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3 | 農業保險論文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困境
通過2012年底對吉林省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走訪,我們了解到現階段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面臨著兩個發展困境。一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缺少風險分擔機制,承擔風險能力弱;另一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面臨融資瓶頸。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缺少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
農民專業合作社通常是白手起家,缺少資金積累,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有限。生產和經營中存在著系統性風險。種植業生產的季節性強、周期長,生產過程依賴自然條件和資源稟賦,各種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對種植業的影響極大;養殖業受疾病、疫情的影響更大,一旦發生疫情,會造成“血本無歸”。農民專業合作社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本文假設專業合作社處于正常運營,不存在人為風險和道德風險因素,那么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面臨農業自然風險和經營風險。農業保險應該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散自然風險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專業合作社是互助性經濟組織,成員分散,開展農業保險經營成本高、風險大、效益差、賠付率高,一般保險公司不能達到盈虧平衡點時,難以承受經營風險,農業保險業務長期虧損,造成農業保險的供給嚴重不足。另一方面,成員保險意識薄弱,即便有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補貼,很多成員的投保意愿不強烈。目前,農業保險日趨萎縮,承保面大幅度減少,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風險不能得到有效化解。目前市場上的農業保險險種主是針對農戶設計開發的保險產品,沒有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保險需求設計的農業保險產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風險比一般農戶的風險要小。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一方面,專業合作社依靠技術專業化、生產規模化、產品市場化、管理科學化,可以一定程度地比一般單獨生產經營的農戶,具有更高地抵御農業風險的能力。另一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都是采取統購、統銷的方式進行生產經營,要求產品具有相同的質量,達到一定的生產規模,成員的生產經營水平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整體水平約束,因而成員比普通農戶的具有更加專業的知識和技能,風險意識更強。缺乏基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需求的農業保險產品,也是農業保險需求下降的主要原因。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面臨融資瓶頸
農業本身的風險性,必然關聯到金融服務的風險。面對數量龐大、高度分散、經營規模較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機構的服務成本相對較高,農業保險機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更成為金融機構“惜貸”的重要原因,加劇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農戶的貸款難的問題。在信息不對稱的情形下,金融機構難以獲取貸款人的信息,為避免壞賬的產生,抵押品就必要存在。作為借款人違約時銀行可以依法占有和處分的資產,抵押品的功能、角色及其發揮作用的機制主要是:(1)作為一個甄別借款人道德風險的條件;(2)作為一種保證債務契約執行的機制;(3)作為一種信用風險緩釋的工具;(4)作為信貸配給的替代機制;(5)提高企業選擇違約的機會成本;(6)降低貸款違約的概率;(7)迫使企業傳遞其真實信息;(8)幫助銀行識別借款人信用高低;(9)減輕違約發生后貸款的損失。但農村金融實踐中,合格的抵押品很有限。
根據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相關規定,農戶的土地、宅基地、林權、水權等具有使用權的財產,無法成為完全的抵押品。而具有明確產權關系的農機具等生產資料變現能力較差,因而大都無法成為金融機構認可的抵押品。然而,專業合作社社員對于種植業和養殖業的鮮活農產品具有完全產權,理論上是可用的抵押品,但是由于農業保險的缺位使其風險無法分散。這樣貸款風險必然集中于金融機構,農業保險的缺失成為金融機構“惜貸”的主要原因。如養殖生豬的合作社,生豬雖然是合作社社員具有完全產權的財產,但是由于沒有投保農業保險,就不能作為合格的抵押品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那么金融機構很難提供與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及擴大再生產相適應的資金規模。可見,完善農業保險機制,不僅可以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風險分擔機制,保障合作社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而且可以使金融機構更有信心開發農村金融市場,改進信貸評級、放寬抵押擔保條件,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貸支持力度。
二、構建基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農業保險模式
創新區域農業保險模式勢在必行,實現金融服務與保險服務的良性互動。中國社會保險學會農村社會保險委員會副主任杜道文在2012年“合作社專家沙龍”上提出在農業保險方面國家很難大都承擔起來,國家要對合作社進行明確定位鼓勵和支持農業保險與合作社對接,通過農業保險介入并解決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問題。
