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消防工程論文
近年來消防產品質量狀況及原因分析
近年來我國消防產品質量狀況為:質量滑坡的現象基本得到遏制,質量整體水平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但產品質量合格率依然不高,個別消防產品的質量極其低劣。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部分消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法律觀念淡薄,主體自律意識缺失,產品質量意識不強。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擅自改變生產工藝,降低質量標準,產品原材料選用、生產工藝控制、產品檢驗等環節把關不嚴,質量控制以及相關管理制度落實不夠,有個別企業甚至故意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產品質量極其低劣,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擾亂了消防產品市場秩序。(2)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公共安全責任意識淡薄。部分建設單位為節約成本,只考慮產品價格,不考慮產品質量,選優意識不強,甚至故意購假、用假,為假冒偽劣產品提供了市場;部分施工單位為降低工程成本偷工減料,不注重施工質量,不按規范和設計要求施工,給一些偽劣產品可乘之機,使消防產品不能發揮應有作用;部分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尚未將消防產品質量納入工程監理的內容,有的雖已納入,但由于缺乏責任心和專業知識,對消防產品的進場核查檢驗流于形式。(3)消防產品市場準入門檻低,企業魚目混珠。目前,我國的消防產品生產企業特別是認證認可產品以外的生產企業仍然是作坊式規模、家族式管理,市場準入門檻低。幾個人,幾臺設備,幾萬塊錢就能生產消防產品,企業“花重金”按照標準生產的消防產品用于取得市場準入證明的型式檢驗,而在日常的生產過程中由于缺乏監管和必要的抽查,企業忽略管理制度落實和產品質量控制,在經濟利益驅動下,不少企業鋌而走險,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低價競標廉價生產,導致質量低劣的消防產品大量涌入市場,嚴重擾亂消防產品市場秩序。
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
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涉及公安、質檢、工商等部門。隨著《產品質量法》的修訂、《認證認可條例》的實施、消防產品行政許可制度的取消和《消防法》的修訂,對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模式發生了較大變化,現有的消防產品法規已不適應政策調整的需要。一是《消防法》規定了兩種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其中技術鑒定制度是一種新的市場準入制度,需要由質檢和公安部門制定新的規定,方可在實踐中貫徹落實。目前,技術鑒定辦法尚未出臺,尚不能開展技術鑒定工作,企業新研制的消防產品,由于無法實施技術鑒定,而不能進入市場。二是《消防法》原則上規定了質檢、工商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但對三部門的職責分工、監督方式、信息通報方式等具體內容未作規定,需要進一步予以明確。三是未明確規定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和使用各質量相關方的責任和義務,導致消防產品質量主體責任難以得到落實,制假、售假、用假情況嚴重。四是未建立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方聯合監管的機制,導致對消防產品質量的失控漏管。五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質檢、工商部門開展消防產品監督檢查的方式、內容、程序不明確,該查的不查,該處罰的不處罰,導致部分假冒偽劣消防產品進入建筑工程而造成火災隱患。
自2002年國務院取消涉及消防產品的企業開辦立項審批、消防產品備案、進口產品抽檢、生產審核發證、維修許可證等五項行政審批制度后,全國大部分地區對消防產品幾乎處于不管的狀態。2005年以來,雖然持續不斷地開展專項整治,但在失去了消防產品行政許可管理的情況下,消防部門如何重新加強監管缺乏頂層設計,消防產品長效監管的機制一直得不到建立。《消防法》雖然明確規定了質檢、工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但由于后續沒有具體的文件對部門共同管理消防產品工作的程序、要求等進行規范明確,導致三部門聯合監管的機制不能夠有效建立和實施,質檢、工商部門由于不熟悉情況想管卻不知如何管,導致生產、流通領域消防產品違法案件無人問津,生產、流通領域的監管出現盲區。技術手段不足一是基層消防部門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儀器設備配置嚴重不足,對產品質量的現場檢查和質量判定缺乏有效的工具。二是缺乏對消防產品各環節的信息跟蹤手段,導致對產品生產企業確認難。三是各地消防產品質檢站檢測能力薄弱,檢測產品單一(大部分質檢站以檢測裝修材料為主),大部分消防產品需送國家檢測中心檢驗,路途遙遠,檢驗周期長。經費難落實一是缺乏必要的檢驗經費,致使各地難以建立和開展對消防產品的地方監督抽查制度;二是缺乏辦案經費,辦理消防產品違法案件需要進行較長時間的跟蹤調查,需要一定的辦案經費,由于缺乏辦案經費,致使消防部門往往雖然處理了眼前的使用者,但難以追根溯源,沒能配合質檢、工商部門進一步追查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一些大案要案甚至犯罪案件得不到辦理。管理不夠規范一是消防產品標準制修訂工作存在著標準制修訂滯后、標準宣貫不及時、不廣泛、不深入等問題;二是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檢驗工作存在著辦理周期長、溝通渠道不暢、個別檢驗流程不規范等問題;三是消防產品監督執法存在著各地監督力度發展不平衡、檢查業務不精、執法隨意性大、處罰不當等問題。
加強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對策
消防產品屬于安全類產品,其質量直接關系到在發生火災后消防產品能否有效地發揮作用,從而保障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修訂后的《消防法》進一步明確了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制度。一是明確了對消防產品質量符合性的基本要求。規定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二是明確了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規定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產、銷售和使用。三是明確了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主體。規定質檢部門、工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即對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管實施分段管理,質檢部門管生產領域,工商部門管流通領域,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使用領域。四是規定了對違法生產、銷售和使用消防產品行為的處罰主體和具體處罰內容。規定對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質檢部門或者工商部門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對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罰款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此規定表明,對消防產品違法行為的處罰也同樣按照誰監管、誰處罰的原則,實施分段處罰,質檢、工商部門負責對違法生產者、銷售者的處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對違法使用消防產品行為的處罰。五是規定了消防產品監督管理中的部門協作制度。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違法使用消防產品的情形,除依法對使用者給予處罰外,應當將發現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情況通報質檢、工商部門。質檢、工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消防法》對消防產品的監管模式,是從我國產品質量管理的大政策出發,同時考慮消防產品的特殊性,借鑒了國內其他類似產品的監管模式而確定的,使各政府部門對消防產品的監管職責更加明確,實踐中更具有可操作性。解決了多年來消防產品質量監管部門職責不清,政出多門的弊端,一定程度上也減輕了公安消防機構對消防產品的監管壓力。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要從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深刻領會《消防法》對消防產品監管規定的精神實質,進一步理清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的思路,集中精力,緊緊抓住消防產品使用領域這一環節,認真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消防產品使用領域的監督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