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學本科論文
作者:甄增水 單位:華北電力大學
教學模式以實務型職業教育模式為主導
教育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學思想或教學理論指導下建立起來的較為穩定的教學活動結構框架和活動程序,一種教學模式就是一種教學文化或學習文化。對于法學教育模式,學者有不同看法。有學者將法學教育模式分為研究型教學模式、案例教學型教學模式和法律職業化教學模式。有的認為,教育模式實際上有兩種,即素質教育模式和職業教育模式,前者以美國、加拿大為代表,英國、日本、法國和韓國則屬于后者。有的學者認為案例教學法不屬于一種教學模式,它只是一種方法,與法律診所、模擬法庭等方法同列。筆者贊同這一說法,因為案例教學法的實質是問題教學法,即以教師精選的案例為基礎,采用教師和學生討論的方法,層層剖析,步步追問,以培養學生對法律的認知水平和從職業角度解決問題的能力,它被認為是學習英、美、法模式的良好途徑。筆者認為,法學的教育模式主要有學術型教育模式和實務型教育模式,前者等同于研究型教育模式,后者等同于職業教育化模式。精英教育不是一個模式問題,其實質是與學校無關的政策問題,即是否允許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從事法律職業,以及是否將從事法律教育的人控制在一定規模內。對非一流法學專業的高校而言,其合理的選擇是實務型法學教育模式,即培養具有優秀的法律職業能力的法律人,滿足社會對法官、檢察官、公司法務、公證員等職業人才的需求。
將司法考試通過率納入評價指標體系
評價指標本身是一個價值判斷,從不同的視角、不同的需求出發,得出的評價體系是不同的,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評價指標。日本社會對法學教育的評價指標是司法考試通過率,其平均通過率是3%,日本京東大學法學部因畢業生通過率高達6%而被認為是最好的法學部。與此相反,美國采取的是律師資格考試,其法官、檢察官都是來自于從業一定年限的律師,社會對法學專業教育的評價來自于通過律師資格考試的畢業生就業初年的薪水高低。日美兩國評價體系相同之處是采取了職業標準而非學術標準,是由社會評價而非官方評價或大學的自我評價。不同之處是日本采用形式評價,即司法考試過關率,而美國采取的是實質評價,即畢業生的能力,這種能力借助于職場薪水的高低來體現。對非一流法學專業院校而言,迎合社會對實務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將司法考試通過率作為重要的指標納入其評價體系,才是正確的出路。其原因如下:
1.符合自身實際。非一流法學專業院校大致可分為三個類別:第一類是以建設綜合性大學為目標的教育部直屬的理工類、財經類高校。其特點是:均有自己的王牌專業,并且基于這些專業被國家認定為“211”或“985”的高校;基于“211”“985”的資格,其法學專業招生的錄取線很高,生源較好;學校資金實力強,基礎設施好;但法學專業招生規模小,師資力量、結構均待提高,法學圖書存量不大。第二類是地方性一本綜合高校。這些高校多屬于省屬高校,其招生在本省屬于本科一批,其中某些院校開辦法學專業的歷史還很長,只是囿于地方經濟的增長緩慢,導致其地位相對衰落。其共同特點是:學生生源無法跟第一類相比;辦學資金不足;新建法學專業師資力量不足,一些老牌法學專業院校優秀師資流失嚴重。第三類是省屬二本院校。其共同特點是:法學專業多以專科為主,師資、生源、辦學條件差,屬于“沒有條件創造條件也要上”的院校。對上述院校而言,將培養目標定位在學術型會遭遇師資、資金、生源等多個方面的限制,反之,將司法考試通過率作為重要的評價指標之一,卻是其能夠勝任的。這一點,對第一、二類高校而言,尤其如此。
2.符合社會需求。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實務型法律人才占絕大多數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學校、科研機構對學術型法律人才需求遠遠小于企業、機關及其他社會組織對實務型人才的需求。從學生進入大學學習的目的來看,大多數學生是奔著就業而來,而就我國國情來看,通過司法考試實際上就等于能夠就業。律師事務所、公司、法院、檢察院在招收法律專業新人時,通過司法考試是競聘者的必備條件。正如學者所言,“司法考試通過率已經成為衡量高校法學院系畢業生質量的一個指標,這是一個市場化的指標,無論我們主觀是否接受都無法改變”。
3.具有可行性。2008年6月6日,司法部發布了關于司法考試報名條件的第75號公告,該公告規定,大三法學專業學生可以報考國家司法考試,待大四畢業后再申請獲得司法資格證。這種規定為將司法考試通過率作為評價指標提供了可行性。在大四的第一學期,學校就可以獲知本屆學生司法考試通過率的具體數據。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考試通過率不能作為唯一的評價指標,它必須服從于實務型職業化人才這一總目標。
實務型職業化教育模式選擇中需解決的配套問題
模式的選擇不是問題的終結,而是問題的開始。貫徹一種模式需要從師資隊伍、課程安排、教學手段、教學方法等多方面進行變革和創新。就提高司法考試通過率而言,應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體制。首先應是教師的授課方式和內容上的轉型。這種轉型意味著大量時間、精力的投入和花費,這種投入和花費是無償的。它要求每一位授課教師必須了解司法考試的出題規律,進行歷屆真題的解答并在授課過程中對司法考試的重點知識進行精講細解。這是一個集體工程,每位教師必須明白自己在項目工程中的任務,并按照集體議決的標準履行自己的職責,完成自己的任務。解決上述問題的方法之一是團隊化和“首長負責制”,可由單位領導人直接掛帥成立一個司法考試教學管理小組,對教師的授課講義、教學方式等進行監督檢查,不達標者不允許走上講臺,并通過學生反饋意見,對已授課的教師進行溝通、指導。
2.課程。除選修課外,對必修課的設置與國內大學相差無幾,而這個課程設計是不能滿足學生對司法考試需要的,其最大問題是“民法”“商法”“刑法”等大法的課時明顯不夠,而且在開設時間上不能滿足大三學生的需求。解決辦法是調整課程的設置,在選修課上,增加“民法”“商法”“刑法”等課程;在時間安排上,主要課程應安排在前3年,以滿足大四第一學期初開始司法考試的需要。如果部分課程的開設有困難,可采取的方法是在大四第一學期開課,上課的具體時間與大三學生的課程錯開,同時允許大三學生旁聽,以這種方式來處理;除此之外,可以從大三開始,利用一年時間,開設兩門司法考試專題課,由富有教學經驗和司法考試經驗的教師任課,這是一個具有針對性的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