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律知識論文
作者:楊衛宏 單位:安徽商貿職業技術學院政法教學部
司法要理性的吸納民意中國傳統法官認為,法律與民眾追求的公平正義應當是同構的。正所謂“法不外乎人情”,這句古語的意思是在司法審判中應該兼顧法律與人情,做到法情兩全。古語“人情所惡,國法難容”說的也就是人情在判斷分析是非對錯上比法律具有直接性、權威性,甚至在中國人的傳統意識中,法律的是非善惡是以人情的好惡作為評判標準的。(在這里,人情實際上是民意的同義語。)而且,傳統法官在對事實判斷分析時,往往堅持以代表社會主流價值觀念的民意作為標準,并更多的從道德層面對案件作出裁判。因此在中國古代,民意與法律一樣被當做一種正當性資源堂而皇之地進入司法審判,甚至作為判決的理由。由于當時民眾的法律知識極度缺乏,他們對司法判決的期待與評價主要是從倫理道德而非法律規范角度。在這樣的司法環境里,法官要讓自己作出的判決得到社會認可和接受,就必須保持與民眾角色期待相一致的角色定位。因此,他們在司法活動中更習慣于運用政治的思維,即更多得從大眾的視角,運用大眾的是非價值觀念和道德規范來裁判案件,努力做到讓裁判結果符合廣大民眾的意愿。
當然,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時代背景下,司法制度與司法環境都發生了根本的變化,法律與道德、民意在解決糾紛中的作用方式也不同,而且在司法審判中,大多數案件也不會發生民意與司法相悖的情形,因為,法律本身就是代表大多數人意志的民意的體現,法官在遇到一般案件時,是不需要考慮民意的,而只需充當法律的自動售貨機即可。但是,在遇到法律與民意相悖的難辦案件時,傳統法官審理案件的思路依然有可借鑒之處。那么,在目前司法制度下,法官如何理性吸納民意呢?美國1889年的帕爾莫案以及四川瀘州的張學英繼承案很具有借鑒意義,在帕爾莫案中,祖父立下遺囑指定帕爾莫為其遺產的繼承人,但在看到祖父再婚后與妻子感情甚好,帕爾莫恐其祖父撤銷遺囑而使他一無所獲,于是將其祖父毒死,以便及早獲得這筆遺產。根據紐約州有關遺囑方面的法律規定,該遺囑是有效的,但是法官如果按照遺囑裁判的話顯然不合情理,于是法官依據普通法中的一項原則,即“任何人都不得從他的不當行為中獲利”,裁決帕爾莫無權繼承其祖父遺產。在張學英案中,主審法官也是考慮到民意,考慮到傳統倫理道德,依據具有很強道義色彩的“公序良俗”這一民法基本原則而非更應該適用的繼承法規定,智慧的剝奪了二奶張學英的繼承權。這說明法官在司法過程中一味的按照剛性的法律規范從事審判是不行的,法官的“合理化法律分析”一定要滲透著社會倫理、道德規范的影響。
另外,由于社會關系的紛繁復雜,而立法本身又具有模糊性、滯后性、不周延性等固有缺陷,在司法實踐中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時有發生。此時,民意便成了法官司法的重要依據,其判決不得與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和道德觀相背離。社會生活中與此類似的案件還有很多,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依據民意進行判決也是一種較為合理的選擇。再一方面,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則進行判決會出現明顯不公,甚至是司法違背民意的道義相悖現象時,司法者可以依照那些與社會道德相一致的法律原則以及道德習慣等予以審判。在云南昆明就發生這樣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輛中巴車和一輛微型車相撞后,中巴車上的幾名旅客趕緊下車救人,但不幸的是,隨后疾馳而來的一輛捷達轎車將救助人員撞成二死六傷。交警部門最終對該案的事故認定是:捷達車司機酒后駕車負主要責任,微型車司機進入高速公路未配備警告標志負次要責任,死者不承擔責任。責任方對該事故認定結果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死者違反了《高速公路管理辦法》中有關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規定,是否應該承擔事故責任,最終法院從道德民意角度出發,認為死者在高速公路上救人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應負事故責任。法院的判決獲得了學者和民眾的認可,學者們也都認為立法的本意、法律的精神應該符合普通民眾的道德觀念,符合基本的社會道義。當然民意具有非理性、易變性、易受引導等特點,因此民意不一定總是正確的。在馬克斯?韋伯看來,依據民意裁判案件的中國古代司法是不理性的。的確,民意有時會被異化成“多數人的暴政”,在佘祥林殺妻冤案中,200人聯名上書要求嚴懲“殺人兇手”,迫于民意的壓力,法院最終對證據不足的“殺人兇手”佘祥林定罪量刑了,民意對冤案的結局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如何在具體案件中判斷民意正確與否,是司法理性吸納民意的前提。這就需要各級法院法官恪守公平正義的職業道德,充分運用自身智慧,在倫理學界和法學界討論中形成共識和相關思路基礎上,吸納那些凝聚了足夠社會共識和學術共識的民意,并通過必要的司法程序加以確認。
通過道德教育,培養民眾的守法品質以及對司法的信任縮小法律和民意“公認正確的背景知識”之間的差距,破解司法違背民意的道義相悖問題,不能僅僅依賴于司法對民意的吸納,作為民意主體的廣大民眾還要加強對相關法律知識的了解,養成守法品質,培養對司法的信任。人類文明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一切社會的現代化最終都取決于人的現代化,因此“如果執行和運用這些現代制度的人,自身還沒有從心理、思想、態度和行為方式上都經歷一個向現代化的轉變,失敗和畸形發展的悲劇結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現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進技術工藝,也會在一群傳統人的手中變成一堆廢紙。”[2]我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加快培養民眾的法制觀念,普及法律知識,養成守法品質,只有這樣才能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任和對司法的正確心態,從而減少民意對司法的誤解,營造依法治國的良好社會環境。
首先,民眾要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法律知識的多少直接影響一個人的法律行為,民眾只有掌握了相應的法律知識,才可能以理性的甚至法律的判斷標準評價案件,才可能依法做出相應的行為。法律知識也是守法的基礎,是養成守法品質的前提。我國自198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決議》以來,一直把開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識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程。為此國家實施了“一五”、“二五”等一系列的普法教育計劃,開設“今日說法”、“大家看法”、“法律講堂”等電視節目,開辦專門的“法制報”等報紙,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也在加快發展,國家為普及公民的法律知識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同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具有法制觀念與法律意識的人才。廣大民眾首先必須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念,它是養成守法品質的核心;其次要抓住機遇學習基本的法律知識,培養自己的理性思維,養成從法律的視角思考分析案件的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