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3 | 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在全市范圍內對閑置土地進行集中清理,摸清閑置土地位置、類型、分布、面積和閑置原因,區別不同類別情況,依法依規予以妥善處置,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二、清理處置范圍
本次清理處置范圍為2012年12月31日前已供應的國有、集體建設用地,土地閑置時間計算至2013年6月30日,主要包括:1.國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建設用地。2.國有、集體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建設用地。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國有、集體建設用地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為動工開發日期。前述“動工開發”、“已投資額”和“總投資額”按《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所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方法步驟和時間安排
1.組織部署階段(6月15日至6月30日)
本次全市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監察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地政府(管委會)為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的責任主體,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相關工作。為有序推進工作,擬于6月中下旬召開全市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專題會議,部署工作任務,明確工作要求,落實工作責任。
2.全面清理階段(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地對轄區內2013年12月31日前供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清理。2007年1月1日以后供應的土地,要根據供地項目清單采取“圖斑、批文、實地”三結合的方式逐宗清理。2007年之前供應的土地,主要通過日常巡查,結合檔案查詢和實地調查認定是否閑置。
各地要通過全面清理查清區域內已供建設用地的使用情況,逐宗登記造冊。屬于閑置土地的,要逐宗分析閑置的類型、原因和面積情況,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和建議。2013年7月25日前,各地將《閑置土地清理和處置情況表》(附件)和分析材料經各地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加蓋公章后報市國土資源局。
3.調查核實階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市國土資源局和監察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地上報的閑置土地調查和處置情況表,對表內宗地開發建設和利用情況進行調查核實,重點核查未認定為閑置的宗地和因政府或部門原因而導致閑置的宗地。
對于符合閑置土地標準的土地,下發《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閑置土地調查,如認定為閑置土地的下發《閑置土地認定書》。
4.整治處理階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根據全市閑置土地調查核實情況,匯總分析全市閑置土地的類型、形態、成因和數量等情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閑置土地處置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分級負責、分類處理、依法處置”原則,以各地政府(管委會)為處置責任主體,進行積極妥善處置,確保閑置土地盤活利用到位。
5.鞏固深化階段(12月底前)
對本次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進行總結,針對存在的問題,從體制、機制、制度和執法等層面研究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措施,探索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四、工作要求
1.統一思想認識。開展閑置土地專項清理處置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迫切需要,是解決當前土地資源供需矛盾的主要措施,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次專項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政治責任感和工作緊迫感,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2.加強組織實施。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的領導,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具體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和工作責任,突出工作重點,強化工作措施和方法,切實抓好工作落實。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通力協作,提高工作效能,共同做好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確保清理處置工作按期完成。
3.務求工作實效。閑置土地形成原因復雜,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調整,各地、各部門要把握政策界限,認真開展清理處置工作,力求全域覆蓋、摸清底數、結果準確、處置到位,確保盤活閑置土地規范有序。切實維護相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做好群眾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嚴格工作紀律,對在清理處置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