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治安學論文
作者:石向群 石琨 單位:南京森林警察學院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一、治安需求背景下的理論研究與學科建構
縱觀歷史,安全與秩序作為人類社會最基本的需求,始終是人類發展和進步的基礎,也始終是人類最難以企及的夢想。處于矛盾錯綜復雜且易于激化的轉型期的中國社會,安全與秩序無疑是最普遍、最強烈和最持久的社會需求。為此,不僅需要在實踐上不斷滿足日益增長的治安需求,而且需要在理論上深入探討治安學理論研究與學科構建的路徑與方法,從而不斷豐富社會治安及其治理的經驗,培育新的理論觀點和學說,汲取多門學科的營養,促進治安學科的建設和發展。治安學研究和治安學科的產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人們對治安的需求以及對解決治安問題對策理性沉思和理論探索的結果。在我國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沖突錯綜復雜;同時,西學東漸的各種理念、思想、理論、思潮風起云涌,從而使我國傳統的解決社會矛盾的方式方法以及認識問題的思路和思維方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社會治安的穩定,有賴于國家的政治穩定、經濟繁榮和社會和諧。同時,社會治安也有其自身特有的內容和變化規律,不僅是政治、經濟和社會變化的快速反應方式,也是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和保障。
關于社會治安現象、治安問題及對策的理論研究是許多學科涉及的范疇,如犯罪學、社會學、法學、偵查學、治安管理學等。這些學科從各自獨特的視角探討研究同一類社會現象或者同一個社會子系統,而且多為具體問題的對策性研究,對人類社會的安全穩定運行進行了有益探索,很多理論成果已經產生了良好社會效益。毫無疑義,這些理論研究是對人類科學認識社會治安系統、科學推進社會治安系統安全有序運行的重要貢獻和必要積累,是后續研究不可或缺的基礎。然而,長期以來,這些學科研究也遇到了不可回避和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一是在目前被推崇的實證研究方面,許多研究因多種條件的制約,其結論普適性不足,難以形成規律性的認識成果,因而其說服力不強,難以普遍應用和推廣;二是許多研究成果雖然理論系統化程度比較高,也有較強說服力,但由于其研究對象和范疇的局限性,運用于以系統性、綜合性和復雜性為基本特征的人文社會,很難有一覽全局、綱舉目張的作用和效果,因而制約了其成果的應用和推廣。
多年以來,社會治安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子系統,一方面,其構成元素和結構方式是被許多學科分解開來研究的,如犯罪學、治安管理學、公安學、偵查學、相關法學等;另一方面,社會治安系統還有許多亟待研究和探索的空白點,如社會治安基本元素及其結構和功能,社會治安對政治、經濟和社會變化的反應機制,政府決策的社會治安風險與應對原則,治安決策和執法的人性化與柔性化方式等。由于這種分解、分散式的研究,使社會治安理論研究沒有自覺地形成合力,在整體上缺乏系統性。因而,造成眾多關于社會治安的理論和學科在科學理論描述、解釋和預測三大功能的實現方面無以與之相稱。其理論性、應用性和適用性難以滿足社會治安的根本需求,也畫地為牢地限制了自身的進一步發展。在這種情勢下,亟須建構一個能夠系統而理性地認識和解釋社會治安、預測和指導社會治安治理實踐、且能夠有機地統一所有相關理論的治安科學理論體系。其最終的意義和價值在于,它是對社會治安存在和治安意識的系統理解和理性把握,是指導社會安全有序運行的說明書,是國家制定治安政策和法律規范的理論依據,是治安職權機關和人員職務活動的理論指南,是社會治安思想變革與發展的推動力量,是社會科學治安門類學科的理論綱領。就目前而言,治安學研究所顯示出的研究領域的廣闊性、層次的豐富性和理論的包容性及其發展的趨勢和方向表明:惟有治安學才能堪此重任。建構社會治安科學理論體系是社會治安需求的理性選擇,也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
