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生態建設論文
1“極地化”概念。近半個多世紀以來,由于經濟發展、人口增加和不合理的資源利用等原因,造成水土流失、土壤風蝕、草場退化沙化等一系列環境問題,出現黃河斷流、水資源減少、沙漠擴大等生態危機,人們通過各種方式不斷羅列著這些表現,而且個別地探討其發生的原因,卻很少從更大范圍內去觀察和研究。實際上,高原生態環境目前正在經歷著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轉折關頭,不僅是局部地點發生由高級向低級的轉化,而且已擴大到生物氣候帶的嬗變,最突出的表現是亞洲中部荒漠帶的南部分支———柴達木、共和盆地的南擴與東延,青海湖盆地和黃河上游源頭草甸的草原化和沙化面積日益擴大,學術界原來不承認的高寒荒漠,通過近期的考察,在高原中心地區確實存在并且也在擴大,這些都應看成是極地化逼近的前兆。因此,從戰略上看,引進“極地化”這個整體性概念,有利于認清高原環境演化的本質,它涉及到人類是否要退出高原等大事,從而增強環境憂患意識和危機感,積極開展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這絕不是聳人聽聞。
2環境容量極限。這是將一個地區的自然和經濟條件、資源、人口以及社會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后,計算出最大的人口容量。據報載,一些部門和專家計算出我國最大的人口容量為16億。地處青藏高原的青海的環境容量比起其他地區要小很多,而且剛性突出,這和當地的民族發展形成了很大矛盾。為了解決這一矛盾,黨和政府在半個多世紀中投入了很大精力,千方百計,主要從政策和調整生產關系方面入手,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績,但這些手段的作用力畢竟有限,使得環境容量早已被突破,其最大的證明就是牲畜長期嚴重超載,草原不堪重負。考慮到畜牧業基本上屬于商品經濟,效益和利潤優先,所以很難通過自我調節來緩和這個矛盾,尤其是高寒牧區的簡單再生產模式,短期內幾乎沒有突破的可能。因此,青海牧區的發展戰略再不能繼續圍繞著牲畜和草這兩個因素做文章,要另辟蹊徑。這一點早已為省內有識之士所認識。馬克思主義的經典理論早已證明,社會大分工是人類文明進步的必要手段,其他地方早已進行過多次且還在繼續進行,而青海牧區僅進行過一次即手工業從畜牧業中的分離(并不徹底)。為了保護牧區生態環境,必須促進牧區的第二次社會大分工,其內涵就是大量轉移牧區勞動力,參與城市化發展,伴隨著其他人口的轉移,可以減輕草場壓力,這應當是治本之策。當前,實施此項戰略具有4個有利條件:一是通過多年的努力,牧區年輕一代勞動力基本普及了小學教育,有些地方還普及了初中教育,有利于進一步接受培訓;二是原先若干不適合牧區勞動習慣的重體力勞動已高度機械化,牧區勞動力僅從事輔助性勞動,完全可以勝任;三是省內城市化剛剛起步,需要勞力的空間大;四是通過多年的農民工進城,城市管理者已獲得豐富的經驗,可以更好地做好此項工作。因此,今后牧區各部門都應把培訓牧區民工和勞務輸出作為主要工作。
3社會因素主導論。對于青海眾多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自然是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兼有,但到底以何為主導則有不同的認識。近若干年來,受全球氣候變暖理論的影響,加上青海出現黃河斷流、青海湖水位下降等現象,有些人就大力強調自然因素。誠然,青藏高原還在繼續抬升,高寒干旱的條件還在不斷強化,草甸化、草原化和荒漠化在繼續進行,生態環境在總體上處于退行性改變(惡化)過程,大背景不好。但是這個逆變過程的速度很慢,通常需要上百年甚至數百年才能顯現其變化,即使是全球變暖等論點,目前仍然停留在學術層面上,而省內的環境問題基本上是在近幾十年中發生的,因此應當認為社會因素占著主導地位。