(一)成立省市鎮“三級”農業保險合作社
作為農業大省的吉林省,農業發展的地域性,決定了我們不能照搬其他省市或國外的先進經驗。各國的農業保險基本上都是由政府來直接或間接經營。但是,我國政府沒有直接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而是通過一些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互助農業保險公司或通過給商業保險公司補貼的形式進行經營。吉林安華農業保險公司“以險養險”的模式在農業保險的運行中存在機制缺陷,受商業利益最大化的驅使,會使公司更加側重商業保險的發展,而忽視農業保險的開展。所以,為保障農業安全,在農業保險的機構設置上,應以非營利為目的。合作保險機構是非盈利性組織,其宗旨是成員間的互助共濟,具有其他保險形式不可替代的優級點,尤其是與中小經濟體具有天然的兼容性。合作保險機構是由面臨同樣風險、具有相同的保險要求的人結合組成的保險組織,投保人同時也是保險組織的所有者。具體形式又可分為相互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等。借鑒日本的經驗,鼓勵成立市、市和鎮“三級”制的農業保險合作社,在鄉鎮一級成立基本的農業保險合作社,展業等工作可以委托社員代表辦理,損失評估和理賠也要讓社員充分介入:在縣級建立農業保險合作聯社,在省級可以設立總社,為下級合作社提供業務指導和再保險,通過總社、聯社、合作社三層兩級再保險,保持各種農業保險業務收入和支出在一個較長時期內的平衡。將農業風險在全省內進行分散,從而構建吉林省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因此,合作形式應成為我省農業保險的主體和基礎。
(二)整合農民專業合作社風險,實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保險”模式
吉林省域內的農業保險應該實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保險”模式,具體做法是農民專業合作社一經成立,即通過相應的國家農業保險補貼自動認購農業保險專業合作社股本,成為農業保險合作社的社員,實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保險”模式。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保險風險選擇的特點是用對合作社團體的風險選擇來取代對個體成員的風險選擇。保險人無需在投保過程中對合作社中單個成員進行核保,只需對整個合作社的可保性做出判斷,即用專業合作社團體核保來代替成員個人核保。主要的原因是:
1.專業合作社風險分散,逆選擇風險小。各地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都有成員戶數的最低要求,成員的數目越多,則合作社規模越大,可以自動產生風險分散作用,所以對合作社的農業保險需要重點考慮成員的戶數以及戶數累計的風險規模。
2.對專業合作社保險服務管理專業。專業合作社統一投保,其對保險的要求、談判能力往往高于個人。保險組織由原來面對單個農戶的服務變成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不僅有利于簡化承保、理賠和續保手續,減少了保險組織的經營成本,而且提高了保險覆蓋面。
3.對專業合作社的保險計劃更加靈活。與普通農戶保險的保單不同,專業合作社的保險單并非是事先印制的格式保單。較大規模的專業合作社風險一般較普通單個農戶的風險低,保險費率、保險條款和保險內容的制定可以與保險組織進行協商。當然,專業合作社的保單也應遵循一定的格式和包括一些特定的標準條款,只是就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
(三)對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民合作社實行傾斜的金融貸款政策
對于將大部分資產投資于成產環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了擴大再生產,需要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融資規模。在目前貸款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農村金融貸款需要貸款人提供合格抵押品是必須的。為了扶植并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的發展并能夠分散貸款風險,減少壞賬損失,金融機構可以采取一些貸款政策傾斜。具體做法是對于參加了農業保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相應地降低抵押品評級。將原來不合格的抵押品視為合格的抵押品的前提是出于生產環節的種植業作物和養殖業貨物必須參加足夠保險保障水平的農業保險,金融機構根據保險金額的一定成數來確定貸款額度。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參加農業保險不僅控制了合作社的風險而且解決了融資瓶頸的問題。金融機構也通過“金融+保險”模式分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抵押貸款風險。
(四)將農業保險補貼直接補貼給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目前的農業保險補貼多數是直接補貼給農業保險的經營機構,所以很多保險公司即便沒有把經營好農業保險作為公司的使命,而是單純地為了獲得政府補貼而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這樣不但使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農業保險補貼變成了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爭奪的利益,而且會降低農業保險補貼的效率。美國的研究成果也表明農場主是為了獲得政府補貼而參加農業保險。通過對吉林省專業合作社的走訪,了解到多數合作社成員并不知道農業保險的保費中有政府補貼,即便知道也不清楚補貼的具體金額和比例。所以,在保險意識薄弱的農村,政府應該逐步有意識地培養農民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將農業保險補貼直接發放給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為了提高農業保險覆蓋面、保障程度,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難的問題,分散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金融風險,需要創新區域農業保險模式,實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農村金融、農業保險與宏觀農業發展戰略的四方共贏。
作者:梁鶴子 張穎 單位:吉林大學商學院 吉林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