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偵查學論文
作者:楊郁娟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為適應偵查實踐對動手能力強、學科基礎知識扎實的應用型人才的需要,近年來,公安院校教學部門展開了偵查學教學方法改革的各種嘗試和研究,取得了喜人的成績。但是,在教學方法改革的熱潮中,也應注意若干初現端倪的認識誤區。
一、課堂理論教學受到不應有的貶損
在偵查學教學方法改革中,盡管沒有人說要完全否定理論教學的意義,但改革關注的焦點基本集中在各種實踐教學方法,大都要求壓縮課堂理論教學的比例,提高實踐教學課時和內容,而對課堂理論教學的內容和具體方法的研究幾乎完全空白。其實,課堂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一樣,都是偵查學教學方法的基本組成部分,強調實踐教學的重要性不應當以貶損理論教學為代價。
(一)課堂理論教學受到不應有的貶損的原因
筆者認為,在偵查學教學方法改革中,出現過于忽視甚至貶低理論教學的現象可能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第一,我國目前70%以上的公安教育處于專科層次,為一線公安機關培養政治堅定、業務精湛、體魄強健和具有牢固警察意識、能適應新時期公安工作發展需要的高技術應用型專門人才是其培養目標,[1]為此,公安院校普遍比較關注有利于傳授程序性知識的實踐教學方法。第二,眾所周知,目前我國公安基層普遍存在著警力不足的情況,有的地區甚至非常嚴重,為此,基層單位招收新警后大多要求他們能夠馬上上崗,盡快適應不同崗位的工作內容,直接地、獨立地開展工作。這就對偵查學教育提出了要求:培養學生對工作程序和操作規范的熟悉、掌握和運用能力,以縮短從學校到工作崗位的適應期,實踐教學手段的重要性因此受到重視。第三,在傳統偵查學教育中,課堂理論教學的比重過大,普遍存在著重理論輕實踐的觀念和現象,影響了教學效果。為了加強實踐教學、豐富教學手段,提升教學效果,矯枉難免過正,出現了過于忽視理論教學,甚至把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對立起來的心態,使理論教學的作用和價值受到了不應有的貶低。其實,理論知識與實際操作不是對立的關系,理論性知識的講授和操作性知識的傳授也不應對立起來。教學效果不佳等問題并不能說明課堂理論教學的無用,只能說明理論教學在內容和具體方法上存在需要修正的地方,以及課堂理論教學應當與實踐教學密切聯系、相互銜接、相互促進。
(二)課堂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并重的科學態度
應當看到,在公安院校偵查學畢業生操作能力日益提高的同時,也存在著知識結構單一、知識面狹窄、基礎理論薄弱的問題,致使學生面對新問題、新事物、新挑戰時常常出現困惑和迷茫,從而導致要么按部就班地機械操作,工作效率下降;要么無視程序規范的內在規律,造成違規、違章甚至違法。換句話說,操作能力、對知識的直接應用能力的強化有助于學生在短時期內適應工作崗位的要求,但卻使學生因缺乏思考習慣和思考能力而影響主觀能動性的發揮,有可能使學生淪為流水線上一名熟練的操作工人,這顯然與偵查工作的復雜多變、學生職業生涯長遠發展的需求不符。例如,在實踐教學中,學生主要學習的是操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如在模擬現場勘查實訓中,學生掌握了趕赴現場后如何分組進行保護、勘驗和訪問等工作,掌握了先搜索地面痕跡物證再進入現場等勘驗順序,掌握了制作和裝訂現場勘查卷宗的基本技巧,等等。但是對于這些操作規范的深層原理、在訴訟中的作用、各項行為的法律意義等卻處于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狀態。這些與操作規范相關的理論問題,如偵查工作的法律性、痕跡物證的客觀性及其易逝性對偵查工作提出的要求、現場訪問中被訪問者的心理、行為表現及其對策等這些對偵查實踐富有現實指導意義的理論只能通過理論教學來講授。理論教學使學生理解各種規范程序所蘊含和體現的價值及原理,從而強化遵守這些程序規范的自覺性。此外,課堂理論教學的意義不僅在于傳授具體的知識本身,還在于培養學生的思考習慣和思考能力,這一點正是學生將來在復雜多變的偵查實踐中解決困惑和迎接挑戰的基本素質,是學生在其職業生涯中獲得長足發展的基礎。對待理論教學的態度不應是簡單的否定或壓縮,而應是深入研究其具體方法和內容。目前,偵查理論教學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教學內容比較陳舊,教科書的體例和大致內容與二十年前相比變化不大,遠遠落后于實踐的理論知識本身就無法吸引學生的關注,當學生在實習或見習中感受到理論與實踐的巨大脫節時,理論學習的興趣從何產生?因此,在課堂教學中,教師應當注重引入新問題、新理論,使教學內容因新穎性而產生吸引力。教師也可以在理論教學中加進去更多互動環節、增加案例,或以生活中鮮活常見的事件為例進行講述,從而兼顧理論教學的生動性和深刻性。很多理論教學能夠擁有輕松活躍的氛圍、良好的學生口碑和教學效果就是最好的例證。
二、“以教師為主導”受到某種程度的忽視
在偵查學教學方法改革中,“以學生為主體”和“以教師為主導”是一個問題的兩面,處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但與“以學生為主體”相比,“以教師為主導”在某種程度上受到了不應有的忽視。教學方法改革的關注點大多是學生的學習習慣和學習心理,研究如何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強化學習效果,但是對教師對教學方法改革的積極性、教師在實踐教學中的能動性和裁量空間卻關注不夠。偵查學教學改革從根本上說是一種從上至下、從教到學、從教師到學生的自覺推進過程,如果教學方法改革沒有引起教師的重視,不能率先由教師引入課堂,那么各種改革方案將難免淪為空談。
(一)“以教師為主導”受到某種程度忽視的表現
第一,改革中缺乏對教師進行教學方法改革的引導和激勵機制。正如考試、考核對學生發揮著引導、激勵的作用,恰當的教學效果考核指標同樣引導和激勵教師進行教學方法改革。換言之,與教學方法改革相適應的考試方法、考核標準改革不但涉及學生,也涉及教師。在制定與教學方法改革相適應的考試、考核方法時,還需要設置對教學效果的考核指標,以此引導或激勵教師積極實施教學方法改革。否則,教師可能出于慣性或惰性沿用早已習慣的、不用太花時間精力的課堂講述方式進行教學。實踐教學作為新生事物,需要教師付出更多的時間、精力和心血用于準備、組織、控制、分析、點評,如果沒有恰當的獎勵和激勵機制,必然難以普遍展開。
第二,偵查學教學方法體系中的各種方法及其相關系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需要根據具體的教學對象和教學目的做出調整,畢竟教學方法是為教學目的服務的。為此,實踐教學和理論教學的比重,以及各種實踐教學方法之間的比重不應絕對化,在基本確定的情況下有一個上下浮動的幅度,應該賦予教師一定的調整權能,由教師根據授課對象的具體情況做出小范圍的調整。例如,刑事偵查學作為公安院校各專業的通修課,有時授課對象是理科生較多而法律基礎較弱的安防、交管專業學生,有時則是法律功底較好的法律專業學生,有時則是操作能力較強的刑事科學技術專業的學生,對于這些學科背景不完全相同的學生,教學方法也應適當調整。但是,各種改革方案或建議大多籠統地提出1:1或2:1的各種建議,沒有賦予教師在調整教學方法比重方面的靈活性和機動性,沒有考慮到教師作為教學中能動性的一方,應該有一個靈活掌握的調整空間。這不能不說是對教師主導地位忽視的一種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