其中包含著幾次決策上的失誤,如大開荒、牧業學大寨,火燒灌林“擴大”草場以及亂挖沙金等,加上長期的偷砍亂伐、濫采濫伐、亂捕亂獵等不合理地利用自然資源,才造成了諸多的環境問題。從全省總體上看,自然因素只能作為決策時的參考,而不能作為依據。主張社會因素為主導,并非是要追究什么人的責任,而是提高認識,吸取教訓。事實上,不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遭致環境報復,是人類發展過程中一個必然的歷史階段,任何國家、民族概莫能外。世界上人們認識這一點是在上世紀末期,全球環境與發展大會是遲至1994年才召開的。因此,竭澤而漁式的、無限制的消耗資源是個普遍性的問題,但卻不可繼續走舊路。
4土地利用決定論。所謂生態建設的主要內容就是要提高林草覆蓋率,擴大和保護濕地、水域等綠色生態空間的面積,因此實質上是個土地問題,即劃撥給生態建設所使用土地的多少,決定著此項建設的規模。青海既然提出“生態立省”的發展戰略,那么就要確定生態建設在國民經濟中的主體地位。但是,在實際中,由于生態建設的比較效益(近期效益)較低,在土地利用方向上人們首選的不是生態建設。在城市,首選是建筑、蓋房子,只有在街旁、路邊等邊角空地處進行“見縫插針”式的綠化。而在農村牧區,其首選必然是種植業或畜牧業,留給生態建設的大都是“四旁”(村旁、地旁、路旁、渠旁)的閑散土地或者是大面積連草也長不好的荒山荒沙荒灘,從而使生態建設不僅沒有確立主體地位,甚至連與其他建設處于同等地位都不可能,只能是處在次要的、從屬的、可有可無的境地。近若干年,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等決策,就是為生態建設騰出地盤,以擴大植被蓋度,恢復林草資源。另外,要保證生態建設用地,還有的辦法就是做好各地的生態建設規劃,經過充分論證后,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用立法形式予以發布,接受社會監督,以增強其嚴肅性、強制性和連續性,不論政府更迭,領導人換屆,繼任者都要堅決貫徹執行,否則即是違法。
5保護自然與“開發性”生態建設。愛護自然、回歸自然、崇拜自然、尊重自然規律,珍惜自然界的一切,已成為人們的時代觀念,標志著環境意識的覺醒。但是,由此出發,有些人在認識上卻走向另一個極端,即神話自然界,過于強調青藏高原和江河源頭的特殊性,似乎這里的一切均不能動,一切要恢復到原始狀態,追求消極的、低水平的生態平衡。于是就主張自然保護區要劃的越大越好,甚至要建立世界最大的自然保護區,要進行大規模的“生態移民”,在省內召開的某次國際生態保護會議上,有人曾提出塔拉灘“也不能動”。有些地方不許對風景林開展經營活動,在任官員力求維持現狀,甚至連建國前營造的、已經快要枯倒傷人的老楊樹也不準砍除更新。事實上,自然界并不是非常完美的,自然災害常給人們帶來災難,為了生存,人類不僅要適應自然,而且要用行動去影響自然。雖然自然規律是不能違背的,但人類可以遵循并利用自然規律來加速或延緩一些自然過程的進展,從而達到人與自然相互協調發展的目的。在自然法則面前,人類并不是無能為力的。由此出發提出了“開發型”生態建設的觀點,即在保護自然的同時,不僅要合理利用自然資源,而且要開辟資源新區,發現新能源;對可再生資源,則要擴大、發展、改善和重建,提高資源量和品位。例如開展包括更新、改造、保護、撫育等在內的森林經營活動,草場改良,人工種草,營造綠洲和防風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養林,用比較高效的人工生態系統來代替原來的功能低下的自然生態系統以及引種馴化,遷地保護等。對生物資源來說,由于高原環境嚴酷,多數生物只能利用空間分異,在若干條件相對較好的地方生長,而這些地方畢竟不多,因此形成的資源必然是分散的、零星的,加上多年的采挖,使得資源總量不多,“經不起”開發,尤其是經不起規模開發。要利用高原生物資源,就必須發展種植和養殖業來培育資源,使其不斷增量,并建立自己的生產基地,才能做到均衡生產和可持續發展,堅決反對撈一把就走的掠奪式開發。
