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旅游類論文
91根據新《條例》規定,旅行社不論經營國內旅游業務還是入境旅游業務,注冊資本均不少于30萬元。經營國內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其一,從旅行社經營許可制度的諸多改變,可以看出新《條例》降低了市場準入的門檻。由過去條件苛刻、嚴格分類、層層審批變為統一規定、公平競爭。過去經營入境游、出境游的通常是國有大型旅行社,因為只有這種旅行社資金充足,民營和中小旅游企業面對高額注冊資金、質量保證金以及層層審批望而卻步,去經營盈利較少的國內游。中小旅游企業為了生存,多數選擇價格戰,使利潤空間進一步壓縮,最終導致了“零團費”、“負團費”等欺詐旅游者的惡性競爭。2009年12月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文件精神指出,新《條例》“完全打破了行業、地區壁壘,簡化審批手續,鼓勵社會資本公平參與旅游業發展,鼓勵各種所有制企業依法投資旅游產業。推進國有旅游企業改組改制,支持民營和中小旅游企業發展,支持各類企業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兼并重組,培育出一批具有競爭力的大型旅游企業集團,積極引進外資旅游企業”。
其二,過去由于層層審批,一則給大多數非國有旅游企業設置了壁壘,二來賦予了旅游主管部門無限的行政權力,“招租”、“買租”及腐敗現象應運而生,完全不利于旅游業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新《條例》在這一塊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不但降低了資本要求,而且在審批程序上也大大簡化,旅游主管部門的行政權力在逐步下放。在此情形下,必然會帶動旅游企業向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其三,過去我國旅游業只準外國旅行社在我國境內設立辦事機構,而且對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準入條件也設定了很高的標準。如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400萬元,同時投資者也受到嚴格限制。新《條例》根據我國入世承諾,刪除了以上規定,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外國投資者還可以設立外資旅行社。從此以后,大型國有旅行企業、民營旅游企業、外商旅游企業在旅游市場上三足鼎立、公平競爭、取長補短,共同促進我國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評析
質量保證金制度最早源于日本。我國在舊條例中就采用了這一制度,旨在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旅行社的服務質量管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指由旅行社在取得業務經營許可證后3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繳納用于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項款項,繳納的方式為在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賬戶或提供銀行擔保。
按照新《條例》規定,旅行社在違反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或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造成旅游者費用損失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質量保證金,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判決、裁定等生效文書直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旅行社如果三年內未受處罰,則可降低數額的50%;反之,若因賠償造成保證金減少,則應在通知5日內補足。另外,旅游局分級設立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負責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案件的審理。我國《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具體規定了旅行社的賠償責任以及如何應用質量保證金。
在我國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根本目的在于制約旅行社。旅行社和旅游消費者之間的權利不對等,按照行業慣例,旅游者在訂立合同之初即會全額交付旅費,而把旅行中的一切事物全權委托給旅行社來安排。若旅行社出爾反爾、不守誠信,旅游者將束手無策,只能任其宰割。國家要求旅行社交納質量保證金,在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時用于賠償,大大降低了旅行社收取旅費之后為所欲為的可能性,為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保障。這項制度實施以來,的確很有成效地保證了旅行社的服務質量、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例如,筆者多次報團旅游,返回之后,旅行社多會電話回訪,詢問途中導游的表現或在旅行結束之時要求旅游者提供反饋意見。可見,旅行社較以往更為關注旅游者的需求和感受,力求把旅行安排得盡善盡美。
旅行社責任保險制度評析
2008年8月國家旅游局發布了《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關于完善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若干意見》。《辦法》規定,“旅行社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應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依法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對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的人身損害承擔的賠償責任”。另外,該《辦法》和2001年的《規定》(即《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相比,取消了人身傷亡責任的最低保額20萬元人民幣。《辦法》規定,由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旅行社責任險業務進行監管,新《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旅行社不按照規定投保責任險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可見,無論是舊《規定》還是新《辦法》或新《條例》,無一不是采取強制性手段要求旅行社投保責任險,目的仍是保護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便在旅游者受到侵害、旅行社出險時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這樣做既降低了旅行社的賠償風險,又保證了旅游者的合法求償,可謂一舉兩得。另外,由保險監督部門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對此項制度的落實進行監管,實際效果顯著。
但是,往往由于旅游者保險知識匱乏,通常誤以為旅行社責任險包含了人身意外險,加之旅行社、保險公司在這一塊基本無利可圖,所以不會主動積極向旅游者詳細介紹險別,導致大多數旅游者出險后才明白旅行社責任險和人身意外險沒有任何關系而甚感后悔。因此,筆者認為,在旅行社責任保險制度中應當增加旅行社對關系旅行者切身利益險種的介紹及輔助投保義務這樣的內容,這樣才能全方位地保證旅游者一旦出險能夠最大限度地彌補損失。
現行《旅行社條例》經營原則評析
新《條例》第四條規定:“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筆者將對這四個經營原則分別進行分析:
其一,自愿原則。學者王澤鑒認為“契約因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成立,一方當事人自己受該契約拘束,并同時因此而拘束他方當事人。此種互受拘束乃建立在契約自由原則之上,即當事人得依其自主決定,經由意思合致而規范彼此間的法律關系。契約自由乃私法自治最重要的內容,為私法的基本原則。”[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