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運動損害論文
一、我國現有法律有關體育人身傷害法律責任的規定及不足
在當前,我國處理有關人身傷害案件包括體育傷害的侵權法依據,主要表現在《民法通則》、《體育法》、《侵權責任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之中。《民法通則》是我國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律,該法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我國《體育法》雖然是有關體育運動的一部專門法律,對有關體育運動中的問題做出較為詳細的規定,如學校體育和競技體育的要求、體育設施以及違反體育法的法律責任等,但是對于體育運動中的人身傷害卻缺乏規定,僅在該法第33條原則性地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在第七章“法律責任”中,也主要是針對運動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的行政處罰責任,根本沒有在運動中造成人身傷害該如何處理的相關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在對抗性和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對于運動中加害方的責任并無規定。況且該《辦法》適用范圍有限,僅針對學生傷害事故,偏重的是學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侵權責任法》對侵權規定了3大原則,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作為我國專門規范侵權行為的法律,該法還規定了7種具體的侵權行為責任,包括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等,但是沒有專門規定體育傷害的法律責任。
總之,我國現有法律缺乏對體育運動傷害的規定,如沒有規定體育人身傷害免責事由等,在傷害案件中,縱使雙方事先有約定,加害方也往往引用《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人身傷害免責條款作為抗辯理由,但是體育運動與一般的民事行為有著重大的區別,體育運動的對抗性與運動員的自動加入,都使得對于其中的風險責任不能簡單地按一般民事責任去劃分。而現有法律,無論是一般的《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抑或有關體育的專門法《體育法》,在體育傷害上,都缺乏有效、有針對性的規定,簡單套用《民法通則》等現有法規去處理體育人身傷害,不僅不能有效的解決問題,反而可能引發新的問題,造成不公平現象,甚至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導致人們不愿再參加體育運動,影響體育運動的發展。
二、完善我國體育人身傷害法律責任的對策
運動員在運動中受到傷害,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情況,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因為過錯(包括單方過錯和雙方過錯)受到傷害和在運動中無過錯受到傷害。
1無過錯情況下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
在體育運動中,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則,如籃球比賽中,允許合理的沖撞、搶球等,如果當事人在規則所允許的范圍內,自身或者導致其他運動員受到傷害,其間雙方均無過錯,責任該如何承擔,有人主張采用公平責任原則,“在體育傷害事故中,雙方當事人都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過錯的情況下,一般采用公平責任原則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有法院引用甘冒風險理由判決,但最后的賠償責任大多以公平責任原則,校方和學生共同承擔。即雖然雙方都無過錯,但為了照顧受害方的利益,依據《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共同承擔損失,此種認識在一般的民事侵權案件中,符合法律精神,也有利于維護雙方利益,但是機械運用該規定來處理體育傷害,顯然忽視了體育傷害的特殊性,體育運動本身特性決定其容易導致人身傷害,如果在遵守運動規則的情況下,一旦導致對方損害,就需承擔法律責任,必將打擊當事人的運動積極性,導致運動的精彩程度大打折扣。所以,在該種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自甘風險”原則來處理,由當事人各自承擔自己的風險。所謂自甘風險,也稱自愿承擔風險,是指行為人從事某種行為時明知可能將面臨某種風險,仍自愿實施該行為,當風險實際發生時,不得就該風險造成的損害請求賠償,加害人也可以以此作為抗辯受害人的事由。自甘風險是普通法的一個古老的原則,通常被認為是來源于古老的拉丁法諺“對自愿者不構成侵害”。自甘風險的特征是原告使自己介入了不確定的風險,且和被告一樣希望危險不要實現。傳統的自甘風險有兩個構成要素:第一,了解風險并能夠判斷它的大小;第二,自愿面對該風險。體育運動本身是一項合法的運動,在體育運動中存在著大量的傷害風險,作為運動者,根據其年齡、知識和經歷,在明知參加運動存在風險情況下還參加,表明其對風險予以認可,雖然發生傷害并非其所愿,但是風險與傷害總是聯系在一起的,因此不能以風險的實現而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適用自甘風險責任原則來處理體育傷害事故,看似不公平,但其實質是最為公平的。這種實質的公平就在于在對社會利益和個人權利保護的利益沖突中,所作出的正確價值選擇。自甘風險原則在世界許多國家的法律中都可以作為被告的合理的免責事由,這對于我國處理體育傷害案件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
法律在面對利益沖突的情況下,往往需要作出選擇,為什么在體育活動中選擇自愿承擔危險的規則來保護行為人的利益而舍棄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原因就在于社會利益的保護和個人權利保護發生沖突的時候,侵權行為法的價值選擇基準更多的側重于對社會利益的考量。發展體育事業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體育事業的良性發展,不僅有利于增強國民體質,也有利于樹立我國的大國形象,因而鼓勵大家積極參與體育鍛煉,也不僅是為了參加體育運動的個人,更是為了國家和民族的整體利益,使國家和民族具有更強的生命力。當然,體育運動存在較大的傷害風險,對于參加體育活動的人在體育活動中受到意外傷害的權利保護也是必要的,但是在與全體人民、全民族的利益相比較時,則更應當注重對后者的保護。如果在體育活動中發生人身意外受傷,無論過錯,就一定要追究行為人的賠償責任,那么這就實際上是為了保護個別人的權利,而損害了更多人民的利益。也正基于這樣的考慮,才犧牲極少數權利受到損害的人的利益,讓他們自己來承受體育運動中的傷害,而不讓無過錯的體育運動的參加者來承擔責任,不適用公平責任來處理。
