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繼承法作為我國重要的法律準則,也是人們十分關注的法律條文之一,同時對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但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債權人的利益都遭受到了侵害,我國有關繼承的案件也隨之增多。基于此,本文以我國繼承法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研究為研究出發點,探索了我國繼承法中對債權人利益保護存在的不足之處,以期為我國繼承法的完善提供理論意義,并能更好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本文源自法制博覽 發表時間:2021-01-25 《法制博覽》雜志,于1985年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正式創刊,CN:14-1188/D,本刊在國內外有廣泛的覆蓋面,題材新穎,信息量大、時效性強的特點,其中主要欄目有:學術前沿、社會管理、文化教育等。
關鍵詞:繼承法;債權人利益;保護研究
我國現行的繼承法是 1985 年在人大代表會中開始訂立實施的,時至今日我國對繼承法還沒有做出修訂的繼承法。但隨著我國社會的經濟、科技等都在快速的發展階段,人們擁有的物質也越來越多,除了房屋、收入、林木等基礎的物質,還增加了著作權、專利權、生產資料、圖書資料等等。作為繼承者的合法權益,人們對繼承財產的需求也隨之增加,然而,現行的繼承法已經滿足不了現代社會穩定發展的需求。
一、我國繼承法對債權人利益的現狀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人民的財產不僅從數量上發生了巨大的改變,還在其性質方面發生了重大的改變。財產從主要的生活資料逐漸成為既是生活資料又是生產資料,且在生產的過程中財產數量也在不斷的變化,使得這其中的債權債務關系變得也越來越復雜[1]。而我國的繼承法在此基礎上,已經滿足不了當今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因此,我國繼承法需要根據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現狀制定出更為適合當今社會經濟發展的繼承法律制度。
二、繼承法中債權人利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無條件的有限繼承責任制度
我國繼承法中表明繼承者在繼承被繼承者的財產時,應將被繼承者生前所承擔的債務以及相關稅款進行清償,繼承者需要清償的相關稅款以及債務則是根據被繼承者財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度,如果繼承者清償的稅款和債務超過了遺產的實際價值,繼承者愿意主動償還的不在此限制范圍內[2]。繼承者放棄繼承財產的,對被繼承者的所有債務以及稅款可以不負清償責任[3]。由此說明,繼承者的債務清償屬于有限責任,是以被繼承者的遺產為限度,當被繼承者的債務與相關稅款超出實際遺產,繼承者則可以不承擔超出的債務及相關稅款,繼承者本身的固有財產不會被用于償還遺產債務。由此可見,此條法規對被繼承者的債權人是不公平的,使得債權人的利益被嚴重侵害。
(二)缺乏確定遺產范圍
我國的繼承法中沒有對遺產的情況作出明確的規定,也沒有明確其范圍。然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關鍵點就在于遺產的范圍[4]。只有在繼承法中明確出遺產的范圍,才能對債權人利益進行有效的保護,進而實現被繼承者的所有遺產優先償還自己所有的債務和相關稅款的這項規定。因繼承法里沒有明確遺產的范圍,最終使得繼承者有繼承財產的權利,而不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
(三)對繼承期限缺乏明確的規定
對于我國的繼承法,對繼承的期限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致使其繼承關系也就處于不穩定的狀況。繼承者接受繼承的時間或者放棄繼承的時間,繼承法里都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這也就是說,繼承者隨時都有可能發生改變[5]。那么,對于債權人來說,繼承者是不確定的,由誰繼承財產后并償還債務也就成了不確定甚至是遙遙無期,這就給債權人帶來了侵害。因此,繼承法沒有明確繼承期限,不僅在對被繼承者的財產管理方面存在問題,還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四)債權人缺乏保護權益的有效手段
在我國現實社會中,當繼承者知道被繼承者有債務時,一般的繼承者則會選擇拒絕償還債務,并對繼承的財產進行隱藏、揮霍、償還繼承者自己的債務以及轉移等等[6]。這就使得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侵害或影響,債權人的權利也就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在我國繼承法中缺乏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有效手段。
三、我國繼承法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的策略
(一)將無條件改為有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制度
我國繼承法的繼承制度為無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制度,這對繼承者來說當然是很有利的,但對債權人來說隨著債務人的去世債權人的財產就無法收回,這顯然是很不公平的。所以,為了保護債權人的相關利益,我國繼承法應將無條件改為有條件有限責任繼承制度,以此維護債權人與繼承者雙方的利益平衡。那么,在有條件下對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主要核心可以從兩方面進行探討:其一,繼承者將繼承的財產優先償還被繼承者的債權人;其二,將繼承者和遺產的固有財產進行分離,并保證其完整性。此外,繼承法中應明確指出繼承者有義務通知債權人、按規定處理財產、妥善保管財產以及制作財產清單,如繼承者沒有履行以上義務,被繼承者的債權人有權請求繼承者賠償相關的損失,同時向不當受領者要求返還得利不當的財產。
(二)完善遺產界定的范圍
制定繼承法中的遺產范圍不僅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還能完善繼承法的相關制度。在繼承法中,各國將繼承的財產劃分為兩種不同的財產類型,一種是積極財產,一種是消極財產[7]。積極財產主要包含了被繼承者的收入、文物、林木、房屋以及各種財產權利等等;消極財產主要就是債務財產。我國所遵循的法律原則是權利與義務相一致,所以在遺產范圍的界定上,也應遵循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相一致,也就是說,把消極財產(債務)納入繼承法的遺產中,以此確保債權人和繼承人的權益相平衡。此時,繼承人可以根據實際狀況進行選擇,如放棄繼承或者限定繼承等等,以此來保護繼承者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完善接受或放棄繼承的制度
在接受或者放棄繼承方面的制度完善,可以從申請程序方面著手,包括提交財產清單和申請時間等等。我國在對繼承法的繼承日奏效之日起,將繼承者選擇放棄或者接受繼承的相關申請時間規定為六個月之內,繼承者向相關部門提供書面申請報告、遺產清單說明以及與遺產債務的關系等等。當繼承者申請限定繼承的,應將相關資料提交至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繼承者申請放棄繼承權的申請資料可交由人民法院或者遺產管理人。此外,繼承者應根據債權人的相關請求,把繼承者已經占有的財產進行劃分,當財產不能分割時,繼承者應提供擔保與保證書。
(四)賦予債權人遺產管理請求權
在我國的許多財產繼承案件中,大部分的繼承者都選擇了無限責任繼承,同時將自己原有的財產和所繼承的財產混合,以此來躲避清償被繼承者的債權人,這就給債權人的權益帶了巨大的損害,對債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立法部門在完善繼承法時,可以將賦予債權人遺產管理的請求權利納入我國的繼承法中,使債權人的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綜上所述,本文通過對我國繼承法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研究,發現了我國繼承法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存在著不足之處,即無條件的有限繼承責任制度、遺產范圍不明確、繼承期限的規定不明確、債權人缺乏有效保護權益的手段。針對以上問題提出有效改進策略,即將無條件改為有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制度、明確遺產界定范圍、明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相關制度、增加債權人對遺產管理的請求權利。這些策略可以進一步推進繼承法加強完善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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