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教育管理論文
一、當前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職能發揮存在的主要問題
1.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職能邊界定義不清
社會對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職能的認識、政府對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學生家長對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無限期待,三者交織作用在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工作上,使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工作出現承擔無限責任的傾向。本來需要社會、政府、家庭出面解決的問題,被牢牢加在學校身上。拿學生在學校發生意外事件來說,現在中國的高校幾乎都承擔過從法律上講沒有過錯的額外責任。學生家長對學校提出非理性訴求,政府從維穩的角度出發要求學校盡快解決問題,社會輿論則表現為同情弱者推波助瀾,身處此種情境下的教育管理者感到勉為其難和力不從心。這些本來是需要不同責任主體承擔的責任和需要共同解決的問題,卻轉移到了學生教育管理者肩頭。對學校學生教育管理職能發揮的非理性要求,必然導致學生教育管理者正常教育管理行為受到沖擊,正常教育管理工作無法開展,正常教育管理秩序受到干擾。從此角度來看,準確界定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職能對該職能的正常發揮至關重要。
2.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職能缺失
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職能存在缺失現象主要表現在高校學生教育管理過程中管理者沒有盡到應盡責任。首先教育管理理念認識不到位,對學生教育管理工作重視不夠,認識不足。表現在寫在文件中重要,落實到實際中輕飄;講在口中重要,實際執行時落空現象還經常發生,日常工作中工作規范不明,執行力不強。其次,學生教育管理工作保障不到位,主要表現在資金支持不到位,人員編制不到位,工作場地硬件條件不到位,激勵機制不到位。第三,在學校整體工作中,學生教育管理工作往往被有意無意弱化,重智育輕德育,重教書輕育人,重能力輕素質,重理論輕實踐等做法,都不同程度制約學生教育管理育人功能的發揮。這些問題都是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職能缺失的突出表現。例如,當前高校大學生心理健康問題突出,按照國家規定要求學校按1∶5000配備專職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員,要求建設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專用場地設施,要求開設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課程,這些要求不僅是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明確要求,而且應該是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職能發揮的應有職責,但由于種種原因,這些國家的規定和要求很多高校沒有實施或者是沒有完全實施。諸如此類問題在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工作中還有很多,都是學生教育管理職能缺失的表現,應該引起業內管理者的高度重視并加以切實改進,使我們在面對學生在學習、生活、就業方面越來越多元化的需求時,能不斷強化職能發揮,解決實際問題,克服職能缺失的現象。
3.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職能越位現象
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職能越位,主要是教育管理行為泛化,出現亂作為。首先表現為管理者行為侵害學生權益,違背學生意愿,妨礙學生能動性和主動性發揮,忽視學生參與權、知情權、申訴權,等等。在日常教育管理活動中,學生被聽講座、被參與活動的現象時有發生,學生的主體地位被管理者忽視。還表現在學校沒有把實施公共管理與尊重學生私人空間區分開來,認為學生在校所有行為都應該受到學校掌控,干涉學生私人事務,不尊重學生私人空間。比如在學生宿舍安裝監控設備,美其名曰是為學生安全考慮,實則是侵犯學生的隱私權。第三,學校提供的服務不是根據學生的需求來考慮,而是按照學校的供應能力來安排實施。比如,有些高校在課程開設上,不是按照課程體系設置的合理要求,不是按照學生學習的內在規律實施,而是按照有無上課的老師來安排,暴露出學校教育管理行為的隨意性。究其原因,主要是高校教育管理者違背了以學生為本,一切為了學生的教育管理初衷,從管理者的視角出發,行使管理權力,制定管理規范,實施管理措施。一些管理者在實施教育管理過程中,態度生硬,動輒以“不準”、“不許”、“不得”、“嚴禁”等口吻要求學生,都反映出“管理本位”的思想意識,不該為之而為。這些工作越位現象需要糾正和改進。
二、從三個維度提升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職能
根據筆者近三十年從事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的實踐和經驗,重點從三個維度考查如何提升高校學生管理職能。更新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的理念,形成新的學生治理結構是前提;依法行使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職能,維護學生正當權益是根本目的;理順學校內外部權力關系,形成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職能發揮的有效約束保障機制是路徑。
1.更新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的理念,形成新的學生治理結構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體現了國家管理層面的理念變革。高校在學生教育管理中也要快速適應新形勢和新問題,不斷更新教育管理理念,形成新的學生治理結構。一是要擴大學生教育管理主體,促使教育管理主體多元化。除學校、學校學生教育管理者以外,可以增加共青團組織、學生會組織、班級組織、學生自治組織、社團組織和學生個體參與學校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發揮學生組織的積極性、能動性、廣泛性,形成良性互動、教學相長的局面;其二,教育管理者加強與學生的溝通交流和平等協商,改變學生管理權力運行的向度,由自上而下發號施令,變為平等協商,虛心聽取他們對學校學生教育管理的合理化意見建議,換位思考,變教育管理為主動服務,滿足學生的合理利益訴求,增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其三,除強調強制性的校紀校規約束外,還可以更多地采用精神引領、環境塑造、制度激勵、藝術熏陶、公德約束等手段實現。從這些方面入手,從根本上解決學生教育管理中學生為主體,教育管理者主導,合理設置教育管理治理結構的問題。
2.依法行使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職能,維護學生權益
高校作為教育機構,要依法保障學生的主體地位和基本權益。《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對高校和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都分別作了規定,為高校和學生享有其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了依據。要回應學生的合法、合理利益訴求,賦予學生發展權、知情權、批評建議權等實體性權利,明確他們的申辯權、申訴權以及權利救濟等程序性權利,把保障學生成長成才放在突出位置,突出辦學行為學生受益原則。首先,高校教育管理者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進一步清理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合法合規的現代管理規章制度體系。二是推進各項規章制度體系的執行和實施,狠抓落實,以此推動學校學生管理體制的改革。高校可以依法對學生進行正當管理,以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學生應當服從學校依法作出的管理規定;但同時高校又有義務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各種合法權益,接受學生和社會的監督。要維護制度程序公平,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明確地告訴學生,他們在學校里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同時告訴學生在充分享有權利的時候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只有明確了學生在校應該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依法行使教育管理職能,學生的根本利益才能得到根本保護,這是提升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職能的根本意義所在。
3.理順學校內外部權力關系,形成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職能發揮的有效約束保障機制
從宏觀上講首先要突出學校的主體地位,提高高校辦學自主權,明確界定學校與政府、社會的關系,明確政府的權利義務,社會的責任義務。政府和社會應尊重學校的依法辦學行為,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從高校來講也需要有一個好的制度基礎,規范的行為模式來行使自己的辦學自主權,形成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首先建立適應新形勢和學生需求的高校學生教育管理新模式,按照上級的有關規定要求,保障學生教育管理機構健全、人員充實、經費到位。第二,在考核機制、激勵機制上與新時期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相契合,在工作內容、工作方式、工作措施上與學生需求相一致。第三,建立監督機制,發揮政府、社會的監督作用,保證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在高校的有效實施,克服學校管理的主觀隨意性。發揮學生組織參與學校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賦予他們監督學校管理行為的權力,暢通他們參與管理的渠道,保證學生組織有序合理地參與學生管理。第四,建立管理者的評價體系,由學生對學生管理工作進行評價,增加學生對學生管理方績效考核和對管理者本身提職晉升的話語權,促使學生管理方和學生管理者更多地考慮學生的利益訴求。
作者:張東偉 單位:中原工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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