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宏觀經濟學論文
農民收入的性質
農民收入水平是影響農民消費行為的最核心因素。從狹義角度上講,農民收入就是指收入水平;從廣義角度理解,農民收入不但只具有數量上的涵義,即收入值或收入水平,更重要的是具有質量上的涵義,即收入性質。收入性質是指收入具有不確定性、永久性、增值性等屬性。在收入水平既定的前提下,農民收入性質上存在的差異會對農民的消費行為產生明顯的導向作用。由于社會環境、經濟背景、社會保障制度多方面因素的作用結果,農民群體在收入值相等的情況下其收入性質表現出顯著的差異,這種差異性會對農民的預防性儲蓄傾向、邊際消費傾向等產生重要的影響。
1、農民收入的不確定性。農民收入不確定性指農民收入受自然條件或市場環境等方面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呈現出預期之外的波動特性。從農民收入的組成結構來看,經營性收入依然是我國農民收入的最主要來源,占總收入比例的60%左右。經營性收入的不確定性主要是由以下一些原因導致的:農業生產受一些如天氣等不可控因素的影響,導致農產品的產量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有些農作物的種植和收獲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這種長期的前期投入、一次性收獲的種植方式,無疑充滿了很大的不確定性;農民的經營性收入主要以實物形式體現出來,而將這些實物兌換成現金又要面臨市場中多重因素的影響,因此也面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進城農民工收入的取得與工作機會的獲得、工資水平的高低、工資能否及時發放等均有密切的關系;農產品成本高企也影響農民收入,更為嚴重的是假種子、假化肥、假農藥的泛濫也嚴重了影響農民進行生產的積極性。
2、農民收入的永久性。農民收入永久性是指收入的穩定性和持久性特征,通過總收入中永久收入的比重來測算。農民雖然擁有土地使用權,沒有失業的風險,但這并不意味著農民經營性收入更具永久性,因為這種永久性是與農民的勞動能力息息相關的,隨著年齡的增長,同時由于大多數農民不重視身體的保養和疾病的及時治療,這都會導致勞動能力的下降,同時也意味著收入能力的下降。雖然國家或子女能提供一定的轉移收入,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這兩部分收入均比較低,大多數情況下生活依然要靠年輕時的積蓄,所以農民的收入不具備永久性。
3、農民收入的增值性。收入增值性是指在既定的收入水平下,收入所表現出的增長能力和增長潛力的屬性。收入增值性受收入來源、獲取收入所依賴的資源、收入途徑等因素的影響。農民經營性增值收入的來源在于農產品價格的提升,但在城鄉二元制體系結構之下,農產品價格長期無法得到合理的提升。無奈之下,農民通常以農民工的身份進入到城鎮從事低層次的體力勞動,這種單純依靠消耗體力獲得的收入增值能力畢竟有限,并且由于農村金融體制不夠豐富和完善,農民無法通過金融手段給自己的資產增值。
4、農民收入的保障性。由于城鄉之間體制上存在差異,農民收入的保障性明顯差于城鎮居民,主要體現在教育和醫療這兩方面。隨著農民年齡的增長,醫療費用支出的不斷增加,同時農民收入水平大多低下的現狀,疾病給農民生活和健康帶來的危害顯得尤為明顯。這種醫療費用的高止和收入水平低下之間的矛盾,成為農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增大開支的重要阻礙因素。
增加農民收入、拉動農民消費的對策
1、強化農民收入的確定性。農業生產過程中伴隨著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但這種風險不是完全不可控的,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來相應降低這些風險所帶來的危害。首先,加大投資,重視農業基礎設施的建設,增強抗災能力,與此同時,推廣和普及農業科技,使之為增產增收帶來幫助,形成科研與生產的有機互動;其次,建立農業生產風險基金、價格調節基金和農產品的儲備制度,盡力避免農產品價格隨產量增減而大幅波動,從而保證農民持久性收入的不斷增加,同時刺激了農民的消費能力;最后,解決好進城農民工工資按時發放的問題,切實保護好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政府和用人單位要保證農民工培訓制度的落實,提高農民工的就業能力和收入水平,為農村的消費增長提供有力的保障。
2、增強農民收入的永久性。由于農民收入體系結構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政府有義務幫助農民拓寬和擴大收入的渠道。可以采取以下的具體措施:第一,調整國民收入分配制度,使之加大向農業和農民傾斜的力度,加大各級財政支農資金的投入力度,將農村公益事業、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各級財政支出范圍;第二,改革農民補貼方式,實施對農民的直接補貼,提高政府支農資金的利用效率和使用效果;第三,增強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力度,加大農村中非農行業的資金投入,提高從事非農行業農民群體所占的比例,改善農民的收入結構。
3、構建農產品收購--加工—銷售綜合運營體系。農產品收購問題的解決主要在于擴大買方市場,同時政府采取相應的措施抑制農產品價格下滑,保證農民持續穩定地增收。當前大部分農民的經營方式以個體經營形式為主,生產規模普遍偏小,抵抗市場風險能力較差,在農產品銷售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難,無法有效拓展市場空間。因此,政府組建農產品供銷公司幫助農民銷售農產品十分迫切且很有必要。農產品供銷公司在形式上雖然與早期的農村供銷合作社相類似,但本質上存在著很大的區別,農產品供銷公司應在當地政府的扶持和監管之下,始終如一地堅持不以盈利為經營目標,即使勉強保本甚至虧本經營都是允許的,其中虧損這一部分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撥款予以補貼解決。供銷公司的主要任務有以下幾個:首先是以市場價或略高于市場價收購農副產品;其次是組織人力、物力,提高營銷能力,將當地的農業土特產和地方名優農產品向外地市場推廣,幫助農民解決農產品銷售難的問題;最后,糧食部門維持原來的職責不變,但為了提高農民種糧的積極性,政府應提高糧食部門的補貼,使它們高價收購農民的糧食,再以平價售出。
4、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目前,我國農村居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已分化為三種類型:純農民、農民工和失業農民。因此,農村居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制訂和完善,應首先充分考慮到當前農村居民的特點,當前農村最突出的問題集中體現在教育、醫療保險、五保戶供養、醫療保障和社會福利等方面。當今有越來越多的農村年輕人到城市打工,此外,隨著農村城鎮化水平的日益提高,農民失地現象也日趨嚴重。所以農村更迫切地需要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更需要中央和地方財政投入大量的資金。然而當前政府的經濟政策依然還是偏向于加大投資維持經濟的高速增長,在農村養老和醫療保障方面支出相對較少。養老、醫療和教育等支出仍然是農村家庭擺脫不了的沉重負擔,這就勢必導致農村家庭在開支方面精打細算,總是延續傳統的儲蓄觀念以應對不時之需,從而抑制了消費開支。因此,當前應加緊制訂和健全各項農村保障制度,并在法律層次上提出明確的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將農民的各項合法利益確定下來,從最根本上解決農民的保障問題,使之無后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