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兒科醫學論文
本文作者:楊鵬飛 賈健雄 劉寶林 單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上海理工大學醫療器械與食品學院
我國醫療器械產品名稱中,明確應用于小兒的醫療器械數量不多,其中有源醫療器械主要有兩種,一類是嬰兒培養箱或是保暖臺,另外一類是小兒用呼吸機。嬰兒培養箱是采用計算機技術對箱內溫度(箱溫/膚溫)實施控制,根據設置溫度與實測溫度進行比例加熱控制。內部空氣采用熱對流原理進行調節,制造一個空氣溫濕度適宜,類似母體子宮的環境,從而對嬰兒進行培養和護理。我國對該類設備發布了兩個安全專用標準,分別是《醫用電氣設備》(YY0455-2003)第二部分:嬰兒輻射保暖臺安全專用要求;以及《醫用電氣設備》(YY0669-2008)第二部分:嬰兒光治療設備安全專用要求。這兩個標準對該類設備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對溫度、與嬰兒接觸的部件及防護部件都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小兒用呼吸機主要用于對呼吸系統有障礙的嬰兒進行呼吸管理和呼吸治療。該類設備并沒有專用的標準,但根據其特點,如新生兒要求通氣量小,氣道阻力很大,順應性差,相對解剖死腔大等,這類設備的技術參數和臨床應用必須與成人呼吸機有顯著的差異。
2010年6月1日實施的行業標準《無創自動測量血壓計》是為數不多的明確了適用人群(含小兒)的標準。在該標準中,考慮到新生兒的特點,有較多專門針對新生兒的條款。如為了安全起見,新生兒進行血壓測量時,需要較低的最高壓力和較短的測量時間,因此,在條款中要求應提供一種限制壓力的措施以保證袖帶壓不會超過20kPa(150mmHg);另外,設備應保證袖帶壓處在0.67kPa(5mmHg)以上的時間不超過90秒;在充氣系統閥門全開快速放氣的情況下,壓力從20kPa(150mmHg)降到0.67kPa(5mmHg)的時間不應超過5秒。同時,該標準規定產品說明書中應提供以下信息:①當用于新生兒時監護儀和袖帶可以施加的最大壓力值;②當用于新生兒時設備能適用的血壓范圍值;③正常的操作情況下可以用于新生兒血壓測量的最大壓力值;④在測量新生兒血壓時,設備的最初充氣壓力值。同時,在對系統整體有效性評價時,由于考慮到對健康出生的新生兒血壓測量是很少的,新生兒特護病房主要是接治早產兒,所以對早產兒(小于1000g)血壓測量精確度的技術問題提出了一個統計學取樣建議,要求根據嬰兒的早產比例進行取樣。醫療器械標準《醫用電氣設備—醫用脈搏血氧儀設備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專用要求》(YY0784-2010)中,考慮到嬰兒的皮膚對溫度的耐受性問題,規定對于小兒(一歲以下)的限制溫度是不超過41℃;而對于一歲以上的小兒,限制在42℃條件下使用不超過8小時,43℃條件下使用不超過4小時。
除了產品名稱明確規定用于小兒的醫療器械,更多的醫療器械盡管在產品名稱中沒有體現,但適應證中都聲明可以用于小兒。這些醫療器械給出的參數范圍較廣,且極少給出用于小兒時的參數精度,或者在上市提交的臨床資料中并未對小兒群體進行驗證,因此在實際應用中將有很大的隱患。如輸液泵、注射泵類產品為臨床常用的輸液輔助裝置,主要用于精密輸注某些特殊藥物、高危藥物,為急救患者、危重患者、特殊病人、小兒給藥創造了有利的條件,提高醫護人員的工作效率。但該類產品在臨床使用中由于產品質量不合格或臨床操作、護理不當等原因,可能會導致輸注流速控制異常,這將直接影響患者用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別是對小兒,可能會導致生命危險。類似這樣的在適應證中聲明,但未必經過合理驗證的產品不在少數。這類產品可以用于小兒,但目前尚未有國家行業標準,且屬于監管薄弱的產品,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類似上面所述的小兒用呼吸機、輸液泵的產品,應該結合小兒的特點優先制定單獨的產品性能和安全標準,其特點是:在產品適應證中明確適用人群為小兒;屬于高風險治療類產品;有某些臨床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的發生。這類產品中風險較高的還包括小兒用植入類醫療器械,如小兒用人工耳蝸。該產品已經成為雙側重度和極重度感音神經性聾小兒病人的重要治療器械,但這類產品仍然存在著康復效果不顯著的臨床不良事件,急需要制定相關標準。由于幼兒顱骨與成人不一樣,因此在該標準中應該要求小兒耳蝸植入體應具有不同的尺寸和形狀,其中要求植入體越小越好,電極系列越接近耳蝸螺旋彎曲的結構、越接近蝸軸越好。另外由于小兒植入體使用的時間更長,所以植入體的期望壽命是一生受用,而且要考慮植入體的可靠性,即植入體的耐沖撞能力、安全性以及核磁共振的相容性。當然,除了上述的高風險治療類產品外,也應在其他診斷和監護類產品的標準中增加用于小兒時的性能要求。例如,在X射線和CT對小兒進行診斷的時候輻射劑量的問題;在MRI對小兒進行診斷時特定吸收率的問題;在對小兒進行監護測溫時,測溫設備臨床有效性的問題等。總之,對小兒用醫療器械制定標準是一個按照風險高低、分門別類、循序漸進、逐漸深入的過程。
FDA較早開始關注小兒用醫療器械這類產品,在2004年發布了小兒用醫療器械上市前評估的指導原則[3],并于同年發布了一份關于小兒用醫療器械的可用性壁壘的報告[4]。在2007年FDA將兒科相關的規定載入2007年的FDA修改法案[5]中,即其第三款:兒科醫學器械安全、改善法案。下面將通過對前兩項文件的概述來了解該類器械在美國的發展現狀。小兒用醫療器械上市前評估的指導原則的目標主要有三個:①定義兒科群體和小兒用醫療器械;②確定保證小兒用醫療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信息類型;③確定在臨床研究中,發起方對兒科對象的保護措施和指導性原則。美國法定的成人年齡是18歲,然而FDA將這一上限擴大至21歲,并同時劃分了如下兒科亞群范圍:新生兒(從出生到1月齡)、嬰幼兒(1月齡至2歲)、兒童(2歲至12歲)、青少年(12歲至21歲)。FDA也指出這種劃分僅作為參考,實際上,個體體重、體型、生理發育、神經發育等因素通常是更加適合的指標。另外,其他兒科亞群包括:低體重亞群即少于2.5Kg的新生兒;過低體重亞群即少于1.5Kg的新生兒;青春期前期亞群即年齡群一般從11歲到13歲的兒童。這些亞群應在器械標簽和臨床實驗中均應給于適當考慮,比如低體重新生兒。通常,為評測兒科群體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FDA使用與評測其他醫療器械相同的法規基礎、科學方法和程序。兒科醫療器械需要考慮的事項包括(不限于)以下臨床前和臨床的測試以及其他規程管理:生物相容性(包括毒性和致癌性);無菌以及感染的控制;使用場所的環境因素(如電磁場和輻射);設計控制以及《良好生產規范》(G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