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森林防火論文
一、關于森林火災的預防問題
《森林防火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這一規定,充分體現出了預防工作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要性。說到預防工作,首先應認真學習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的《森林防火規劃》,根據規劃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資,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揮信息系統。要以縣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為依據,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單位的《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并組織開展必要的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的演練。要充分分析本單位的森林資源狀況和管護員人力資源狀況,根據資源的分布、管護的難易程度、管護員的能力素質等因素,科學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同時配備森林防火設施和設備。必要的時候,要實地將防火責任明確到責任人身上,落實到現勘資料和圖片影像資料上,切實提高責任人的高度責任心,明確他們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報告火情等方面的職責,與具體防火責任人共同將防火責任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做到責任網格化。同時,根據轄區人力與資源分布情況,科學合理組建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和森林火災群眾撲救隊伍,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隊伍的實戰能力。要結合轄區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及時掌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縣域范圍內森林防火區的劃定和對森林防火期的規定,特別是要掌握對森林高火險區的劃定和對森林高火險期的規定。并要根據相關規定,依法在重點地段(主要入山口、路口等地段)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加強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防火檢查,切實加強野外用火管理,堅決杜絕火災隱患。要加強巡查巡護,對所轄區域存在的一些森林火災隱患,發現后要立即向有關人員和有關單位、企業提出隱患內容,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消除隱患。對不涉及有關人員和有關單位、企業的隱患,必須主動及時加以消除。要動員各方面的資源,在轄區全力營造森林防火宣傳氛圍,在轄區的醒目地段及人員密集活動區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充分抓住各種有利時機,有效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開展聲勢浩大的宣傳,特別是進入防火期以后,要努力做到森林防火宣傳“廣播里有聲、報紙上有版、電視里有影”,切實警醒全體進入林區的群眾,提高防火意識,力爭形成全民共抓防火的喜人局面。要主動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合作,及時掌握轄區氣象動態,科學分析森林火險等級,有效采取防范措施。要主動加強與周邊有林單位的聯防聯護工作,定期召開會議,互通交界區的防撲火信息,確保交界區的防撲火工作萬無一失。
二、關于森林火災的撲救和災后處置問題
森林火災撲救首要的問題就是火災報告制度。只有接到火警報告,才能及時撲救。要知道森林火警電話,要明確層級報告制度,明確一旦有火,該向何處報告,不得越級亂報,這是前提。其次要明白報告內容,要報清楚起火點、起火的初步原因、火勢大小、周圍林相、現場風力、風向等基本情況。在具體的撲救組織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這一原則,在撲救隊伍的組織上,要以專業火災撲救隊伍為主。只有專業隊伍力量不足時,才考慮動用當地群眾撲救,這當中,必須做到雖亂但穩,不可抓住人就上,對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參加的人員堅決不可動用。而且參與的人員也要做到有條不紊,科學調度。一線單位在現場,必須做到一切行動聽指揮,不可一意孤行、一意亂行,同時必須摒棄“我們是務林人,撲火工作唯我獨優”的驕傲心理。要遵守現場相關規定,做好與氣象、交通運輸、通信主管部門、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商務、衛生等政府主管部門的配合與協調,做到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在看守火場時,要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在此前提下,必須責任明確,全面檢查。清理余火,不留死角,做到徹徹底底,而且看守火場的領隊和隊員從思想上不能有厭戰情緒,不能有麻痹心理,不能擅自做主撤離看守人員。即使余火已清理徹底,甚至天公做美降起雨雪,也必須聽從命令,在接到當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檢查驗收合格的指示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員。林火撲滅后,馬上面臨的就是災后處置問題。災后處置工作既是對經驗教訓的總結,也是對今后工作的一個警示。災后處置工作涉及森林火災的分類、火災的調查、火災評估與統計上報、火災信息的發布、參與火災撲救人員的傷亡、誤工補貼、生活補助和其他相關費用、災后的更新造林恢復植被、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等項工作。首先必須清楚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的分類依據和標準。要知道界定火災大小的方法,從心底吃清底數,明白此次火災到底有多大,做到心中有數,從而為后續相關工作奠定一個基礎。其次是要積極主動地會同其他相關部門,依據國務院制定的森林火災損失評估標準,協同對此次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章規定的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評估計算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醫療、撫恤,參加森林火災撲救人員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貼以及撲救森林火災發生的其他費用。依據相關林業技術規程,結合當地更新造林實際,調查、評估、計算火燒跡地恢復森林植被需要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開支的相關費用。在上述基礎之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相關情況,為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及處理辦法提供鐵的證據,為上級發布相關森林火災信息提供真實的第一手資料,為開展善后賠償及植被恢復提供可靠資料,從而為做好災后處置工作奠定基礎。
三、關于森林火災責任追究問題
關于森林火災責任追究,《森林防火條例》和山西省監察委員會和山西省林業廳聯合下發的《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明確提出:未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處置預案或辦法;發現森林火災隱患未及時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或接到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或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瞞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森林火災的、未及時采取森林火災撲救措施的、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違反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導致森林火災發生并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因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責任制不落實發生森林火災,并導致本轄區年度森林火災受害率超過1.0‰、成片新造林和更新造林沒有按照“四同步”(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的要求而導致發生森林火災的、在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工作中,未按《森林防火條例》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于預防措施不落實,導致發生一般、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災的,未按規定組建森林消防專業隊伍,未儲備森林消防器材,未設立森林防火專項經費或擠占、挪用森林防火專項經費的等多種情形。上述這些情形,可以說基本涵蓋了森林防火工作中要具體履行的各項職責,如果沒有履行到位或者就沒有履行的,那么是肯定要受到責任追究的。
本文作者:李媛 單位:臨汾市堯都區林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