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制教育論文
土地革命時期根據地的法制教育活動
根據地法制教育是主體運用一定方法將根據地的法制傳送給大眾,影響大眾身心的活動及其過程。因此,法制教育涉及到誰教育誰接受、教育什么以及如何教育的前后邏輯相繼的三個要素,即法制教育的教育者與受教育者、教育內容和教育方法。根據地法制教育的教育者。根據地法制教育的教育者非常廣泛。從政權組織系統來說,根據1931年的《地方蘇維埃暫行組織法(草案)》的規定,鄉、市級蘇維埃、革命委員會作為最基層的政權組織,是法制教育的教育者。在軍隊系統,根據1929年《古田會議決議》的規定:“中國的紅軍是一個執行革命的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它除了打仗消滅敵人的軍事力量外,還要負擔宣傳群眾、組織群眾、武裝群眾、幫助群眾建立革命政權以至建立共產黨的組織等重要的任務。”[4](P2)而具體承擔宣傳群眾、進行法制教育的組織是中國工農紅軍各級政治機關,其中最基層的黨的連支部、黨小組是直接承擔者。在紅軍中還專門設立宣傳隊,進行包括根據地法制在內的宣傳工作,如《紅軍紀律歌》中的“打土豪,分田地”等均是根據地法制的重要內容。此外,政權其他各級組織或部門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以及其他群眾性組織等,也都承擔著法制教育的責任,如選舉委員會承擔著“宣傳選舉法”的職責;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十家代表”承擔宣傳根據地法制的職責。除上述正式組織是法制教育的教育者外,有關政策和法規還明確了干部、黨員、團員、積極分子等都承擔著根據地法制教育的職責。如鄉(市)蘇維埃代表作為個體,負有將上級蘇維埃的命令、指示和法律法規傳達給其所代表的居民的職責。又如“村是基層行政單位,……其下設‘十家代表’,即每十家工農群眾選出一名代表”,代表負責“宣傳政府法令。”[5](P187)組織和個人的法制教育責任相結合,既保證根據地法制教育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完整性,又保證根據地法制教育的普及性、自我教育性、相互教育性。
根據地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大眾。土地革命時期,雖然仍是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義革命,但大革命的失敗證明了大地主、大資產階級已不能與中國共產黨合作完成革命任務,中國共產黨只能獨立領導新民主主義革命,革命勢力之社會基礎是無產階級、農民與城市小資產階級的革命的聯盟。因此,相對于大革命時期法制教育受教育者的廣泛性,土地革命時期法制教育受教育者的范圍開始縮小。《湘鄂贛邊革命委員會革命政綱》使用“民眾”概念,其范圍限定于“工農兵”。1931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使用“勞動群眾”、“勞苦民眾”概念,其范圍是“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及一切勞苦民眾”[2](P8)。軍閥、官僚、地主、豪紳、富農及一切反革命分子,不屬于法制教育受教育者的范圍,而屬于專政對象。表面看,受教育者的范圍非常明確。而實質存在一些“邊緣人”,他們究竟是受教育者還是專政對象?不同時期曾有過爭議。在“左傾”路線時期,常常把農民中的中農、富農,城市貧民即城市中小商人與學生、游民等排除在受教育者之外。1931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一條對蘇維埃共和國目的的規定是“……團結廣大貧農群眾在它的周圍,以轉變到無產階級的專政。”[2](P8)而到1934年中華蘇維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修改《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時將第一條修改為:“……團結廣大貧農群眾在它的周圍,同中農鞏固的聯合,以轉變到無產階級的專政。”[2](P13)上述對受教育者范圍的確定是宏觀的,而作為受教育者的個體,在社會中存在角色差異,有的仍舊是普通民眾,有的可能成為黨員、干部、政府工作人員、積極分子等。普通民眾毫無疑問是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但對于非普通民眾,誠如上文所言,他們還負有向普通民眾進行法制教育的責任。因此,非普通民眾具有雙重角色,既是根據地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也是法制教育的教育者。當他們是后一種角色時,法制教育就成為典型的大眾自我教育模式。
