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教育研究
所屬社會階層
高考移民大多屬于特權階層,有錢有權或二者兼備,家庭條件優越才有資本去運作。曾經的海南高考移民學生中,不乏來自他省富裕家庭及父母是政府公職人員。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18歲以下的為3800萬人,其中農村戶籍2800萬人,占74%。⑥如果預想農村更多數量的留守兒童中有很多將隨時轉化為隨遷子女,那農村戶籍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比例還會進一步擴大。大部分隨遷子女父母是農民工,主要從事建筑、搬運、家政等職業,屬于技術含量低或體力活工種,收入較低,是需要特別關注的弱勢群體。小部分是中產階層,如現在新涌現的具有較高學歷的非本地知識分子。從理論上講,滿足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受教育和異地高考權利,不僅體現了社會公平正義,也有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流動方向
高考移民主要由高考競爭激烈地區流向三個方向:北京、上海、天津等經濟發達、高校集中、一本錄取率較高地區;先辦理外國國籍,然后持某國護照回到國內,參加高考;海南、西藏、青海等教育經濟較落后但錄取率較高的地區。前兩者由于成本太大或門檻太高導致規模較小,且由于后者規模大,影響大,掩蓋了前兩者。在現有制度失范或不公平的前提下,高考移民也可以分為合法和不合法兩種,但都明顯是一種主動的“套利”、“搭便車”行為。2005年,全國農民工隨遷子女中,跨省流動的農民工隨遷子女占全部農民工隨遷子女的38.09%。其中,流入地多為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比例分別為97.61%、96.76%和95.26%;新疆跨省流動農民工隨遷子女比例也達到76.72%;浙江、江蘇、廣東、海南等地分別為57.23%、55.56%、45.56%和46.88%。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流動方向和父母一致,主要是發達的城市或新疆這種特殊吸收農民工的地區。在各地異地高考政策沒有完全放開和父母需要到城市打工謀生的前提下,隨遷子女在何地接受教育的自主選擇余地較小,一定程度上是被動地尋求與流入地學生同等的受教育權。同時,又屬于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正常流動。
各利益主體
就高考移民來看,移出地一定規模的“移民”可減少當地教育資源的壓力,降低高考競爭力。同時,某些學校移出“慢班”學生,可趁機提高升學率,成為辦學質量“高”的證據。移民家庭正常渠道下則至多承擔一定的經濟付出,但收益明顯大于成本,非正常渠道移民家庭則要承擔被揭露、懲罰的風險。移入地更多的人則獲得金錢收益,通過購房入戶,房產商可以銷售房產并倒賣戶口,地方政府則以此刺激當地經濟發展,中介公司可以非法斂財,學校以辦高考補習班大發“移民”財,公職人員可受賄,某些學校也可收錢后辦理學籍,甚至空掛學籍冒領國家各種補助。但是,當地考生的利益受到侵犯,錄取機會減少。隨遷子女的異地高考需求,對流入地的教育資源承載能力提出巨大挑戰。北京、上海、廣東等是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最多的地區,隨著北京戶籍人口高峰的到來,初中教育入學需求逐漸增加,預計2020年將達到10.1萬人,比2011年增長近50%,再加上非北京戶籍義務教育在校生規模由2001年的10.3萬人增長到2011年的37.0萬人,增長了2.6倍,年均增長13.6%。⑦可見,隨遷子女對流入地的壓力非常巨大。假如隨遷子女全部能實現異地高考,其教育權利不僅得到公平保障,還可能享受此前在遷出地不曾有的優質教育資源。但是流入地必先提供高中教育資源,而短期內無法也不愿意在現有制度框架下給如此龐大的外來隨遷子女提供資源。同時,也會給本地生源的利益帶來嚴重影響。這些,都是異地高考政策無法取得實質性進展的現實困境之一。
公共政策
從各地政府對這高考移民和異地高考問題制定的公共政策來看,總體是對前者嚴格禁止封堵,后者從限制向疏導、有條件放開、一定程度滿足演變。但是,有些政策客觀上誘導高考移民,如買房入戶,出售戶口。有些是鉆政策漏洞,如前些年憑借審查制度寬松涌現的“洋”高考移民,實為中國考生。從國家宏觀政策來看,2006年至今,歷年《政府工作報告》和一些相關重要文件均提到解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教育和參加升學考試的問題,但高考戶籍限制一直未改變。2010年,教育部高等學校招生規定指出,在兩地試卷相同情況下,“因公”人員隨遷子女可在非戶籍所在的工作和學習地借考。從2012年末各地出臺的異地高考方案來看,借考對象擴大到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但關注度和需求度最高的北、上、廣等地區門檻很高,滿足條件者只能報考高職或成人自考類等院校。門檻較低的放開了高考戶籍限制的黑龍江、安徽、山東等地,外省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本來就很少,對當地教育資源壓力很小。如2013年黑龍江僅有189名外省籍學生報名參加高考。⑧總體來看,各地迫于中央和社會呼吁公平的壓力,在選擇性、分層次、分類型地滿足異地高考需求,但還不能全部滿足農村戶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需求。
結論
如果單論高考移民和異地高考,前者是高考價格差和市場不均衡刺激下的自然“理性”選擇,是社會與國家之間的利益博弈,后者是社會經濟活躍、人口流動頻繁背景中的必然選擇和社會公平正義必須觀照的問題。由于教育資源配置的不均衡,高考移民就有存在的利益空間。農民工為生計進城打工,為所在城市建設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也正因此造成隨遷子女的流動、接受教育和參加升學考試的不利處境。如果現有政策保持不變,那高考移民則依然定性為“非法”行為,有異地高考需求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會被其他利益者指責為“蝗蟲”。如果再考量國家政策制度的立意是否充分彰顯社會公平正義,那么北京、上海、天津等地與某些地區一本錄取率的巨大差距的依據是什么?除卻自然歷史原因,是否有人為制度安排的狹隘主義因素在起作用?解決上述問題,在于國家應該大力促進教育的均衡發展。在教育機會和過程公平的前提下,兼顧能力差異原則和補償原則,使地區間、地區內部的教育差距保持在一個合理范圍。同時,建立一個多類型、多層次,適合不同個體能力和水平的教育結構體系,加強政策傾斜地區的“造血”功能。在此基礎上,可采用“全國統一學業水平測試+自主招生”模式,報名條件不受戶籍限制,中央對教育資源的分配隨人口流動而統籌規劃。這樣,異地高考就不存在技術上的難題和現實的困境。名額分配除了符合弱勢補償原則的地區給予一定比例的定向招生,其他地區考生一律依據學習成績和自身表現公平爭取錄取機會。自主招生政策要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兼顧各方利益。各地應建立由政府、社區、家長、學生代表組成的高考監督委員會,規定政府公職人員比例不得超過一半,高考信息向全社會公開。通過遏制高考招生中投機“套利”行為,公平保障所有人群的受教育權利,維護社會穩定和諧,促進各地區間的良性競爭,為我國素質教育的推進創造條件。
本文作者:李丙龍 單位:內江師范學院教育科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