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財務報表論文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研究支出計入當期損益,開發支出滿足特定條件確認無形資產。關于研究與開發支出信息披露,《國際會計準則》規定:財務報表應披露本期確認為費用的研究與開發支出總額;《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部令第33號(2006年修訂)規定:披露計入當期損益與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金額。此外,其它一些規章制度也對研發支出信息披露進行了約束,如《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2]30號規定:產業技術研發資金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公開披露項目技術信息的義務。《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2006年修訂)規定:發行人應披露正在從事的研發項目、進展情況、擬達到的目標,及最近3年及1期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的比例等;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發的,需說明合作協議的主要內容、研究成果的分配方案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發行人應披露保持技術不斷創新的機制、技術儲備及技術創新的安排等;發行人研發支出很少,本次募集資金將大規模增加研發支出的,充分披露新增研發支出對發行人未來經營成果的影響。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規定: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按規定披露研發費用相關財務信息,包括研發費用支出規模及其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發費用情況等。《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2010年修訂)規定:劃分公司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具體標準,以及開發階段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具體標準;分項披露本期開發支出占本期研究開發項目支出總額的比例,通過公司內部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占無形資產期末賬面價值的比例。
研究與開發支出存在信息披露問題
綜上所述,研究與開發支出信息披露的相關規章制度正處于不斷完善階段,目前公司對外報告中關于這方面的披露仍存在難以避免的不足與缺陷,使得報告質量下降,不利于信息使用者準確了解公司狀況,缺乏決策信息的相關性。
(一)披露信息不全面
按照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公司應根據自身業務范圍,客觀、全面披露研發支出相關信息,對那些未能在財務報表中體現的信息補充披露在附注中。信息披露不全面由諸多原因造成:不得已而為之,很多對于信息使用者有著重要借鑒作用的信息由于公司機密或遵循謹慎性原則而未披露;也有個別公司認為沒有必要或不重要,也就敷衍了事了;當然不排除有些公司故意隱瞞不利消息而不披露[6]。東軟股份在2011年度財務報告中關于研發支出,僅對外披露了公司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研究階段、開發階段的相關政策,及研發支出資本化或費用化的確認條件,未對研發支出的具體投資情況進行披露,以至于本年度研發階段投入多少及相關指標均難以得到。財務報告信息使用者無法對研發方面的投資發展情況進行分析,也無法對其成長能力做出判斷。
同時,該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為軟件的研究、開發、制造和銷售,缺少了關于研發這一關鍵信息的披露,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無法突出,公司主營業務的對外展現也顯得蒼白無力。中興通訊在2009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了按照公司開發產品種類細分之后的研發支出,相對較為清晰,然而我們深究一下數據間的勾稽關系,2009年的年初數與2008年的年末數一致,說明2009年初數為2008年的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的累積結余數,那么本年增加數與本年減少數是指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的增減,還是研發支出———資本化與研發支出———費用化合計數的增減呢?報告中只告知2009年開發支出占研究開發項目支出總額的比例為6.5%,而未說明增加數或減少數的具體情況。于是筆者根據各種假設情況進行驗證,仍未得出合理結果。此類報告針對研發支出的披露仍不夠具體全面,年度研發支出的增減額等均未進行披露,如各類數據信息難以在表格中體現,那么應以文字表述的形式在報表附注中披露。
(二)披露信息不規范
規范的信息披露方式使內外部使用者快速、清晰地獲得有用信息。信息披露特別是以文字形式披露的信息毫無章法,導致使用者難以對公司技術創新及相關產品研發的現狀、前景進行客觀評價,公司亦無法將真正實力充分展現給廣大投資者。信息披露不規范行為主要為公司有意對外披露研發支出相關信息,卻沒有按照準則或規章制度的要求進行披露,或相關準則并未對其進行詳細約束。
上海貝嶺在2011年度財務報告中關于研發支出,分階段披露了年度研發支出項目總額,及費用化與資本化支出確認及會計處理方式,但美中不足的是披露金額針對整個研發中心而言,未分別披露單個研發項目的支出情況。且該公司屬于電子元器件制造行業,技術研發所占比重較大,對公司發展前景有重要影響作用,這種披露方式不利于信息使用者深入了解公司各個項目的進展情況,如根據不同的產品或項目將研發中心進一步細分,則更能清晰體現研發支出的披露作用。此外,關于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的劃分、開發階段需要滿足的條件及其它研發支出相關信息未在報告中披露。
(三)披露信息失真
不真實的信息披露將會嚴重誤導報表使用者,包括投資者、政府部門等第三方利益相關者,甚至內部管理者的經濟行為,從而造成信息使用者根據失真信息做出錯誤決策,增強了信息使用風險。重慶長安汽車2007年至2009年披露研發支出的格式呈現逐年改進的良好勢頭,而對數據進行核查,得出2008年開發支出占研究開發項目支出總額的比例=220721081.66/569418965.01=38.76%,與報告披露數據41.88%不符;2009年開發支出占研究開發項目支出總額的比例=97992404.19/188593683.93=51.96%,與報告披露數據32.34%不符;進一步查看數據間勾稽關系后得知2008年與2009年披露的數據也不合理。報告披露數據前后不一致,出處不明確,使得信息使用者對其真實性產生嚴重懷疑,從而失去投資信心。
對策與建議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中對研發支出確認、初試計量、后續計量等會計處理方式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對于研發支出信息披露的規定較少。很多企業在沒有準則規定的前提下,依照自身情況披露,導致披露方式與內容各不相同,缺乏企業間橫向可比性,甚至同一企業不同年度信息披露均不具可比性,因此規范企業尤其是以研發為主的企業對于該項支出的表內表外披露顯得尤為重要,以下從表內完善、表外規范兩個方面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