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案例教學是為了達到一定的教學目的,學生在教師的引導下圍繞著教師所提供的案例進行閱讀分析、評判和討論,進而得出結論或解決問題的方案,深化對相關原理的認知和對科學知識的系統掌握,從而促進學生能力素質發展的一種教學方式。
案例教學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羅馬時代,但它真正作為一種教學方法的形成和運用,卻是發生在1910年美國哈佛大學的法學院和醫學院。20世紀初,案例教學開始被運用于商業和企業管理學,其內容、形式和經驗日趨豐富和完善,并在世界范圍內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國內外實踐證明,案例教學是一種具有啟發性、實踐性、靈活性和趣味性的教學方法,通過對實際案例的分析,能將抽象的理論知識具體化,并在實際案例中得到運用,大大提高了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和理論運用水平。在教學中加強這方面的訓練,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實際工作能力,從容應對走向工作崗位后遇到的各種業務問題。
一、法學專業課程教學的特點
哈佛學者斯騰恩伯格認為,優秀教師與普通教師存在三大差別,即知識的差別、效率的差別和洞察力的差別。就知識而言,包括三個層面,即原理性知識、特殊案例的知識、把原理和規則運用到特殊案例中的知識。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歸根結底是一門應用科學。目前,法學研究的發展趨勢也正由純粹的理論研究轉向制度及實用研究。高校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也應該是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即便是將來的碩士及博士人才,其理論研究的目的也是為了指導和服務實踐。就法學教學本身而言,因其具有教學內容的抽象性和實際運用的復雜性等特點,使得案例教學更顯重要。
1.法學教學內容具有抽象性。在法律及法學長期的發展歷史中,凝聚了人類不同時期眾多法學家對法律研究的成果和精華,這些理論成果都不同程度帶有一定的抽象性。尤其是對不同時代、不同制度背景下產生的法學理論的理解,其難度更大。同時,現行法律為了體現其權威性、穩定性和效力的普遍性,其法律規范往往呈現出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傳統的法學教育一般采用系統講授法,內容上只注重對立法或學術觀點的介紹、分析和評價,忽視研究各國法律實踐中的新情況、新經驗。這種純粹從理論到理論,從條文到條文的演繹,使教師的講解日顯空洞,學生的學習也更加被動和疲乏。
2.法律運用具有復雜性。這是由于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錯綜復雜所致,在實際工作中,要用現有的法律規定去處理千萬種形形色色的案件,生搬硬套、照本宣科是絕對不行的,否則就可能出現對相同的案件得出不同的裁判結果,或者對不同性質的案件得出相同的裁判結果,使人們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懷疑。
3.法學人才培養的高難度性?,F代法學教育要求我們不僅要使學生系統掌握法理論、法規則,還應使學生形成法律思維,培養法律精神,能夠將特定的規則與相應的生活實踐聯系起來,并運用規則去解釋現實生活和處理各類糾紛,具有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所以在法學教學中必須將學生實際運用能力的培養放在首位,緊緊圍繞這個中心,提供多元化的支持服務,而其中的有效途徑之一就是通過各種類型的案例教學,避免高分低能,培養真正的素質型、應用型人才。
二、適合法學專業課程的案例教學類型根據案例在法學專業課程教學中的不同運用,可將案例教學分成四種類型:
1.插入型案例教學。這種案例教學方法是由教師根據講授內容的需要,適時地插入一些短小精煉的案例,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幫助學生理解、消化教學中的重點和難點,增強教學效果的一種簡易、靈活的案例教學方法。這種案例教學方法的最大特點是簡便易行,所采取的案例篇幅較小,針對性強,往往能直截了當地說明問題。一般適合高校低中年級學生在學習法學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時采用。插入型案例易于收集,便于靈活運用,教師既可在講授前提出案例,也可在講授后插入案例。前者是先以案例的形式提出問題,造成懸念引發學生思考,然后通過教師的講授,讓學生自己從中找出答案,從而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后者則是先由教師講解基本原理、基本概念,然后運用案例加以進一步說明,將抽象的理論具體化,幫助學生理解、消化所講授的內容。
2.討論型案例教學。該種教學法首先是由教師選擇案例交給學生,讓學生根據所學的知識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對案例形成初步的分析處理意見,再由教師組織學生對案例進行討論,各自陳述自己的觀點,并說明理由,對不同觀點,允許學生展開辯論,最后,由教師作總結說明。該案例教學法有利于訓練學生的獨立思考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每一次綜合性案例分析,都會使學生對知識的掌握和理解更上一個新臺階。值得注意的是,采取討論式案例教學所選擇的案例應該是具有代表性、有一定難度或可能引起爭議的綜合性案例,教師選出案例后應先交給學生自己進行分析、判斷,這比直接組織課堂討論效果更佳。
3.觀摩型案例教學。通過學校與法院(或仲裁機構等)聯系,組織學生旁聽法院(仲裁機構等)審理(仲裁)案件的教學形式。通過觀摩法院的審案過程,使學生感受實踐經歷,為后一階段的模擬案例教學和畢業后走上工作崗位打下基礎。觀摩型案例教學,既可以是組織學生到法院(或仲裁機構)所在地參加旁聽,也可以將法院的審判庭搬到學校,該種案例教學法適宜在學習程序法后進行,以便學生在觀摩中熟悉訴訟(仲裁)程序,領會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實體公正的法律精神。
4.模擬型案例教學。這是一種選擇合適案例,由學生自己組織模擬審判或仲裁的教學方式。模擬型案例教學以教師指導為輔,主要依據學生自己組織完成整個審理過程,因此,必須以學生對實體法和程序法都基本掌握為前提,一般適合針對高年級學生運用。采用模擬型案例教學是將法庭(仲裁庭)搬到課堂,法庭(仲裁庭)上的每一個角色都由學生擔任,可以說這是他們步入工作崗位前的實戰演習,因而每一個細節應力求“演”得逼真,每一道程序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與討論型案例教學不同的是,模擬型案例教學不僅能幫助學生消化、運用所學知識,而且還能使學生在充當不同角色時,學會從各自的立場出發來運用法律武器維護社會正義,這更是一種能力和技巧的鍛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