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刑法研究論文
作者:王利賓 單位:河南警察學院
經濟發展方式根本轉變對刑法改革的要求
中國經濟發展方式根本轉變的目標模式是科學發展方式,是集約型、協調平衡型、內外向結合型、可持續發展型、高效性發展方式的綜合。[2]法律在保障和服務于經濟發展方式根本轉變中需要重點關注的領域有:貧富分化、資源破壞、環境惡化、民間融資、土地征用、房屋拆遷、金融欺詐、產權保護、民生保障等。刑法在這些領域內需要正視和突破的主要問題是:其一,經濟分析方法對刑法改革的影響和意義;其二,經濟犯罪如何進行制度重整。第一個問題涉及經濟和經濟學為刑法改革提供的方法論視角;第二個問題涉及經濟犯罪刑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創造。在經濟犯罪的刑法改革問題上,經濟分析提供了一個全新的分析視角。“刑法的經濟分析就是運用經濟學的,特別是微觀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對刑法的功能、目的、犯罪與刑罰的關系以及其他的具體的刑法問題進行研究,從而促進刑事法律獲得的成本減少,效益增大,進而更好地懲治犯罪和預防犯罪,最終成為實現刑事法律資源的有效配置和減少犯罪的一種方法。”[3]相對于其他犯罪種類而言,經濟分析方法對經濟犯罪和其規制方式的解讀更具穿透力和科學性。這一方面因為經濟犯罪本質上就是嚴重違背經濟運行規律的反向現象,故以經濟學的原理來審視和矯正原本就是題中之義;另一方面因為,現實的實踐證明,正統的刑法學理論局限于對經濟犯罪的倫理考察而輕視經濟效率的意義,以致使該種犯罪對傳統刑罰產生了一定的免疫。而借助于經濟分析,在理論上,可突破刑法公正、效率對接的瓶頸,以實現兩者的辯證統一;可更直接地詮釋經濟和經濟考量對刑法和刑法學的決定性意義,以及后者對前者的能動影響;可突出實證研究的價值,詮釋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相輔為用的巨大解釋能量。在實踐上,可深化對刑法應用性的理解,將經濟犯罪規制途徑擴大到刑罰體系之外的多樣形式;可將效率視角納入經濟犯罪規制的考察范圍,以增加刑法運作的效率和效益;可進一步增加對經濟犯罪行為和刑罰規制體系的量化描述,使刑罰公正更具直接性、現實性和可操作性。
經濟犯罪刑法改革的基本理念
(一)明確經濟犯罪防控的刑事政策
1.正視刑法謙抑性。刑法謙抑性一般指當具備特定條件時才能動用刑法;當采用較輕的刑事責任足以抑制犯罪行為時,就不應采用較重的責任形式。有學者將刑法謙抑性的基本內容歸結為四個方面:刑法的經濟性、刑法的最后性、刑法的有限性、刑法的寬容性。[4]應當說,這種劃分基本上覆蓋了刑法謙抑性的基本含義。在刑法可能作用的領域中,尤其有必要強調刑法對經濟生活的謹慎介入和干預。這一方面要求國家必須考慮刑法調整的成本-收益比較;另一方面要求國家必須充分考量動用刑法所可能面臨的對倫理的破壞和對自身權威的挑戰。比如,在經濟發展和通貨膨脹并行的今天,仍以5000元作為貪污罪的起點面臨著很大的挑戰,其主要原因即在于打擊成本高昂卻收益甚少;又如,對民間融資違規行為進行簡單化的刑法處理就很容易造成正常經濟秩序的混亂。
2.重視刑法流變性。刑法具有流變性,其特點在經濟犯罪的罪與罰中體現得尤為明顯。與傳統的自然犯不同,經濟犯罪多為法定犯。而法定犯的基本特征即在于:其一,不像自然犯那樣與倫理傳統和道德評價聯系緊密。故一般民眾對此等犯罪不具有強烈的道德憤懣,在某些情況下民眾甚至美其名曰“能人犯罪”。其二,不像自然犯那樣久歷歲月的洗禮而仍能保持其自身涵義。所以,無論是否有成文法規定,作為自然犯的一種,僅僅通過倫理評價,“殺人償命”的罪刑認識就能獲得民眾的一般認可,而象金融詐騙罪那些法定犯就很難具備此等特征。比如,在1979年刑法中,投機倒把罪作為口袋罪可覆蓋該時期相當的經濟犯罪,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隨著新刑法的公布施行,投機倒把罪中的大部分構成形式已經不再犯罪化。即使是仍然保持犯罪化的具體犯罪,其構成要件也已進行了很大程度的修正,不再具備計劃經濟時代的特征。又如,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限于生產力的低下和經濟的封閉,很難出現當下如此豐富的融資形式和資本表現,所以,在這些社會類型中,就不可能存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各種罪名。當下,經濟發展方式根本轉變已是大勢所趨,刑法要勇于承擔自身的時代使命,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及時對罪刑關系進行修改、完善和調整。
3.罪名擴大化,責任輕緩化。在經濟犯罪的犯罪問題上,一方面要檢視現有的刑法規定,對現行犯罪罪名進行科學的壓縮、簡化;另一方面,要適應當下經濟發展的需要,對經濟領域新出現的嚴重危害行為進行犯罪化。務必要做到的是,經濟犯罪立法要覆蓋已經出現的嚴重違法行為,同時,要根據已經出現的犯罪狀況對現有罪名進行更高程度的抽象和升華。在經濟犯罪的刑事責任形式上,一方面要重視刑罰本身的輕緩化;另一方面,要引介、充實刑法的配套輔助制度,以實現犯罪規制的有效性和科學性。之所以做此考慮,是因為,其一,刑法適用的根本目的是預防犯罪而非懲治犯罪。所以,在刑事責任配置上,需要重點關注的如何尋求更有根本意義的矯治制度而非更為嚴厲的刑罰措施。其二,經濟犯罪的發生原因具有系統性特征。所以,對犯罪進行截斷性的、靜態的刑法評斷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刑法學更需要做的是延展其工作視角,對犯罪行為進行刑事一體化的對待和處理。就經濟犯罪而言,一方面要關注刑罰適用的重要意義,一方面更需要認真考慮的是如何借助于非刑罰措施堵塞經濟犯罪所涉領域的制度漏洞。
(二)明確經濟違法犯罪化的條件
需要重視的問題是,在各具體犯罪已對其構成要件予以明確的情況下理論上有無必要設定經濟犯罪的總體認定條件。筆者認為,設定經濟犯罪的總體認定條件有其必要性。其一,作為認定經濟犯罪的必要條件,它們能夠切實保障罪刑法定原則在該領域的貫徹、執行。因為相較于刑法基本原則經濟犯罪的總體入罪條件更具體,而相較于具體的犯罪構成,其更具原則性、指導性。經濟犯罪入罪條件的總體設定在刑法基本原則和具體犯罪之間架起了橋梁。這樣,一方面能夠保證罪刑法定原則的充分實現;另一方面能夠保證經濟犯罪認定更具標準化和規范化。其二,從解釋學上講,這種設定保證了罪名解釋的實質化和科學化。畢竟,刑法對危害行為調整的基本原因即在于其對社會關系的最為嚴重的侵害,而是否具有此種侵害有必要借助于對犯罪成立條件的均衡考察。所以,通過對入罪必要條件的嚴格界定可堵塞具體犯罪認定上可能存在的形式主義漏洞。經濟違法犯罪化的必要條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