6市場調節與行政力量推動。我國已進入市場經濟時代,生態保護和建設能否運用市場機制來運作?即將各種自然資源定出價格,形成產業體系,凡利用者按價交納補償費,用此收入來積累資金,投入生態保護和建設。然而,由于自然條件異常復雜多變,資源種類繁多,質量和品位參差,要為他們定出價格,必將形成一個龐大、蕪雜的價格體系,而且為使定價有據可依,有關部門還要通過大量的調查研究,制定出一系列國家標準,這又是一項巨大工程。況且,所制定的價格能否成為公私兩方面的資源利用者所接受也是問題。同時,為了履行此項管理職能,還需增設一批機構和人員。顯然,將生態建設完全推向市場,至少在目前尚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僅就林價問題而言,早在30年前即有人在進行研究,由于森林的起源、樹種、林齡、組成、林分結構、密度、生長量、蓄積量等的不同,加上地域差異和動態增減,使得林價的計算異常復雜,直到現在,尚無可行的價格系統出現,仍然停留在研究階段。目前,各地對占用林地所收取的補償費,僅是一個分類十分粗放的綜合性標準,并不能精準地反映實際的林價。由此可見,在可預見的時間段內,林業以及生態建設的產業體系還難以全面形成,要完全依靠自身的積累無法承擔生態工程的需要,生態建設仍然要依靠行政力量來推動,即由國家和地區按工程項目投資,受益地區群眾適當投勞,共同完成各項規劃任務。當然,這并不是要停止包括碳值轉售在內的生態環境要素的量化及其價值研究,相反,還要繼續加強。
7一女二許———法律的困惑。我國目前是多種經濟成分并存體制,形成自然資源的法律主體多元化,國有、集體所有制和個人所有兼備,原始立法時的有關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法律草案均由各業務部門擬定,難免打上不同產業利益的印痕,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使得這一方面的法律不僅有空白,也有交叉。例如,當實行草場家庭承包制時,將草場上分布的經濟植物歸屬并未明確,以至于后來政府有關部門將蟲草資源與其他礦產資源等同看待,產權視為國有,從而采取發放采挖許可證的形式來管理,造成了一些混亂。又如在天然林區內,先是由林業部門發放林權證,將森林資源以及附屬于其內的各種跡地(包括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破壞跡地)、灌木林地、林中空地和疏林地一并授權國有林場管理,但因青海各林區內幾乎全有居民,從事著農牧業,在后來實行草場分戶承包制時,畜牧部門和當地政府又將林中空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甚至一部分跡地也作為“疏林草場”、“灌叢草場”的使用權劃給林內群眾,并發放草場使用證,一女二許,造成法律主體混亂,使得國有林場在進行森林更新、造林、封山育林等恢復與擴大森林資源的活動時,還需反求當地群眾的同意,甚至要向他們交納補償金才能索回使用權。如果被拒絕,則國有林場將無所事事,只能守攤子。另如有些地方實行家庭草場承包制在前,而劃為自然保護區在后,按照自然保護區的性質和國家頒布的有關條例,其內部是不允許從事任何生產活動的,然而在這里卻是牧照放、柴照砍、金照挖、藥照采,使得自然保護區名不副實,成為“松散型”的特有的自然保護區,雖然也具有一定的保護作用,但與嚴格意義上的自然保護區性質相去較遠。
8“主力軍”問題。已如上述,生態一詞已成為人們的時代觀念,似乎也成為時尚語匯,各行各業都在極力將本行業往這上面靠,一些產業和產品也都冠上“生態”二字,給人印象是全民都在搞生態建設,這固然反映了人們對環境問題的重視程度在提高,但也易于造成認識上的混亂。眾所周知,環境與發展是對立統一關系,在此一矛盾支配下,國民經濟各部門和各行各業很自然地分為兩大群體,一類主要從事發展的(簡稱A類),即基本上是開發和消耗資源的產業門類。