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財務管理
近期,我們在對某總工會領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近年來隨著企業工會經費由地稅部門代征后,工會經費有了較大的增長,但由于現行監管體制的缺陷,導致工會經費收支、工會資產管理以及困難職工幫扶、送溫暖等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不少問題,急需改變工會經費監管體制,加強工會經費監管刻不容緩。
一、工會經費監管體制現狀
目前,各級總工會經費來源主要包括同級財政預算撥款、本級工會經費留成、上級補助以及工會資產經營收益等,此外各級總工會還代管了各種幫扶專項資金。按照工會經費獨立核算原則以及“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經費審查監督體制,各級總工會建立獨立的預、決算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制度,工會經費收支不納入財政預算,工會資產不列入國有資產,相應經營收益不上繳財政。具體監督管理情況如下:
1、財政預算撥款
主要為總工會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干部職工經費、本級各行政機關應上解的工會經費以及本級財政安排的困難職工零星幫扶資金,該部分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由于使用范圍和金額相對穩定,困難職工零星幫扶資金量又太小,一般上級經審委員會和本級財政、審計等均未將該部分資金納入常規監管范圍。
2、工會經費、上級補助以及工會資產經營收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相關規定,該部分收支不納入財政預決算管理,主要用于總工會在職人員支出、日常辦公支出以及下屬事業單位補助支出等,由本級和上級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監督。各級總工會每年將該部分收支預決算情況報經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后,再上報上級總工會批復,并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3、代管的專項資金
主要是同級政府安排的送溫暖資金、上級財政和工會系統分配下撥的困難職工幫扶專項資金等。按照工會會計制度規定,總工會將該部分資金通過往來科目核算,收支不納入預決算管理,對該部分資金監督主要由本級和上級經費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4、工會資產的管理
各級總工會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工會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規定,設立了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并完善了工會資產管理辦法,定期將總工會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和下級總工會的固定資產匯總后上報上級總工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關于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監督的規定并未得到有效執行,對各級總工會的監督主要由本級和上級經費審查委員會來完成,而各級經審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和管理機制決定了其僅僅是各級總工會的內審部門,其主要職能必然首先側重于為同級總工會服務,其次才是監督,即使監督也是較低層次的、有限的。
二、現行監管體制的缺陷
1.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獨立性有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工作的意見》相關規定,各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由本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會主任按同級工會副職級配備,納入同級工會領導干部序列,委員會辦公室是經審會的工作機構,列入同級工會機關部門編制,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入同級工會機關部門正、副職級領導職位,其職務任免應事先征求同級經審會主任的意見,經審干部不得從事經審監督范圍內的經濟管理工作,經審會及其辦公室所需經費納入本級工會年度預算,保證經審專用經費的使用。由此可見,經審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無論從人員還是經費上來說,都無法獨立于同級總工會,而且在縣級總工會中,由于人員配備不足,經審辦公室人員只能由財務人員兼任,其獨立性可想而知。
2.經審委員會的獨立性制約了其監督職能發揮
一是盡管制度賦予了各級經審委員會負責審查同級工會組織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監督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和工會經費的使用,并向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的職能和地位,但事實上經審委員會對同級工會經費收支的審查類似于必經程序,有些流于形式,談不上實質性監督,其辦公室的工作也多停留在為同級總工會服務,幫助其完善內部管理,規范會計核算等基礎性工作階段,對有些明顯的違規問題由于獨立性限制而無法反映,幾乎沒有涉及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等縱深層次。如審計發現某總工會存在超標準超范圍發放人員補貼情況,這明顯與相關規定不符,但作為此項行為的受益者,經審人員肯定不會對此有異議,因為他們無法置身事外。審計發現某總工會對經審工作經費采取據實列支的方式核算,支出金額遠遠低于經審專用基金的提取標準,但經審人員卻無法作為問題反映,更談不上糾正了。
二是經審的地位限制了其專業技術水平的發揮。經審的內審性質決定了其工作只能“避重就輕”,對有些明顯違規,但又可以從核算層面反映的問題,經審人員只能反映為賬務處理問題。如對通過將工會經費收入掛往來,從而人為調節收入和上解經費支出的問題,經審意見一般傾向于從核算層面反映。
三是經審工作的有效性更多地依賴經審結果的運用,這就跟單位領導的觀念和對經審工作的重視程度息息相關,即使僅為一條合理化建議,領導不采納也是一紙空文。
3.經審工作依據的法律法規漏洞影響經審效果
目前經審委員會對工會經費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管理,主要依據某領導在一次會上的講話,要求各項支出決算數只要不超過或低于預算的10%,就算合理。而預算的編制主要依據各級總工會歷年的經驗數據,既不能說明支出結構的合理性,也未對各支出大類的核算內容進行明顯界定和區分,這必然影響預算的計劃性和真實性,不僅影響到預算的執行,也為人為調節支出以逃避預算管理打開了方便之門。依據這樣的規定,經審委員會對預算的監管只能是有名無實,效果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