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會計審計
2000年12月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要求企業按規定計提八項資產減值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和委托貸款減值準備),除壞賬準備外,其他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均采用成本(或賬面價值)與市價(或可變現凈值、可收回金額)孰低法,充分體現了會計謹慎性原則。2003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其中就關于企業提取的準備金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準備、風險準備或工資準備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就使得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后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之間產生差異,需要企業進行納稅調整。為此,筆者就資產減值準備納稅調整會計處理問題進行分析。
1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并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地預計各項短期投資可能發生的損失。短期投資應以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市價低于成本時,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而稅法規定不允許稅前扣除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這樣,在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的當期,稅前會計利潤將小于應納稅所得額。但是在處置短期投資時,會計制度要求同時結轉已計提的跌價準備,而稅法規定仍按照短期投資的初始成本結轉以計算處置損益。此時,稅前會計利潤將大于應納稅所得額,即在短期投資存續期內計提的跌價準備在投資處置時獲得轉回。因此,上述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屬于時間性差異。在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時會計處理如下。
(l)期末計提跌價準備:遞延稅款借項=本期應計提額x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其中,借為遞延稅款(遞延稅款借項);貸為應交稅金即應交所得稅。
(2)期末沖回跌價準備:遞延稅款貸項=本期沖回額x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其中,借為應交稅金,即應交所得稅;貸為遞延稅款(遞延稅款貸項)。
(3)處置投資同時結轉已計提的跌價準備:轉回的遞延稅款二結轉的跌價準備x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其中,借為應交稅金,即應交所得稅;貸為遞延稅款(轉回的遞延稅款)。
2壞賬準備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款項進行全面檢查,預計各項應收款項可能發生的壞賬,對于沒有把握能夠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計提壞賬準備。企業只能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企業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企業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合理地估計。而稅法則規定企業可提取5輸的壞賬準備金在稅前扣除。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也就是說,在年末應收賬款余額5%。內提取的壞賬準備,會計制度和稅法在確認口徑和時間上并不存在差異,應視為正常的費用在計算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超過5%。的部分則形成差異,這個差異是會計制度和稅法由于確認時間不同形成的時間性差異。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l)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消,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2)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3)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4)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6)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當應收賬款出現上述六項條件之一的情況時,稅法才予以確認,形成的壞賬損失才從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所以,按照會計制度討一提的壞賬準備,在年末應收賬款余額5%。范圍內的部分為正常費用,不是差異;超出部分是時間性差異,其轉回時間是稅法規定的確認條件發生的時間,即壞賬損失實際發生的時間。在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時會計處理如下。
(1)期末計提壞賬準備:如果壞賬準備為借方余額或雖為貸方余額但小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0.5%,則遞延稅款借項:[本期應計提額+壞賬準備貸方余額(一壞賬準備借方余額)一年末應收賬款余額x5%。〕x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如果壞賬準備為貸方余額且大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0.5%,則遞延稅款借項=本期應計提額x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其中,借為遞延稅款(遞延稅款借項);貸為應交稅金,即應交所得稅。
(2)期末沖回多提的壞賬準備:遞延稅款貸項=本期沖回額x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其中,借為應交稅金,即應交所得稅;貸為遞延稅款(遞延稅款貸項)。
(3)差異轉回時:轉回的遞延稅款=壞賬實際發生時沖銷的壞賬準備x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其中,借為應交稅金,即應交所得稅;貸為遞延稅款(轉回的遞延稅款)。
3存貨跌價準備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存貨進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貨遒受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應當提取存貨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提。
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減少了計提當期資產負偵表上存貨的賬面價值和利潤表上的當期利潤,當期計算所得稅時應做納稅調整,其結果是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大于稅前會計利潤。在后續各期,已提跌價準備的存貨銷售實現或被耗用(其成本轉為當期費用)時,應納稅所得額將小于稅前會計利潤,即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時產生的差異在存貨銷售或耗用時轉回。所以,存貨跌價準備是符合時間性差異的定義及特征的。在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時,會計處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