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股權投資論文
作者:陳移伯 單位:上海慧眼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制基金關于投資費用的處理
例1,某投資公司20X1年設立之初發生開辦費1萬元,當年經營過程中發生人工費100萬元,中介費50萬元,差旅費30萬元,業務經費以及其他合理費用10萬元。賬務處理如下,借:管理費用—開辦費1萬元、管理費用—中介費50萬元、管理費用—差旅費30萬元、管理費用—業務經費及其他10萬元、應付職工薪酬100萬元;貸:銀行存款191萬元。同時,借:管理費用—人工費100萬元;貸:應付職工薪酬100萬元。據筆者與投行業內同行交流所知,實際運作中,有部分公司制基金采用了上述的賬務處理方法。同時,基于私募股權投資也是屬于創業風險投資以及穩健謹慎性要求,也有部分公司制基金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要求,將與投資項目相關的前期費用記入“待轉投資費用”科目,再按照所投資項目成功與否分別記入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或轉入期間費用。《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只是原則上規定“待轉投資費用”科目的用途,卻沒有詳細規定如何賬務操作。筆者幾年前曾參與某投資公司的會計科目設計,也曾采用“待轉投資費用”科目進行投資費用的處理。具體設計如下:
1.“待轉投資費用”科目核算公司按照股權投資協議進行投資而發生的與股權投資項目有關的各項前期費用等。
2.公司發生的與股權投資項目有關的各項前期費用主要包括:項目人員工資薪金、實際發生的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費用、審計費、律師費、盡調費、咨詢費及差旅費等。
3.公司財務部門歸集與股權投資項目有關的各項前期費用時按照以下程序:(1)公司投資部門按照股權投資協議制作投資立項書,立項書應主要包括:對投資項目的描述、投資金額等,立項書應經投資部門負責人簽字批準后上報公司總經理,經總經理簽字批準后下達給公司財務部門。(2)財務部門根據已批準的投資立項書分別按照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并按會計年度來歸集與投資項目有關的各項前期費用。發生的與股權投資項目有關的前期費用,借記“待轉投資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待股權投資項目按協議規定投資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待轉投資費用”科目。(3)若在同一月份內同時有多個項目并存,除項目人員工資和計提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用按照項目人員所耗費工時分攤外,其余相關費用在發生時根據項目費用報銷單直接歸集到“待轉投資費用”科目明細賬中。(4)因終止協議等原因而不再進行股權投資的,投資部門應及時制作項目終止報告,經投資部門負責人簽字批準后上報公司總經理,項目終止報告經總經理簽字批準后下達給公司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根據批準的項目終止報告,將該股權投資項目上所發生的前期費用結轉期間費用入賬,借記“管理費用”或“營業費用”科目,貸記“待轉投資費用”科目。
例2,某投資公司20X1年發生項目人員人工費70萬元,管理部門人工費30萬元,業務經費以及其他合理費用10萬元,已完成投資項目兩個:A項目與B項目,終止項目一個:C項目。所耗工時:A項目耗時3千小時,B項目耗時3千小時,C項目耗時1千小時。A項目發生中介費20萬元,B項目發生中介費20萬元,C項目發生中介費10萬元。A項目發生差旅費10萬元,B項目發生差旅費10萬元,C項目發生差旅費10萬元。賬務處理如下:1.發生費用時,借:代轉投資費用—中介費50萬元、管理費用—差旅費30萬元、應付職工薪酬70萬元、管理費用—人工費30萬元、管理費用—業務經費及其他10萬元;貸:銀行存款190萬元。同時,借:代轉投資費用—人工費70萬元;貸:應付職工薪酬70萬元。2.完成投資項目時:A項目投資費用歸集=人工費+中介費+差旅費其中:人工費=70萬元×3千小時÷7千小時=30萬元、中介費=20萬元、差旅費=10萬元。B項目投資費用歸集=人工費+中介費+差旅費其中:人工費=70萬元×3千小時÷7千小時=30萬元、中介費=20萬元、差旅費=10萬元。因C項目終止,故C項目投資費用轉入管理費用。借:長期股權投資—A項目6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B項目60萬元、管理費用—人工費10萬元、管理費用—中介費10萬元、管理費用—差旅費10萬元;貸:待轉投資費用—人工費70萬元、管理費用—中介費50萬元、管理費用—差旅費30萬元。
但現行稅法對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卻是按照下述規定來執行的:“投資資產按以下方式確定投資成本:(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鑒于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不一致,上述待轉投資費用120萬元成為一項時間性差異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制基金關于投資費用的處理
如上所述,合伙制基金在合伙協議中對投資費用的規定較為嚴密。按照重要性要求,合伙制基金前期的開辦費金額較少,一般可由管理公司來承擔;但對于與投資項目相關的中介費要占到項目投資額的3%左右,一般來說,應由合伙制基金承擔。合伙制基金可參照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或《企業會計準則》來設置會計科目。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或《企業會計準則》來設置科目,也可將與投資項目相關的中介費記入管理費用,或按項目暫掛往來賬,等投資項目退出時配比記入管理費用。
例3,某合伙制基金20X1年已完成投資項目二個:A項目與B項目,終止項目一個:C項目。A項目發生中介費20萬元,B項目發生中介費20萬元,C項目發生中介費10萬元。20X2年A項目投資退出。
會計處理:(1)借:管理費用—中介費50萬元;貸:銀行存款50萬元。(2)借:其他應收款—A項目20萬元、其他應收款—B項目20萬元、管理費用—中介費10萬元;貸:銀行存款50萬元。202X年A項目投資退出時,借:管理費用—中介費20萬元;貸:其他應收款—A項目20萬元。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或《企業會計準則》,賬務處理可以參照上述會計處理(1)或(2)。由于現行稅法規定,合伙企業不交企業所得稅,但合伙企業要納入匯算清繳范圍,無論是有限合伙人還是普通合伙人,均應進行年度匯算清繳,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應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有“應納所得稅額”的,申報繳稅;合伙人是企業的,參照適用《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若合伙企業當年有盈利,應按照“先分后稅”原則由各合伙人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合伙企業當年虧損,則虧損額不能分攤至各合伙人,應由合伙企業以后年度盈利來彌補,直到有盈利結余才由各合伙人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結合現行稅法規定,上述會計處理(1)與會計處理(2)實際上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