資本在這里高度集中,他們是以效益為先,努力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在自我發展的同時,還承擔著社會前進、國家富強、人民生活提高等任務,不僅經濟力量強大,而且從事者的社會地位也高,但在同時,他們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也最大,雖然國家采用行政的、經濟的和法律的手段,盡量使其在發展的同時要保護環境,參與生態建設,許多企業也確實在合理利用資源,實行循環經濟,做到達標排放;有些也為自己的需要在培植資源,一些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還采取了保護環境的若干措施,但是,這些多數是屬于由他們造成的生態問題所作的補償,是在法律規定要求且在有關部門監管下進行的,因而其所謂的“生態貢獻”往往是被動的、局部的。即便如此,不時還有破壞環境、偷排污染等事件發生。第二個群體(簡稱B類)是從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同時肩負著為A類服務和監督的雙重責任,是資源的培植者和管理者,如環保、林業、園林、水文、氣象等部門和單位,其所創造的大部分為隱形效益即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很低,很難依靠自身的積累來發展各項事業,即便是興辦一些產業,一般僅能做些經費上的補給,難以實現完全自給,因此必須依靠國家投入才能維持。應當認為,這一類才是生態建設的主力軍。以上劃分是個客觀存在,是由社會大分工而產生的,估計還要存在很長一段時間。承認這種矛盾,并設法予以協調解決,是實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也是政府的主要任務。一如既往,目前仍是在國家的宏觀調控下,由A類反哺B類,當然,這種反哺程度和期望值,仍需要做進一步研究,由此可能產生一門新的學科———生態經濟學。
9關于青海生態建設的主攻方向。以往,人們認為青海是我國四大牧區之一,有3300萬hm2草場,搞好草地建設,自然也就改善了生態環境。然而通過半個多世紀的實踐,已如前述,在牲畜長期嚴重超載的形勢下,草地連畜牧業的自身需求都難以滿足,其生態貢獻僅剩下季節性的護覆地表,非常弱化。青海生態建設的主攻方向必須改弦更張,另找出路。由于高原環境嚴酷,喬木樹種的分布受到限制,而灌木則比較發育,首先是分布普遍,無論高山、深谷、陰陽二坡、河灘、戈壁甚至高原面上均有其蹤跡,有些種還構成大面積的群落;其次是類型眾多,有400余種,構成了60多個比較穩定的群系。大類型有高寒、寒溫和溫性灌叢,遍布于三個熱量帶,其生態功能顯著。主要是:(1)生態防護功能,即具有水源涵養、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等作用;(2)牲畜防護功能,灌木林中可作為牲畜臨時避險之地,以防止高原上經常出現的氣象災害,如大風、暴雨、狂雪、冰雹、沙塵暴等;(3)草場防護功能,灌木林內的食物鏈較之草地完整,棲息有眾多的鳥類和小型食肉動物,可以有效地控制草原蟲鼠害。此外,灌叢草場本身也是二等草場即優良草場。灌木林有一定高度,不易被高寒牧區的周期性大雪掩埋,枝葉可充作雪災期間的飼草飼料,幫助牲畜渡災,抗災功能突出。上述5種功能說明灌木林是優良的護牧林,其存在可以促進牧業的發展。[2]全省灌木林經過千百年來的砍、挖、燒,到1985年時,僅存不足200萬hm2,通過近30年的保護與發展,目前比較有把握的面積可能達到350萬hm2左右。實際上,根據筆者多年在各地的考察,全省灌木林原來的規模(即分布區面積)比此約大一倍,即可達到700萬hm2,亦即一億畝,如果能將這些灌木林全部予以恢復,使草地中有1/5的灌木林(灌叢草場),由這一億畝保衛那四億畝,加上其他措施,估計到那時,全省的生態環境將有根本性的改善。因此,建議將建設700萬hm2(已有一半)的灌木林作為目前青海生態建設的主攻方向。由于此項建設具有恢復的性質,原來基本上均有分布,因而理論上不存在問題,而且操作起來也易于實行,采取簡單的封育措施即可,成功的地方很多。況且現存種類多數已適應高原環境,抗性強,尤其是均有著突出的天然更新能力,一當環境許可,即可自行恢復,這已為建國后多年實踐所證明。
本文作者:魏振鐸 單位:青海省林業規劃設計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