而進行能動的學習,即主動地自覺自愿地學習,而不是被動地或不情愿地學習。自主學習表現為學生學習的自立性、自為性和自律性三個方面。①這樣的一種學習方式,要求轉變學生被動式灌輸式的學習方式,讓學生自己成為學習的主人,讓學習過程由學習主體自己主導完成。在這樣的過程中,教師淡化了自身傳授知識的角色,學生成為了知識獲得的原始動力,并逐步培養起自主學習的能力。當然,這個過程也不意味著教師把一切教學內容都留給學生自行安排,自行學習。教師在自主學習的過程中,要以適應社會為要求,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為宗旨,根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以及學習的規律,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激發求知動機,誘發學習興趣,傳授學習方法,培養學習習慣,堅定學習毅力,提倡自主學習,提高自學效益。
二、自主學習的必要性
(一)現代大學教育的發展需要自主學習能力的培養
現代社會瞬息萬變,科技高速發展,知識更新加速,很多看起來是最新的知識,在學生走出校門步入社會后很快會老化,不能受用終身。一名大學生是否具有競爭力,是否具有巨大潛力,是否具有在信息時代輕車熟路地駕馭運用最新知識的本領,從根本上講,都取決于學生是否具有終身學習的能力。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出版的《學會生存》一書中所講的“未來的文盲不是不識字的人,而是沒有學會怎樣學習的人。”因而,大學教育應當是一種能力教育。大學教育不可能將所有知識傳授給學生,因此更重要的是把學習知識的能力傳授給學生,讓學生逐漸掌握自己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大學教育要從使學生從學到知識轉入到培養學生學習能力的軌道上。一位優秀的教師不僅僅是把專業知識傳授給學生,更重要的是把學習方法傳授給學生,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終身學習的能力,使學生具有獲得新知識的動機和能力,以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
(二)法學的教學模式改革需要自主學習能力的培養
法學教育不僅應注重理論知識,更應注重實踐工作和社會需求。造就一批為社會所需要、能夠適應在未來環境下執法與司法工作的法律應用型人才,是我國法學教育的一個重大目標。由于受大陸法系國家的影響較深,我國在法學教育模式上,大多采用傳統的講授教學方法。受前蘇聯教條主義以及建國初期我國法學教育所確定的“培養熟悉政策、法令的政法干部”目標的影響,我國法學教材多以政策、法律的條文為根本,為政策、法律做正當性注釋,法律院系注重法典制度,各法均依據條文,以講授理論為主,與此相適應,流行于我國大學講壇的法學教育模式為“填鴨式”的講授方法。我國法學教育傳統教學模式很少考慮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也很少考慮社會實際需求。②當前法學教學模式的改革呼喊此起彼伏,但是很多創新實際上流于形式,沒有起到很好的效果。而有些創新手段的使用,受教學目標、教學結構、教學方式依然陳舊的制約。很多老師采用最先進的法學課堂、多媒體教學手段教學,但教學實質性的東西并沒有改觀,學生實際上依舊在接受著傳統模式的法學訓練。筆者認為,法學教育的目的是學生法學思辨能力的培養,而法學教育模式創新的一個關鍵點是培養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在新的歷史時期,法科學生僅僅依靠在課堂上學習到的理論知識是遠遠不夠的,在實際執法或者司法中,實踐問題紛繁復雜、法律法規的更新頻率加快,很多問題都需要學生通過自己所掌握的法律方法來分析解決。
法學教育中的素質教育是“法律綜合素養”的教育,是對受教育者運用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培養學生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高學生綜合法律素養制約著整個法學教育過程,對評估和衡量法律教育的成敗具有決定性意義。現代化的法學教育,應當注重對學生“授之以漁”而不僅僅是“授之以魚”,教會學生能夠主動自覺地去接受新知識、感受社會、思考問題。法律院校所承擔的法學教育職能,在不斷完善法律業務基礎教育的同時,應當著重強化和培養法科學生自主學習能力。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國家要按照體現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來治理國家,在制度設計的過程中,特別要注視各方利益訴求及社會效果衡量,司法工作者要能動地運用法學思維及分析方法,尋找法律條文所包含的內在的立法目的、精神追求和價值取向,同時還要按照社會解釋學的方法,對沖突各方進行細微的利益衡量和社會效果預測,尋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以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為例,在教學的過程中,僅僅把修改后的法條傳授給學生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以刑事訴訟法修訂過程為線索,引導學生觀察理解立法機關是如何在公安、律師、檢察、法院、普通民眾等各部門間進行利益衡量及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社會效果進行有效預測的,從而深刻領悟立法精神及價值取向,這就需要提高學生獨立收集信息,自我分析問題的能力。這些法學素質的具備,僅僅依靠課堂知識的傳授是不夠的,甚至可以說,一個合格的法科畢業生大部分的法學思維、法學知識都是在課堂傳授知識之外獲得的。要培養學生全面高水平的法學素質,必須要引導學生掌握自主學習的能力與方法,讓學生在自主學習過程中,潛移默化地提高自身的法學水平,掌握法學思維方法,領會法律的內在理念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