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會計審計
我國在“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指出“將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目標和措施落實到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各個方面。”這一目標充分體現出中央對環保、可持續發展的重視。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權力制約監督制度,在糾正資源和環境責任缺位方面應該發揮積極的作用。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及其存在的問題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部門接收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干部管理部門的書面委托,依法對相關單位或部門負有經濟責任的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或離職后,對其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或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所進行的審計監督和評價活動。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包括:財政或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債務的舉借、管理和使用情況;重要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等。在這種經濟責任審計模式下,審計人員采取的審計方法主要是從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方面認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并不是認定領導干部的全面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也不是對領導干部的全部業績進行評價和鑒定。
二、資源和環境審計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得地位和作用
1、從政治角度分析資源和環境審計
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作用。從政府的角度來說,作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活動的主體,黨政領導干部履行的是一種公共責任和社會責任;從企業的角度來說,企業與資源和環境始終是一對矛盾的兩個主體,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管理目標下,企業的發展必定會以消耗大量的資源和污染環境為代價。因此,考核領導干部政績的指標不能僅僅考慮GDP等經濟發展指標,更應該注重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協調統一。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資源、環境可持續發展,順利完成“十二五”規劃目標,審計機關必須要將資源和環境審計納入到經濟責任審計當中,作為考核、評價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部分。
2、從經濟角度分析資源和環境審計
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作用。一個國家擺脫貧困落后狀態,走向經濟和社會生活現代化的過程即稱為經濟發展。經濟發展不僅意味著國民經濟規模的擴大,更意味著經濟和社會生活素質的提高。我國改革開放已30多年,經濟的高速發展給資源和環境帶來了沉重的代價,并且這種代價是不可逆轉的。過去,過分迷信“庫茲涅茨曲線”假說,依靠經濟增長達到一定程度后自然而然地解決資源和環境問題是不現實的,因為在經濟增長還沒有達到解決資源和環境問題的能力之前,我國的資源和環境承載力就可能已經趨于崩潰。
作為憲法賦予獨立地位的綜合性經濟監督部門,審計發揮的是預防、揭露和抵御經濟社會健康運行中的“免疫系統”功能(劉家義,2008)。在經濟責任審計中,評價領導干部的政績不能再以速度論英雄,而是將經濟發展的結果與形成當前結果所付出的資源和環境代價進行對比分析,這有助于領導干部在經濟決策中,重視經濟活動對資源和環境的影響,以更好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免疫系統”的功能。
3、從法律角度分析資源和環境審計
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作用。《環境保護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1996年,《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將轄區環境質量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工作的重要內容。”2005年,《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指出,“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系統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環境法律、法規是審計人員從事資源和環境審計的重要依據,是衡量和規范被審計對象是否符合規范的準則。實際中,有些地方政府和經濟部門并沒有認真貫徹落實好這些法律、法規,只重視增長率,忽視資源損耗率;重視短期效益,忽視長遠利益;不惜以犧牲生態環境、毀滅性開發稀缺的自然資源為代價,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審計機關有責任據此對負有經濟責任的相關領導干部的資源和環境政策的執行情況做出評價。
三、結論
資源和環境審計是國家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其納入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當中是完善和發展經濟責任審計理論和實踐體系的必然。在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機關要建立一套相關的指標評價體系(如:耕地或基本農田保有量完成率、單位GDP能耗下降率、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空氣環境質量、水環境質量、“三廢”處理率等),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所獲得的經濟效益與消耗的資源數量和環境污染情況結合起來進行評價,重點關注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是否貪污、挪用環保專項資金;是否包庇、放任、縱容重要資源使用和環境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干預環境執法或監管不力;其決策是否造成資源的浪費和重大環境影響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