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會計審計
一、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建設歷程
(一)執業規則制定階段
自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重建注冊會計師制度開始,作為行業自律組織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就非常重視執業規則的建設。自1991—1993年,中注協先后發布了《注冊會計師檢查驗證會計報表規則(試行)》等7個執業規則,這是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走向正規化、專業化、法制化的標志。
(二)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體系的建立階段
1993年10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由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定職業規則、準則,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后實行。中注協自1994年5月開始起草審計準則,到2003年,中注協先后制定公布了6批審計準則,共計48個項目。
(三)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的建立階段
隨著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體系的建立,行業準則的制定工作不僅重視完善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體系,更注重提高準則質量。2004年以后,中注協在起草新準則時,一方面考慮到當前的審計環境,另一方面也借鑒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的最新發展,適應注冊會計師日益擴展的業務的需要,為貫徹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于2006年2月出臺了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共48項),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執行,其中審計準則是執業準則體系中的最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四)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的完善階段
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自2007年開始實施以來,總體上看運行良好,能為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提供切實有效的要求和指導,但近幾年,國際經濟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為適應新審計環境的要求,國際審計準則也進行了重大修訂,我國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業務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亟待解決,所以中注協2009年全面啟動了對2006版執業準則體系的修訂,以“準則趨同”為基本指導思想,充分吸收轉化國際審計準則修訂的最新成果,在2009年底陸續發布了38項準則的修訂征求意見稿,并認真吸納各方反饋意見修改完善執業準則,于2010年11月正式出臺修訂后的38項執業準則,于20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
二、新審計準則體系的重大變化
(一)體例結構進行重大調整
因本次修訂與國際審計準則的最新修訂成果充分結合,實現我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的持續全面趨同,而此次國際審計準則修訂最大的改進是明晰項目,目的在于使注冊會計師的目標和要求更加明確,從而使審計準則理解和運用保持一致。明晰項目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每項準則單設“目標”,明確界定注冊會計師執行該準則時應達到的目標,用目標指導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又單設“要求”,明確指出注冊會計師為達到目標應怎樣做;
2.語言表述力求平實易懂,以“注冊會計師應當”的形式明確規定“要求
3.改變準則的行文結構,分別清楚列示定義、目標、要求和應用材料,從而使準則整體的可讀性和可理解性更強;
4.在應用材料中特別提及對中小企業和公共部門實體審計的特殊考慮,使準則的適用性更廣。國際審計準則明晰化涉及37項準則,其中36項準則是按照新體例進行了實質性修訂,1項準則是新制定的。這37項國際審計準則涉及到33個我國2006版審計準則項目,于是審計準則委員會重組了這33項準則,重組后的準則項目有37個,與國際審計準則相對應,再加上還修訂了我國特有的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準則,因此本次修訂后公布的審計準則共有38項。
按新的體例結構修訂后的準則由五部分構成:“總則”、“定義”、“目標”、“要求”和“附則”。原審計準則中的解釋說明材料作為應用指南。修訂后的整套審計準則為12萬字,比2006版審計準則精簡不少,解決了“要求”淹沒在冗長的審計準則中的問題。實現了明晰化的修訂目標,使審計準則體系更易于理解和執行。
(二)更凸顯風險導向審計理念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改進了傳統風險導向審計,在系統論和戰略觀的指導思想下,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以對被審計單位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應對為主線,以“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為審計思路,確定可能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配置審計資源,做到有的放矢,在保證審計效果同時提高審計效率的。
2006版審計準則建立了現代風險導向的審計模式,體現了風險導向審計的思想。但當時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并沒有完全在所有的國際審計準則貫徹,以致我國的部分審計準則也受到影響。
本次修訂審計準則更凸顯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除核心風險審計準則進行修訂外,其他審計準則也修改,在整套審計準則中全面徹底地貫徹風險導向審計理念。例如,公允價值、會計估計、關聯方、對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的考慮等準則中進一步強化重大錯報風險的風險識別、評估和應對,而不再是原來的審計程序導向思維;分析程序、函證等準則中要求注冊會計師從風險識別、評估和應對的高度考慮要不要實施以及如何實施這些程序;特殊目的審計報告類準則中強調了風險導向審計思想在冊會計師所做審計工作中的重要性等。本次修訂后,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徹底體現在審計準則體系中的每一項審計準則中,保證了準則體系基本理念與具體要求的一致。
(三)新興問題的審計工作有了更明確的指導
由于審計環境的變化,在重要性水平、集團報表審計、公允價值審計、關聯方交易審計、管理層聲明、函證程序、利用專家工作、審計報告、內部控制缺陷溝通等領域中出現了一些新興的實務問題,經常出現審計失敗案例,說明原有審計準則不能滿足執業需求,需要完善相關審計準則,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指導,提高注冊會計師識別、評估和應對風險特別是舞弊風險的能力。修訂后的審計準則中,工作要求更明確,工作指導更細化,注冊會計師應運用合理的職業判斷下,以風險導向審計為基本理念,主動識別、評估和應對這些重大錯報風險,尤其是要重點考慮那些舞弊高發領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