土地革命時期根據地制定了包括《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1931、1934)、《勞動法》等在內的幾乎涉及了憲法、行政法、刑法、經濟法、民法、社會法、訴訟法等所有部門法的革命法制。面對如此豐富的根據地法制內容,斗爭形勢的嚴酷性,以及法制教育的目的是動員大眾參加革命,不可能將全部法制內容詳細地教授給作為受教育者的大眾。因此,法制教育選擇了“切合群眾的斗爭情緒”的內容,并針對不同對象確定教育的重點。主要針對勞苦民眾最關心的政治地位、土地、工酬、勞動時間、婦女地位等,重點教育《憲法大綱》及蘇維埃代表選舉法、土地法、勞動法、婚姻法、刑法,而其他的法律法規則相對較弱。在上述法制中,也主要宣傳教育法制的核心價值觀。如,土地立法不僅明確規定了沒收土地的對象、沒收范圍、對被沒收土地者的處置,而且規定了分配土地的對象、分配辦法、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查田等諸多具體制度。勞動立法具體規定的內容也非常豐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1931)共12章75條,規定了勞動法適用的對象、雇用手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工資、青工及童工、勞動保護、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地方組織、社會保險、勞資糾紛的解決等。有關婚姻的立法,不僅《憲法大綱》有明確規定,而且在有關婚姻法中規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原則外,還具體規定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形式要件、離婚、軍婚制度等。但法制教育則主要傳授反映土地法、勞動法、婚姻法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如原川陜蘇區反映土地法的紅軍石刻標語是“打土豪分田地”,“實行土地法令”,“雇農、貧農、紅軍家屬、定要分好田,中農的土地不夠要補足,雇農要領導貧農、聯合中農加緊查田運動”。反映勞動法的標語是“實行勞動法令”,“工作八小時制度”。反映婚姻法的標語是“男女平等”,“婦女在政治上、經濟上、教育上與男子一律平等”,“實行一夫一妻制”等[6]。
根據地法制教育的主要載體。土地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先后創辦了許多報刊、雜志,出版了大量書籍,最著名的報刊當屬《紅色中華》。這些報刊、雜志均是法制教育的重要載體。但相對于大革命時期,土地革命時期最有特色的是墻壁、巖石、木板、門板等載體,以及各種培訓教育載體、群眾性的法制實施活動載體和大眾化的司法活動載體。墻壁、巖石、木板、門板是隨處可見的存在物,不易毀壞,而且公開性及持續性非常強,以此為載體進行法制教育,可對大眾施以持續且持久的影響,傳播面也非常廣。因此,受到當時教育者的重視,如福建省尤溪縣發現的當年紅軍刻在木板上的宣傳標語,其內容是:“工人增加工資,減少工作時間;……青工每日工作6小時;童工每日工作4小時。”[7]標語至今仍清晰可見。在贛南一帶的許多農村老屋的墻壁上至今還保留有大量當年的法制教育標語、漫畫。各種教育培訓活動是法制教育的特色載體之二。當時,中央根據地、地方蘇維埃政府和紅軍根據需要與可能,創辦了培養干部的學校,以及提高大眾文化水平的各種教育、培訓組織,如識字班、讀書班。這些眾多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教育機構,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根據地法制,如1932年中央人民委員會發布第6號命令要求,文化程度稍高的政府工作人員“要成立讀書班,以中央頒發的訓令、通令、法令、條例和《紅色中華》為教材。”[1](P220-221)又如1930年初,紅七軍在右江革命根據地恩隆縣平馬鎮舉辦一個培訓班,“宣傳土地革命政策和土地法制”,培訓內容主要有《右江蘇維埃政府土地暫行條例》和《右江蘇維埃政府共耕條例》等[8](P46)。根據地法制實施活動是法制教育的特色載體之三。根據地法制實施即法制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活動。根據地法制實施主要是實施選舉法、蘇維埃組織法、勞動法和婚姻法等。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不斷地向大眾宣傳根據地法制,并且嚴格執行根據地法制,“在實踐中宣傳和執行民主法令”[9](P13),使大眾分得了土地,得到八小時工作制,實現了婚姻自由,從而切身感受到根據地法制給自己生活帶來變化,當然就更深刻地理解和認同根據地法制。大眾化的司法活動是根據地法制教育的特色載體。毛澤東在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的報告中提出“蘇維埃法庭的群眾化”,可以說是今天“大眾化司法”的最初表達。大眾化的司法審判主要體現為人民陪審制和公開審判制。由職工會、雇農工會、貧農團及其他群眾團體選舉產生陪審員,與司法人員一起進行案件審理。《革命法庭條例(草案)》還規定:“在未判決之前,主審應向群眾征求對該案之意見。”[10](P330)而大眾化司法審判的另一種形式是公開審判。要求審判前公開審判案件的情況,審判公開,允許群眾旁聽,甚至召開群眾大會公審。此外,還組織巡回法庭,“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依靠群眾查清案情,迅速及時地處理案件,擴大人民司法教育群眾、威懾敵人的作用。”[1](P470)大眾化的司法不僅確保大眾監督司法,更通過大眾化司法讓大眾了解根據地法制的具體規定,以及根據地法制的價值觀。上述載體的運用常常結合在一起,綜合運用。如根據1933年8月9日中央執行委員會發布第22號訓令的規定,對選舉法的宣傳就綜合運用了大眾傳播媒體、墻壁木板門板等特色載體、教育培訓活動載體、根據地法制實施活動載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