2存在過錯情況下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
在體育運動中,如果運動員違反體育道德、規則或者法律的規定,存在故意或過失,致使其他運動員受到損害的,對此該如何承擔法律責任,應當就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過錯來定。在一般民事侵權糾紛中,當事人如果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都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無論過錯大小,只要在過錯情況下侵害他人權益,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在運動中,如果故意違反體育規則等,給其他運動員造成傷害,自然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對于過失,在體育運動中,應當區別于一般的民事侵權糾紛,不能認為有過失就應當承擔責任。就過失而言,在民法上按照程度有輕重之分,傳統法學學說認為主觀過錯的輕重與侵權責任關系不大,他們認為:“區分故意與過失……,在民法上,一般情況下,對于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并無實際意義。因為民事責任的承擔,完全是根據損害事實決定的,行為人故意造成他人傷害與過失造成他人傷害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完全一樣的。”這種觀念并不完全正確,尤其是在體育傷害案件中,過錯程度的大小,不僅應當影響其責任的大小,甚至應當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是由體育運動本身特點所決定的。
2.1輕微過失情況下體育傷害法律責任
對于輕微過失所造成的損害,應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權,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體育比賽中,當事人往往處于緊張激烈的比賽中,對于比賽有著高度的專注和勝利的渴望,這會導致運動員在賽場上很難時刻處于一種理性狀態,無法像一般的民事行為一樣有時間做出充分的考慮,運動中的許多動作和行為往往并非經過主觀的判斷而作出,是一種下意識性的條件反射行為。因而在這種情況下,會有一些犯規性的動作,產生一定的損害事實。從民法上來說,一方存在過錯,并給他人造成傷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僅僅認定運動員存在過錯而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顯然對輕微過失的運動員來說是不公平的,也忽略了運動本身的特質,這樣必將導致運動員為了防范風險,或不愿參加體育運動,或者在運動中過于謹慎,而這又必將導致運動觀賞性大大減弱,最終與體育運動的本質相悖。所以在體育運動中的傷害,如果當事人之間只是存在輕微過失,而且在運動中確實往往難以避免或控制,在該種情況下,應當按照前面的無過失情況下的“風險自負”原則來處理,讓受害者自己承擔損失,加害者通過風險自負抗辯以免責,這樣既能確保運動員的積極性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能確保體育運動應有的激烈、對抗及可觀性。
2.2重大過失情況下體育傷害法律責任
體育運動有著較大的風險性,為了減少風險,盡量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各種運動制定了詳細的運動規則,對運動員也是有嚴格的要求。如果運動員在運動過程中,不遵守體育規則、體育道德,不謹慎地從事運動,很容易造成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傷害,如果其違反規則的行為是在故意或存在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也就超出了對手所同意的范圍,就會轉變為侵權行為,這樣的行為不為法律和體育規則所接受,并且往往會給當事人帶來嚴重的人身傷害,無論是對運動者還是整個體育事業都是極為不利的,所以這種情況下,不能按照“風險自負”原則處理,而應當按照《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及無過錯責任原則來追究有過錯者的法律責任。侵權法視角下的運動員間體育傷害主要是指運動員因同場競技的其他運動員在體育活動中的過錯而受到的人身傷害損失。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如果運動員在運動中因為過錯給他人造成傷害,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能有效的約束和警醒運動員。為了不承擔法律后果,運動員在運動中必將嚴格按照運動規則來從事體育活動,這樣對所有的體育參加者來說都是最為有利的,也最有利于保證體育運動的健康發展。
厘清運動員在運動中的責、權、利關系,考慮其在運動中受到傷害的具體情況,區分運動員在運動中的過錯程度,采用風險自負、過錯責任等原則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責任。這樣,既可以使運動員在運動時對自己的行為有更深的認識,避免和減少運動員之間的法律糾紛,減少運動員的顧慮,使體育運動達到其應有的精彩;同時又可以起到鼓勵大家積極進行體育活動,讓運動能得到良性發展,使整個民族和國家的人民體質更健壯,有利于保障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和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但是要真正讓體育運動員的利益得到確實有效的保障,僅靠分清運動員各方在運動中的責任是不夠的,我國還應當通過建立和完善我國的保險制度,尤其是體育保險,改革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完善我國的體育法等法律法規,通過立法來規范體育傷害,同時加強對運動員的教育,提高運動員的素質,最終讓我國的體育事業更加穩健地發展,公民能更加積極地參加體育運動和觀賞到更精彩的體育運動。
本文作者:王勝偉 單位:華東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