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危機傳播論文
作者:謝佳妮 汪睿祥 姚惠忠 單位:大葉大學
緒論
危機傳播理論主張依危機情境決定傳播策略,Coombs與Bradford都依危機情境建議可行策略,但用不同的判斷標準來區分危機情境,Coombs主張依公眾認定的組織危機責任來區分情境,Bradford&Garret主張依受控者能提供的證據來區分情境。面對危機的組織可以用公眾所認定,組織責任之輕重來選擇傳播策略,也可以用組織能提供的證據類型來決定傳播策略。眾多研究者沿著這兩個路徑,討論危機傳播策略的效果及其影響因素,已累積豐碩的成果。
綜觀現有理論,研究者尚未討論危機責任不清、證據不明的情況。在危機責任不清、證據不明的情況下,面對危機的組織或個人,該如何應對?這不是虛構問題,2006年12月7日,臺灣某報刊載地方檢察官掌握數名知名藝人涉嫌吸毒資料,涉案藝人均矢口否認。其中兩位藝人于12月10日改口,主動向新聞界認罪。12月19日檢驗結果證實涉案藝人都有毒品反應。隨后,涉案藝人陸續認罪,向社會道歉請求原諒。事件之初,受控藝人吸毒的證據尚未確定,公眾對受控藝人應負的責任沒有清楚的看法,但受控藝人也舉不出沒有吸毒的證據。此時,受控藝人該如何對公眾進行危機溝通?
這也不是特例,政治人物可能碰到對手的抹黑,商業組織也可能面臨競爭對手不道德的競爭手段;消費者保護組織,勞工運動團體都可能基于某些特定的理由責備商業組織;或者某些單純的誤會或不充分的訊息,也可能讓組織面臨需要辯白,卻沒有證據證明清白的情況。此時,受控組織或個人,該如何進行危機溝通?回答這個問題有助于危機傳播實務,也有助于危機傳播理論發展。理論發展根植于現實。如藝人吸毒的案例,受控藝人若沒有吸毒,于情于理都只能否認,但否認有效果嗎?受控藝人若有吸毒,他可以立即認錯道歉,或在證據尚未揭露前否認,或在證據確鑿無可否認時再承認,哪個策略的效果比較好?受控藝人通常會有粉絲,對偶像訊息的關切程度與一般公眾大不相同,他們對崇拜偶像的策略評價和一般人一樣嗎?據上,本研究以實驗法驗證上述三種危機傳播策略的效果,并討論涉入感對傳播策略效果的影響。本研究發現,可以作為危機傳播實務之指引,并作為進一步發展責任不清、證據不明情況下的危機傳播策略理論的基礎。
文獻探討
(一)危機情境與傳播策略
危機傳播的研究假定,組織或個人在面對危機時,說辭得當可以降低民眾的責難,進而守護組織或個人的形象。面對危機的“說辭”即為“危機傳播策略”,危機傳播策略的研究成果相當豐碩,如WareandLinkugel(1973)的辯解策略[1];Benoit,Gullifor,andPanici(1991)的防御策略[2];BenoitandBrinson(1994)的形象修復(restoration)策略[3];Benoit(1997)歸納整理先前的研究成果,改稱為形象修護(repair)策略,包括五大類主策略及14項子策略[4];以及Huang,Lin,andSu(2005)所提出的危機傳播策略[5],雖然各家名目不同,都是面對危機時對公眾的說詞,本研究以“危機傳播策略”概稱之。危機傳播策略的研究不但尋找可行策略,也討論適合危機情境的傳播策略。討論危機情境有兩個路徑,Coombs及其研究團隊所提“情境式危機傳播理論”(SituationalCrisisCommunicationTheory,簡稱SCCT),與BradfordandGarrett(1995)所提組織傳播響應模型(Thecorporatecommunicateresponsemodel),分別適用于不同的危機性質。SCCT依公眾對組織的危機責任歸因區別危機情境,建議危機傳播策略(Coombs,1995,1999,2006,2007;CoombsandHolladay,2002,2007,2008),主張公眾對組織責任歸因的程度越低,越適合抗拒型策略,如攻擊指控者或否認之類;公眾對組織的責任歸因越高,則越適合順應型策略,如修正行動、完全道歉之類。
BradfordandGarrett(1995)則依受控者能提出的證據來區別情境。依據社會心理學原則“基本歸因謬誤”(fundamentalattributionerror),事件的旁觀者如果缺乏進一步的信息,傾向將危機責任歸因于事件當事人,視當事人的人格特質,如不誠實、貪婪、自私和不負責任等是造成事件的主因。但如果旁觀者有進一步的信息,“折扣原則”(discountingprinciple)便會發生作用,會降低對當事人的責任歸因。BradfordandGarrett據此依受控者能提出的證據,將危機情境分為四大類;1、行為情境(commissionsituation),受控者能提出證據,證明受控者沒有受控行為;2、控制情境(controlsituation):受控者能提出證據,證明受控者對該行為沒有控制能力;3、標準情境(standardssituation):受控者能提出證據,證明公眾的指責或評估標準不合宜;4、同意情境(agreementsituation),受控者作了受控行為,受控者能控制,指責的標準也合理。BradfordandGarrett建議:在行為情境下采用“否認”策略,在控制情境下采用“借口”策略,在標準情境下采用“合理化”策略,在同意情境下使用“讓步”策略。
SCCT與組織傳播響應模型(Thecorporatecommunicateresponsemodel)適用的危機不太一樣。SCCT的主體是商業組織,討論商業組織可能碰到的具體危機,且公眾對商業組織應負的危機責任有看法。組織傳播響應模型則適用于受控情境,組織未必要闖出什么具體的禍事,范圍比SCCT明確。這兩個理論尚未討論責任不清、證據不明的情境。如上文緒論所引藝人被指控吸毒的例子,受控藝人并沒有闖出具體禍事,危機責任不清楚,顯然不適用SCCT。雖然是被指控,卻也不能根據TheCorporateCommunicateResponseModel決定策略。依BradfordandGarrett(1995)的主張,受控藝人應提出沒有吸毒的證據,否認才有效。如果有吸毒,則應提出不能控制的證據,借口才有效。問題是,證據不一定能提得出來,Huang(2006)就指出,在自然法則與惡意陷害的情境下,受控者提不出沒有控制能力的證據。以藝人受控吸毒來說,要等到檢驗完成,證據才會出現。在這之前,執法單位不能證明受控者吸毒,受控者也不能證明自己的清白。提不出證據,受控者也不能依據Thecorporatecommunicateresponsemodel決定傳播策略。如此,危機責任不清,證據不明,現有危機傳播理論不能提供建議,受控者應該如何進行危機傳播?以藝人受控吸毒為例,受控藝人若沒有吸毒,于理只能否認,吸毒藝人在證據出現以前也可能心存僥幸,否認吸毒,兩者都是在沒有證據支持下否認指控,與BradfordandGarrett(1995)建議相反。問題是,沒有證據支持,“否認”策略有正面效果嗎?本文以藝人受控為例,提出第一個研究假設:H1:吸毒藝人面對吸毒指控,“否認”有正面的形象修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