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宏觀經濟學論文
國民收入初次分配過程中財富向政府集中態勢明顯
2012年,中共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努力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就需要讓居民收入增速高于財政收入增速。據《中國統計年鑒》統計,1978-2011年我國財政收入平均增速達到14.94%,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總額平均增速為18.45%,農村居民純收入總額平均增速為12.36%。然而,20世紀90年代后期開始,我國財政收入增速持續高于居民收入增長速度,導致政府與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不斷拉大。1978年,全國財政收入僅為1132.26億元,1991年就突破3000億元,達到3149.48億元;1999年突破10000億元,達到11444.08億元;2011年上升到103740億元,突破10萬億元,是1978年的90多倍。縱觀30余年來,我國財政收入和居民收入的增速變動,可以以1996年為界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居民收入增速較快階段(1978-1996年):這一時期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最快,平均增速達到了21.13%,農村居民純收入總額的平均增長速度次之,為16.67%,均高于財政收入的平均增速11.27%。其間,除了個別年份(1983年和1985年)之外,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均高于財政收入。第二階段為政府財政收入增速較快階段(1997-2011年),這一時期我國財政收入和居民收入的增長速度都有所放緩,財政收入、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純收入總額的平均增速分別為19.34%、15.23%和7.19%,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逐漸超過了居民收入的增長速度,國民財富的政府集中度不斷變高,在初次分配過程中居民收入分配比重持續下降。由此可見,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后,我國國民收入總財富呈現不斷向政府集中的態勢,這一現象導致政府和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拉大,進而導致政府部門在參與初次分配的時候擠占居民的收入分配額度,勞動者報酬和居民收入在國民總收入中所占比重偏低。
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從財政收入和稅收增長的國民總收入和GDP彈性系數(表1)來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財政收入在參與國民總收入的初次分配過程中占比過高、增速過快。以財政收入、稅收收入增長的國民總收入和GDP彈性系數為例,1978-2010年我國政府部門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狀況可以根據增長彈性系數數值的大小大致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1978-1995年)為我國的財政收入和稅收增速低于國民總收入和國內生產總值(GDP)增速階段,這一階段除了個別年份,中國的國民收入和財富增長速度明顯高于政府的收入,新增國民收入和財富的政府部門集中度相對較低;第二階段(1996-2010年)為我國的財政收入和稅收增速高于國民總收入和國內生產總值(GDP)增速階段,這一階段所有年份,我國政府收入增速明顯高于國民收入和財富增長速度,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和財富分配的比重不斷上升。特別是1998年、1999年和2001年,財政收入增長的國民總收入彈性系數、稅收收入增長的國民總收入彈性系數、財政收入增長的GDP彈性系數和稅收收入增長的GDP彈性系數等這四個數值甚至接近或者超過2,這說明,中國政府收入的增速已經大大超過了國民總收入和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速度,國民收入和財富的政府集中度過高,擠占了企業部門和居民部門的國民收入分配比重。國民收入總財富不斷向政府集中,這一現象導致政府部門在參與初次分配的時候擠占企業部門和居民部門的分配額度,進而導致勞動報酬和居民收入在國民總收入中所占比重偏低,不利于經濟的長期穩定可持續增長。
國民收入再分配過程中當前財政收支結構對居民部門的有效補償不足
再分配指的是政府在初次分配結果的基礎上對要素收入進行再次調節的過程,政府通過這一分配過程實現國民總收入在政府部門、企業部門和居民部門之間的收入比例變動。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歷年“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的相關數據變動(圖1,圖略),可以對1995-2007年間再分配后形成的政府、企業和居民部門形成的最終收入在國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與初次分配后所占比重狀況進行對比。通過對此變動情況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995-2007年間,我國的政府部門在再分配過程中獲得了比初次分配后更高的國民收入分配比例,而且還在此后十余年間一直保持上升趨勢,特別是2000年以后,這種上升的趨勢更加明顯。1995年,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后,政府部門收入在國民收入中所占比重相比初次分配后上升了1.4個百分點,企業部門收入下降了3.4個百分點(企業部門由于需要在再分配過程中向政府部門繳納稅款,其收入所占國民收入的比重普遍出現下降的趨勢),居民部門則上升了2個百分點(相比初次分配,居民部門收入在再分配過程中,可以通過政府的財政支出和轉移支付等行為實現在國民收入中比重上升);2000年,通過再分配,企業部門在國民收入中所占比重相比初次分配下降了3.3個百分點,而政府部門收入上升了2.8個百分點,居民部門收入僅僅上升了0.5個百分點。2002年以后,這一狀況進一步惡化,通過再分配之后,僅僅政府部門通過再分配實現在國民收入所占比重上升,企業和居民部門收入比重都出現了下降的趨勢。2002年,政府、企業和居民三部門收入通過再分配后在國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變動為3%、-2.9%和-0.1%;2007年則為3.6%、-3.4%和-0.2%。另,據《中國統計年鑒》歷年“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的相關數據,1995-2007年,中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通過再分配,企業部門出讓的收入份額占國民收入的2%-4%之間,這一部分份額在2001年以前是被政府和居民部門共享的,其中政府部門和居民部門分享比例在2000年以前4∶6左右(特殊年份,1998年為18.75%比81.25%),2000年急劇上升為8∶2,2001年則達到了9∶1。而2002-2007年間,這一部分企業所出讓的國民收入份額則全部為政府部門所占有(除2004年),居民部門不僅不能從企業所出讓的國民收入份額中獲得再分配收益,反而要出讓在初次分配中所獲得的國民收入分配份額,其出讓比重在國民收入總額的0.1%-0.5%之間。由此可見,在國民收入再分配中,通過再分配機制迫使生產部門———企業出讓的國民收入份額,剛開始,居民部門尚可以分享其中的部分份額,及至2002年后,這一部分份額不僅消失了,居民部門還開始通過再分配出讓一部分收入分配份額給政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