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銀行管理論文
為提高市場流通人民幣整潔度,2010年9月總行辦公廳制定下發了《鈔票處理中心清分業務三項操作流程優化方案》(銀辦發[2010]173號)文件(以下簡稱優化方案),在天津分行、長春中心支行等6個設于直轄市或省會城市鈔票處理中心進行《優化方案》試點工作,提高了人民銀行清分工作效率,對提高市場流通人民幣質量起到積極作用,取得好的效果。根據總行辦公廳《關于做好鈔票清分業務流程優化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1〕25號,決定2011年在全國推廣《優化方案》,要求加強對商業銀行回籠券質量管理,取得商業銀行的支持,并建立相互間的差錯處理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
但從試點和推廣《優化方案》情況看,由于對回籠券質量管理有了新的要求,使商業銀行運營成本有所增加,承擔一定管理風險,而對此項工作落實不夠積極和持觀望態度。如何加強商業銀行回籠券質量管理,促進《優化方案》落實,對提高市場流通人民幣整潔度有重要作用。
一、商業銀行不愿意落實“優化方案”原因和背景
(一)對現金管理重視不夠和增加部分成本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貨幣流通量增加迅速,從2004年現金凈投放1722億元,到2010年凈投放6382億元;2009年人民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對回籠券進行清分,承諾從柜臺、ATM機不流出假幣和不對外支付損傷券,但從近兩年統計數據看,2009年上半年商業銀行清分量只占貨幣回籠量的5、5%,2010年清分量占貨幣回籠量9.07%,大部分商業銀行存在不同程度對外支付損傷券情況,而商業銀行流出假幣情況也時有發生;2010年人民銀行在在濟南、南昌等12城市對商業銀行回籠的一百元損傷券,進行清分聯機銷毀試點時,清分出完整券率平均達到66.8%,反映出回籠券質量不高;究其原因是商業銀行對現金管理不夠重視,投入人員和設備難以承擔現金流通量的快速增長,為追求效益而忽視承擔的社會責任。人民銀行監督管理力度不夠,對商業銀行支付損傷券處理偏清,也助長了商業銀行不愿意在現金管理方面的投入,而“湊合著干”對商業銀行經營幾乎沒有什么影響。要落實“優化方案”,需要增加運營成本,并承擔一定管理風險,所以商業銀行對《優化方案》落實不夠積極和持觀望態度。
(二)商業銀行現金中心建設滯后,使之貫徹“優化方案”有一定困難
《優化方案》要求各商業銀行上繳回籠券采取三種不同的管理方法。第一種是商業銀行繳存款每個包裝袋內回籠券要求來自同一家商業銀行,腰條和封簽簽章為同一人,這樣滿足鈔票處理中心在清分時“多捆一清”條件,提高了清分效率。這就要求商業銀行現金中心具有集中清分能力。以長春市為例,現有17家開戶行,有集中清分復點能力的有建行,工行、中行、吉林銀行、郵儲5家,其中只有建行承諾可以滿足整袋一人封簽交款,其他行都有困難。大部分現金中心(或營業部代為管理)停留在為ATM機加鈔而部分清分鈔票,為減少庫存提高效益,湊袋集中上繳發行庫情況。由于營業網點多,交款量參差不齊,要達到每袋內回籠券腰條和封簽簽章為同一人有實際困難。商業銀行現金中心建設與貨幣流通量增漲不適應相對滯后。
第二種是商業銀行繳存款包裝袋內回籠券來自同一家商業銀行,但腰條、封簽簽章為多人的,人民銀行在清分時,實行“多捆一清”,但要求商業銀行要與人民銀行簽署“繳存款差錯處置協議”,出現差錯時鈔票處理中心將包裝袋內全部腰條、封簽退回,由商業銀行自行處理解決,人民銀行只對各商業銀行現金中心負責。這在歐洲國家已經實行多年,符合鈔票清分產業化、社會化發展方向,也是目前推廣“優化方案”的較好途徑。但商業銀行涉及內部管理和效益考核等問題,尤其在發生大額差錯時,幾人平攤有失公平也容易給個別人造成作案機會,還有人民銀行多年處理差錯“具體到捆,責任到人”方式,而使商業銀行不愿承擔份內監管責任,也不愿意簽署“繳存款差錯處置協議”承擔內部自行處理的做法。如何讓商業銀行承擔起相應責任,是加強回籠券管理的重要方面。
第三種是凡包裝袋內回籠券無法滿足上述兩種要求的,清分時可以實行“一捆一清”。這在試點期間考慮到商業銀行要有一個適應過程,需要寫出書面說明報當地人民銀行備案。現在總行要求“優化方案”在全國推廣施行,如果不強化規范化管理,任由商業銀行選擇“一捆一清”方式,人民銀行推廣“優化方案”將無疾而終,無法貫徹落實,這正是推廣優化方案難度之所在。
二、落實總行“優化方案”的工作思路和做法
(一)工作思路
在進行深入了解調研論證的基礎上,落實“優化方案”貨幣金銀部門的工作思路:立足央行法定職能,加強對人民幣回籠券管理,在人民銀行履職領域內,制定實施細則,督促商業銀行履行社會責任,加強現金中心人員設備建設。提高央行現金管理執行力,依法采取多種措施,貫徹落實總行《優化方案》,促進市場人民幣流通整潔度提高。
(二)主要做法
1.深入調研了解情況,根據總行“優化方案”要求,制定落實“優化方案實施細則”,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商業銀行繳存款盡量統一到“多捆一清”并簽署“繳存款差錯處置協議”,在全轄范圍內指導“優化方案”推廣工作。
2.召開各層次商業銀行會議,傳達貫徹落實總行“優化方案”精神,得到商業銀行理解和支持。對暫時不能滿足“多捆一清”的商業銀行,給出一段時間緩沖期,要求設置一個期限與人民銀行簽訂協議(例如從去年9月到今年6月,已經給出10個月適應期,6月底前要求全轄絕大部分商業銀行要簽署協議,統一到前兩種方法上來,從7月初,全省要采取措施對回籠完整券嚴格檢查,加以規范)。要督促商業銀行以此為契機,加強現金中心建設,加大清分設備投入提高效率,即可以滿足人民銀行優化方案推廣,提高了現金質量,實行了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又對商業銀行自身發展和樹立形象起到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