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對既有淺基橋梁的整治措施
簡要:本文從既有淺基橋梁的形成原因及現狀為出發點,簡要分析了既有淺基橋梁的整治措施,希望能為我國的橋梁安全帶來幫助。
摘 要: 本文從既有淺基橋梁的形成原因及現狀為出發點,簡要分析了既有淺基橋梁的整治措施,希望能為我國的橋梁安全帶來幫助。
關鍵詞:既有淺基橋梁;成因;整治措施;分析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existing bridge with shallow foundation formation reason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briefly analyzes the existing bridge with shallow foundation treatment measures, hoping to help our bridge safety.
Key words: existing bridge with shallow foundation; cause; control measures;
analysis
中圖分類號:TU7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1.序言
近幾年來, 隨著我國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國家加大了基礎建設的力度,投資建設了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橋梁作為交通運輸的紐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許多既有的橋梁由于私自濫采河沙、河流沖刷、污染物質侵蝕等原因,給橋梁的基礎安全以及橋梁運營的安全帶來嚴重的隱患。馬磊在《橋基安全防護技術研究》一文中提出:“隨著公路建設的快速發展,高速公路建設已大規模的進入山區。山區高速公路中縱向橋梁的數量增加較多,橋墩順河道排列,數量多,范圍大,對水流的干擾較大;同時橋梁下部結構也受到了水流和推移質的強烈作用,特別是峽谷河段河道狹窄、比降較大,且多跌坎;山洪暴發時,水流速度快、波動大,并攜帶較大的卵石或漂石,水流的沖擊力和滾石的撞擊力都會對橋梁下部結構的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河道行洪和橋梁安全問題出。”①因此,必須重視既有淺基橋梁的整治工作,確保交通安全。
2.既有淺基橋梁的整治措施
2.1做好橋梁的加固防護
做好橋梁的加固防護也是既有淺基橋梁的重要整治措施,該防護措施可分為局部的加固防護措施和整體的加固防護措施。既有淺基橋梁的自然環境方面的侵害主要來源于河床的侵蝕作用、河流的沖刷以及河流攜帶的泥沙及卵石、粗顆粒等對橋墩的撞擊、摩擦而出現磨蝕,從而造成橋墩地埋深度減少、基礎掏空等現象,嚴重影響橋墩的穩定性,給橋梁本身和交通安全帶來巨大的隱患。為了有效防止這些自然因素對既有淺基橋梁帶來的可能損害,需要對淺基橋梁進行局部防護和整體防護。主要是通過減弱河流沖刷能力的方法,逐步提高橋墩的抗沖刷能力,或者采取深埋橋梁基礎,加大橋梁安全深度的方法,來減小自然因素對既有淺基橋梁造成損害的可能性。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經濟合理”的原則,以實現根治為目的,充分考慮既有淺基橋梁防護工程的長期效益,對既有淺基橋梁實行永久或半永久的防護,確保加固防護的耐久性。防護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種:一是減輕水流對橋梁的沖擊;二是提高橋墩的抗沖刷能力;三是增加橋墩的埋深;四是在下游設置攔砂壩。要結合對河流的集中整治,充分考慮既有淺基橋梁的整體抗沖擊強度,盡可能地減少對河道的擠壓。切實實現加固防護一處、杜絕一處隱患的終極目標。在實施橋梁的加固防護時,要綜合考慮橋梁所在區域的地質條件、氣候條件、河流的水文特征等因素對既有淺基橋梁的影響,制定科學、合理的施工方案,既可以通過修建護岸、護坡、河床護砌及丁壩、順壩、導流堤等永久性建筑控制河流對橋墩的沖擊,減少河床下降和沖刷的概率。同時還要采取生物措施,如建設防護林進行防風固沙等手段對既有淺基橋梁進行必要的防護。
2.2加強對既有淺基橋梁的保護措施
加強對既有淺基橋梁的保護是既有淺基橋梁整治的一項重要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要禁止在橋梁周邊區域采砂、挖坑。隨著建設事業的逐步升溫,作為主要建筑材料的河沙的需求量激增,非法采集砂石能為橋梁周邊地區的當地居民帶來可觀的收入,導致非法采集砂石屢禁不止,違規非法采集砂石加快了河床的下降速度,造成橋梁基礎埋置深度減小,形成淺基橋梁,據有關部門統計,非法采集砂石已經成為既有橋梁的第一殺手。違規非法采集砂石嚴重影響到了橋梁及通
限載通車的安徽六安縣黑石渡大橋
行的安全,因此,橋梁管理部門同橋梁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聯合打擊非法采砂成為淺基橋梁的重要整治措施。在加大打擊非法采集砂石力度的同時,在距離橋墩一定距離的下游修建攔砂防護壩可以有效保證橋梁基礎的地埋深度,是對既有淺基橋梁實行保護的重要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在鐵路線路和鐵路橋梁、涵洞兩側一定距離內,修建山塘、水庫、堤壩,開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響鐵路路基穩定或者危害鐵路橋梁、涵洞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動,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刑法也對破壞橋梁的行為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法律的規定,使非法采集砂石的行為遠離了橋墩,使在距離橋墩一定距離的下游修建攔砂防護壩成為了可能。
注:①引自:《橋基安全防護技術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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