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財政稅收
一、高等教育財政撥款體制
現代高等教育財政撥款體制主要由撥款主體和撥款機制構成。撥款主體是撥款體制中的實體部分,包括財政資金提供機構、分配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撥款機制包括三個方面:第一,財政資金的供給機制,即財政能夠和應該提供多少資金,提供的方式是什么,以及向誰提供;第二,分配機制,即財政資金如何向大學進行分配,以及大學如何在內部使用和分配這些資金;第三,問責機制,即財政資金使用的過程與結果如何。
(一)撥款主體
撥款主體界定了高等教育財政經費由誰來提供、誰負責分配以及誰為經費的供給和分配提供相關信息。一般來說,政府為高等學校提供財政資金,撥款機構負責分配經費。財政資金的提供和分配在一些國家統一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在一些國家,政府提供財政資金,而分配由專門的撥款機構來完成,這些機構往往是獨立于政府和大學的中介組織。究竟采取何種形式,不僅取決于一個國家的政治與行政管理體制,還取決于中介組織的發展成熟程度。與撥款相關的其他機構包括對大學教學與科研質量的評價機構、信息管理機構等,這些機構提供大學的資金使用、成本、績效和質量等方面的基礎信息,為政府和分配機構的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并在問責機制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二)撥款機制
高等教育財政撥款的供給和分配機制主要包括:撥款的資金規模水平、撥款的供給對象、撥款的標準、撥款的方式等問題。一個國家或地區高等教育財政資金的供給水平,常常是利益相關者之間在政府決策中不斷博弈或討價還價的結果,這些利益相關者包括政府各相關部門、大學、社會團體乃至家庭。同時,一國(或地區)在一定時期內高等教育財政撥款的資金水平也反映了該國對高等教育的重視程度。
撥款的供給對象主要包括高校和學生,即高等教育財政撥款的直接撥款機制和間接撥款機制。直接撥款機制是指政府將公共經費直接支付給高校的撥款方式和途徑。按撥款的依據不同直接撥款機制又包含以下三種不同的撥款方式:第一,協商撥款機制。在這種撥款機制下,高校獲得的教育撥款與其自身的辦學活動沒有直接的關系,而更多的取決于有關人員與有關部門之間的政治關系,所獲撥款額的多少由學校與政府協商確定。這種機制的缺陷顯而易見,因此現在很少有國家采用。第二,投入撥款機制。投入撥款機制中政府撥款的依賴路徑如下:以不同層次、類別、專業、地域的高校的教學和科研活動的成本為依據,由政府按照事先設計好的含有特定參數的撥款公式計算出各高校應得的經費總額,然后據以分配。這種撥款機制以成本參數和生均成本為基礎,克服了協商撥款的透明度低、變動性大的不足,如果撥款公式設計合理有效就能達到激勵高等學校規范成本行為、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目標。因此,此種方式為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第三,產出撥款機制。它的撥款依據是以各高校的績效評估為撥款基礎,從理論上講是比前兩種更為完善的一種撥款機制,但由于績效衡量指標的難以確定,目前這種撥款機制只有少數幾個國家采用,但把部分績效指標引入到投入撥款的公式中去則己經成為多數國家的共同選擇。間接撥款機制是指政府通過一定的方式把經費直接撥付給學生,再通過學生購買高等教育服務把經費支付給高等學校,即政府把經費通過學生間接撥付給高等學校。主要形式包括貸款、獎學金和助學金。在此種機制下,主動權掌握在學生手中,為了獲取優質的生源和足額的經費,各高校必然展開激烈競爭,并重視市場和學生個人的多樣化需求,通過提高辦學效率而增強高校的競爭實力和在社會上的知名度。
撥款的方式因一國的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文化背景和教育觀念等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也隨著高等教育發展程度的不同而有所變化,綜合考察世界主要國家的政府撥款方式,大致分為如下幾類:第一,增量撥款。每年的撥款要依據上年的撥款水平,其增加的撥款部分主要依據高校原有規模的擴大部分,比如增加新的專業或擴大招生等,增量部分的確定方式主要有按公式測算、經驗判斷和簡單的增長比例三種。這種方式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特別是70-80年代在世界不少國家得到廣泛應用,我國以前所使用的“基數加發展”就是這種撥款方式,正是這種撥款方式順應了高等教育大眾化趨勢,在當時特定的由精英教育向大眾化過渡時期,政府通過這種撥款方式很好地處理了與高等教育大發展及大眾對高等教育需要的矛盾。但隨著高等教育的推進,加之世界各國公共財政狀況的不景氣,這種增量撥款的方式因其過于簡單而日漸暴露出其缺陷,從而逐漸被公式撥款和合同撥款所取代。第二,公式撥款。
是指政府按總的生均成本撥款,對構成生均成本的因素賦予不同的權重。在公式撥款中,權重成了高校爭取經費、調整招生專業、制定學籍管理等活動的“晴雨表”。多數國家在確定公式撥款中各因素的權重時,主要考慮學習時間、專業類型和學習級別與層次等因素,以按平均成本確定撥款額,比如丹麥、荷蘭、德國等國在撥款時限制學生的學習年限。公式撥款一經適用,便受到各國政府采用,這種撥款方式適應當時高等教育發展要求改革高等教育撥款體制的需要,促進了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和高等教育大發展的進程。第三,合同撥款。這種撥款方式采取投標—招標的形式,最早應用于大學科研經費劃撥活動。20世紀70年代,許多國家出現了經濟萎縮、教育經費緊張的局面,各大學各顯其能,廣開經費來源渠道,政府及其他部門便通過投標-招標的合同撥款的方式為高校提供經費。
合同撥款這種形式本身即包括某種由學校內部或由政府組織的評價,因此,使用合同撥款有利于調動高校自主辦學的積極性,促進高校提高教育質量。但這種撥款形式具有一些缺陷,比如對高校基礎學科和基礎研究、學科發展和學術創新、學術自由等方面具有不利因素。第四,學費撥款。這種撥款方式是指政府直接對學生的資助撥款。其形式多種多樣,既可直接撥給學校,成為增量撥款、公式撥款或合同撥款的一部分,也可直接撥給學生;既可全額撥款,也可部分撥款;既可平均撥款,也可差額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