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司法革新論文
本文作者:路留超 單位: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助理檢察員
司法大眾化是我國司法改革不可忘卻的觀念
司法大眾化我們并不陌生,建國以后由于過分強調司法的群眾路線,在司法人員的選拔上奉行“重政治,輕業務”的標準,我國的司法工作在大眾化的道路上走向了一個極端,當然也給我們的司法帶來了極大的災難。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們現在的司法改革又要走上另一個極端。司法大眾化的本意和出發點是要防止因司法的“貴族化”而過分偏離民眾的意識和價值,最終導致司法偏離法治的價值基礎。[3]司法大眾化在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中有其根深蒂固的理論基礎,列寧明確指出:“民主共和制的本質就是‘全體人民享有全部權利’。”[4]這也意味著司法權最終屬于全體人民,受委托從事司法工作的專業人員最終不能違背人民的意志。特別是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的理論體系更是蘊含著豐富的司法大眾化思想,[5]這對于避免司法的過度職業化和精英化可能帶來的弊端是具有極強的積極意義的。從現代意義上來講,我們國家是缺乏法治傳統的,這也意味著司法的職業化和精英化在我國缺乏固有的社會基礎,因而我們的司法改革也必須在整體社會改革所推動的社會轉型軌道上展開。這與醫學上猛藥治重病是不同的,脫離社會現實而進行的激進的社會改革不可避免的是會帶來“草根文化的反叛”的,試想在一個人民主權的國家里背離人民的司法系統存在的價值和意義何在?那么如何防止在以職業化和精英化為目標的司法改革過程中司法工作過分背離民意而造成的社會緊張和斷離呢?司法大眾化無疑是一種很好的緩沖劑和潤滑劑。其實用司法實務界的一句更能直觀、確切地體現司法大眾化的語言就是“立法為公、執法為民”,順應民意、符合民意這是任何現代法治社會都必須不能忘卻的觀念。
精英意識與大眾訴求的良性溝通是我國司法改革過程中的必由之路
有人不禁要問,一面要求職業化和精英化的改革目標,一面要求牢記司法大眾化的觀念,這不是自相矛盾么?其實不然,較高程度的職業化和精英化是我們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司法大眾化也不是要求我們回到建國后的“外行司法”的狀態,如果認為我們的司法改革就是在兩個極端中的非此即彼的靜態選擇,這是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的辯證法和發展觀的。當前我們的整個改革事業包括司法改革在內都是在政府主導下進行的,這同時也意味著我們的改革是缺乏堅實的民眾基礎的。在司法改革的過程中,司法的職業化和精英化的精英意識通過政府主導了司法改革的進程,而人民大眾的意識和需求則由于缺乏相關的意見表達機制或民意傳輸機制而得不到體現。但是社會改革是要在民眾心理承受能力的范圍內進行的,它的成功最終也是需要獲得民眾基礎的,因此主導改革的精英們要在大眾化的觀念指導下積極建立精英意識和大眾訴求的有效溝通機制,既要確保司法改革在民眾心理承受范圍內和社會變革的軌道上與社會的其他部分改革協調推進,又要在實現了職業化和精英化的司法中給大眾化留下合理的空間,避免司法因過度職業化和精英化而過分偏離民意。
有效的精英意識和大眾訴求的溝通機制必須是一種雙向的良性溝通機制。在這個溝通機制中,雖然精英們占據積極地位,但他們不是單方面的灌輸和宣傳,把他們的價值觀念強加給民眾,而是要進行雙向的交流和溝通。一方面把先進的思想傳播給大眾;另一方面就是傾聽民眾的聲音,反映民眾的需求。在這種溝通中,有一個比較重要的團體———學術精英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他們一方面通過運用其知識和技能詮釋權力精英,一方面通過社會調查等多種手段反映民眾訴求,從而可以很好的實現兩極溝通。另外還有很多具體的制度和實踐,比如司法聽證制度,法院的社會調查等也是很好的途徑。[6]再比如近兩年相繼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國人大剛剛通過、2013年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刑訴法,都從體現社會需求和民眾訴求方面進行了理念上和實體上的修改,具體包括部分死刑條款的取消、經濟犯罪的輕刑化、危險駕駛罪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增加、社區矯正的引入、刑事和解程序的增加、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實行、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別處理程序,等等。應該說這些都是當前司法制度的重要改革,也充分展現了精英意識和大眾訴求這一良性溝通機制的有效成果。
總之,我國的司法改革一定要在堅持職業化和精英化目標的前提下,用大眾化的觀念和思想消解職業化改革可能造成的社會緊張和對立,更進一步地積極探求主導改革的精英意識和大眾訴求的良性溝通機制,從而使我們的司法改革立足于社會現實并在當前社會轉型發展的軌道內穩步推進。這也是當前我們的司法工作能夠面向現實,取得人民的認可,獲得堅實的民眾和社會基礎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