二、治安學理論研究的方法與選擇
建構理論的過程必然是艱難的科學研究過程。一門科學理論的建立和成熟,往往需要許多人甚至幾代人的不懈努力才能實現。然而,理論與科學研究的邏輯關系千百年來始終未變,永遠是從歸納到演繹、又從演繹到歸納的互動過程。科學研究的邏輯過程,是從理論→假設→觀察→概括→理論的無限循環過程。從觀察體驗到經驗概括,上升為理論解釋后又回到觀察檢驗;從既有理論到假設論證,經觀察檢驗后又回到理論完善。在科學研究中,這兩種基本模式是相互交織運用的,是一個復合的邏輯過程:通過觀察體驗和經驗概括,根據既有理論的科學原理,嚴格推演出理論假設;根據假設觀察搜集經驗資料以檢驗和印證假設,再回到理論建構的改進與完善。但在具體研究時,總有一個以歸納過程為主還是以演繹過程為主的問題。演繹建構理論的過程邏輯體系比較嚴謹、客觀,如果研究問題得當、理論前提正確、假設科學合理、推理邏輯無誤,則結論必然可信。由于這種研究方法在形式上相對嚴密、完美,在實現途徑上相對簡便易行,所以,更多的理論和學科體系傾向于以演繹———假設方法為主來建構。盡管基于歸納邏輯的案例研究等實證形式的研究在學術界的影響日益顯露,但演繹建構理論仍然成為中西方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主流研究模式與理論范式。
眾所周知,歸納研究和演繹研究并不相斥,它們是邏輯循環過程的兩個基本階段。治安學理論體系的建構必定離不開兩種研究方法的綜合運用。但要明確的是,根據當前研究目標、條件和環境等綜合因素,治安學理論體系的建構應以演繹研究為主,以歸納研究為輔。有些學者往往用實證研究來抵制思辨研究,揚此抑彼,將二者對立起來。事實上,實證研究也并非只是事實呈現和數據分析,而是與理論的邏輯論證緊密相連并為之服務的。問題的來源、假設的提煉、命題的解析、關系的梳理和結論的檢驗等,都必須擁有深厚的理論作支撐,就像支撐摩天大廈的鋼筋鐵骨構架一樣,而不是單靠若干數據和個案分析就能夠解決的,盡管這些沙石磚瓦也是必要的。科學研究應追求理性即真理性和普適性,不能搞形似或神似甚至迎合。
三、治安學理論的建構我們究竟要建構一個什么樣的治安學?筆者認為,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三個特征:
(一)以問題研究為導向的治安學
“有問題的地方,就會有科學研究。”愛因斯坦一語道破了科學研究的根本價值。治安學建構要以問題研究為導向,要以科學解析社會治安重大實踐問題和理論問題為己任,成為社會治安治理、管理的“顯微鏡”、“望遠鏡”和智囊團。以問題研究為導向,是治安學生存和發展的生命力所在。然而,現實中有人往往片面理解“以問題研究為導向”的科學內涵,把“以問題研究為導向”等同于“以問題為導向”,企望有一個具體問題就有一個對應的絕對真理,像開藥方一樣能夠“對癥治療”,否則就是“空洞的”“理論說教”,以至于因為過分關注和熱衷于求解具體問題的答案,而忽略甚至忘記了理論研究本身,忘記了問題研究所引導的主體和方向,導致一些“理論研究成果”在理論方面淺嘗輒止、似是而非,在實踐方面淺見薄識、隔靴搔癢。治安學建構如何以問題研究為導向?我們認為:一方面,要堅持從問題出發,要以科學解析社會治安重大實踐問題和理論問題為己任;另一方面,要站在理性研究的基準點上,根據問題所反映出來的客觀事物紛繁復雜的變化發展狀況,運用人類已有的認識成果和方法,探求事物發展的基本趨勢和普遍規律,并利用之為人類造福。“理性”一詞源于古希臘哲學術語“logos”,意為世界的普遍規律[1]。我們可以概括理解為:相對于感性的和超經驗主義的,代表事物本質、基礎和普遍的一面,人類共同的善德、公平、正義、正當等是其基本內涵[2]。所以,以問題研究為導向最終是要通過研究得出包括問題答案在內的具有普遍意義和價值的結論。對這一觀點的理解,我們引用一段愛因斯坦的描述:“若用一個比喻,我們可以說建立一種新理論不是像毀掉一個舊倉庫,在那里建起一座摩天大樓。它倒是像在爬山一樣,越是往上越能得到新的更廣闊的視野,并且越能顯示出我們出發點與周圍廣大地域之間的出乎意料的聯系。但是我們的出發地點還在那里,還是可以看見,不過顯得更小了,只成為我們克服種種障礙后爬到山巔所能得到的廣大視野中的一個極小的部分而已。”建構治安學理論體系,就要有這樣的目標、視野和胸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