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宏觀經濟
1土地利用沖突的緣起與演進
土地利用沖突(land-useconflicts)可概括為在土地資源利用中各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對土地利用的方式、數量等方面的不一致、不和諧,以及各種土地利用方式與環境方面的矛盾狀態[1]。這種客觀存在的矛盾狀態始終伴隨人類社會的各發展階段,早在18世紀馬爾薩斯的土地報酬遞減規律就從反向上驗證了人類對土地的“牟利”和“生存”需求間存在沖突[2],李嘉圖、William、Nicholls的研究也表明了地租、人口和土地使用制度間的發展變化關系[3、4],20世紀70年代,美國學者CarpenterSL也提出過量利用自然資源必將產生復雜和嚴重的環境沖突[5],這些研究引起相關機構和領域的廣泛關注,如表1。然而,現代意義的土地利用沖突研究則始于20世紀60、70年代,主要是世界各個國家由于土地資源的稀缺性所引起的利用沖突頻繁發生,且主要集中在區域資源不均等占有的地區之間、區域內部不協調的發展中國家和工業化程度加劇的國家[6、7],如近些年來印度發生的以土地為基礎的生態環境沖突[8],肯尼亞因放牧、養殖和野生動物間競爭的加劇所引發的土地資源和水資源之間的沖突[9],加拿大的珍稀植物保護與土地利用的沖突[10],亞馬遜河流域土地利用沖突[11]等,顯示不同地域范圍內土地利用與社會主權、歷史、政治、經濟和環境之間存在著復雜的相互作用關系[12]。土地利用競爭和沖突的結果促使區域生態環境的惡化,導致生物多樣性降低,使農村和農業經濟與生態系統效應之間產生嚴重沖突,直接影響區域經濟的發展,并且土地沖突不僅降低了當地農民、也降低了外來投資者對土地投資的激情,導致土地撂荒[13]。因此,學者們建立了人類社會系統和生物物理系統之間的動力平衡模型,用來解決資源競爭及其土地利用與環境沖突因素的協調關系[14]。
2土地利用沖突的理論框架
事實上,土地利用沖突的實質是人地關系不和諧的表現,沖突只是土地利用結果的外在表象,是一定時空尺度下土地利用格局在某一方面的突出表現,要揭示土地利用沖突誘發的深層原因,必須深入研究土地利用的過程和演進機理,進而才可能提出有效地調控方案。因此,土地利用沖突研究框架包括了土地利用的利益相關者、土地利用沖突的形式和內容的調查與分析、土地利用強度的評價以及土地利用沖突和解方案的建立與選擇的研究,見圖1。土地利用的過程和沖突機制的揭示無疑成為土地利用沖突理論研究的核心內容,土地利用沖突理論研究必須建立在土地利用學、景觀生態學和土地生態學等理論基礎之上。因為土地利用是人類根據土地的自然和經濟雙重屬性特點,按一定的經濟與社會目的,采取現代技術手段,對土地進行長期性經營活動,把土地自然生態系統變為人工生態系統的過程,所以,土地利用反映了土地的使用狀況和土地的社會經濟屬性;而景觀生態學則更多地關注土地的自然屬性;土地生態學的核心是將人類社會經濟系統與自然生態系統有機結合,因為人類土地利用活動是對環境最大擾動之一,人類土地利用的結果不僅滿足了自身的現實經濟需求,同時對環境和生態也產生巨大影響甚至沖突。土地利用沖突研究強調人類利用土地的主觀性、能動性和價值變化,把人類在不同時空條件下,對土地利用價值的需求和土地生態系統在不同階段、空間的變化過程及其對價值流、物質流和能量流的影響刻畫出來,并和土地利用的經濟學屬性很好的銜接起來,通過銜接把土地生態系統的景觀過程作以清晰的描述。所以,對土地利用沖突機制和原因的揭示,可以指導未來人類合理利用土地的方式,以減少人地利用沖突。
3土地利用沖突的研究內容
3.1土地利用沖突的利益相關者
3.1.1利益相關者理論
利益相關者理論(stakeholderTheory)是基于企業平衡各類利益群體間相互沖突的要求而產生的理論。它源自于1963年美國斯坦福研究院提出的“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是這樣一些群體,沒有其支持,企業就不可能生存”這樣一個基本概念來判定是否是利益相關者。進入20世紀80年代后,美國經濟學家弗里曼(1984)給出了一個廣義的定義,指出“利益相關者是那些能夠影響一個組織的目標實現的人,或者自身受到一個組織目標的實現所影響的人”[15]。這一概念寬泛的把社區、政府、其它社會組織等納入了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研究范疇。但是,九十年代,在進行實證研究和應用時,研究者們普遍意識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與利益相關者的支持與參與是分不開的,但是利益相關者各方對于企業的影響程度是不同的,對各利益相關者的區分和界定是該理論的重要研究內容[16]。
3.1.2我國土地利用的利益相關者
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是我國長期以來的國家戰略目標,土地利用涉及到全體國民共同的利益。依據土地產權制度理論,我國的土地權利設置可分為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因此,我國土地利用的利益相關者既包括土地所有者主體,也包括土地使用者主體。從土地所有權關系看,土地所有者主體指國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的國務院以及具有土地征用權的各級政府是國有土地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經營、管理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鄉鎮、村、村小組三級),是集體所有土地的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從使用權關系看,國有土地的利益相關者主要指法人、單位和個人(國內、國外和其他地區),包括諸如房地產開發商、股份制企業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主體。農民集體土地的利益相關者主要指集體土地的承包戶、承租戶、受托戶、鄉鎮村企業、外來單位和企業、聯建戶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權主體。
3.2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沖突關系分析
3.2.1基于不同需求的沖突關系分析
在我國土地利用過程中,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對土地需求目標的不同,所表現出的沖突也是不同的。從宏觀上看我國土地利用沖突主要表現為利益相關者之間對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厘定以及土地利用所引起的社會經濟、生態環境效益的爭奪和競用,是利益相關者基于需求差異而引起的土地利用數量、結構和價值沖突[17];主要表現為三個層次(如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