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是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土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出臺這項政策,各地不能強行實施征地,對于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下面小編推薦關于我們的土地征收補償。
摘 要:土地征收補償作為一種基本的土地制度,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我國也不例外。我國從建國至今,經過多次法律修改,形成了今天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隨著中國城市化腳步的加快,征收農村土地成為新增建設用地、擴大城市規模的主要途徑。與此同時,我國濫征土地數量之大觸目驚心,直接危及國家的糧食安全和土地的合理利用。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現行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進行全方位的探討,以完善我國現行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補償漏洞 補償完善
一、補償漏洞
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雖然從新中國成立起就存在,并經過若干法律的修訂,逐步形成了今天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但從總體來說我國的土地補償制度很不完善。不僅反映在立法層面上,也體現在制度操作層面上。
1、立法層面上
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規定散見于憲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聽證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在某些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還制定了征收土地補償的規定,如北京和上海兩地。這些規定既不系統,也不全面。相對具體的只有規章的規定,在立法上反映不出征地補償制度的重要性。
2、制度層面上
由于政府權力缺乏制約、存在大量的違規現象,農民權利被嚴重侵害。首先是政府違法壓低補償費,低價征得農民土地再高價賣給開發商,從征地中獲取暴利;其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村委會、村干部剝削瓜分農民的補償費,使失地農民雪上加霜;再次是征收補償程序中農民的聽證權無法實現。聽證會大都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代表參加;最后是司法保護薄弱,民事審判往往以征收補償案件不屬于民事案件為由不予受理,行政審判庭則以各種方式阻止農民起訴。[1]
二、補償完善
鑒于以上問題,有必要對我國現行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進行全方位的探討,以完善我國現行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1、補償主體和權利人
補償主體是農村土地征收中向農民給付補償金的主體,在征地補償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對此問題,理論界一直不大關注,政府充當補償主體似乎不容置疑。我國土地征收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受益人使用,即大多數情況下,政府征收土地之后,還要將土地賣給真正開發使用土地者。這些土地使用者稱為“受益人”。另一種情況為政府使用,如用于軍事設施建設。這種情況沒有明確的受益人。為確保政府在征收土地的中立地位和征收補償的公正合理,借鑒域外經驗,應當明確有受益人的情況下由受益人作為補償主體,在沒有受益人的情況下,由政府作為補償主體。至于征地補償中的權利人應該為喪失土地的農民本人,而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2、補償標準和范圍
補償標準是爭論最為激烈的問題,因為采取何種標準直接關系農民所獲補償金額的大小。征收標準的確定可以根據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土地的價格實際上是地租的資本化或資本化的地租,即土地價格=地租/利息率”。因此,土地價格的確定可以參考每畝土地年平均給農民帶來的利潤和同期銀行的不定期存款利率來確定。
具體公式如下:設若該地區每畝耕地一年的產值減去農民的投入后年利潤為人民幣X元,而征地當年的不定期存款利率為Y,則該每畝土地的市場價值Z=X/Y。此Z即可確定為每畝土地的基準地價。這個價格意味著,農民個人通過出讓土地取得Z元后,即便把錢全部存入銀行,其每年從銀行所獲取的利息與其繼續耕種土地所得的利潤完全相同。這就基本保證了農民的利益,保證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會降低。
3、補償方式
關于補償方式,改革的呼聲很高,一些學者借鑒東南沿海征地補償中政府、集體與個人共同繳納保險費的辦法,將失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成功經驗,提出“我國應當重視對農民的社會保險補償方式,[2]還有一些學者針對我國一次性貨幣補償的缺點,提出了“分期補償、土地使用權入股安置、留地安置等多種形式的復合安置。
從我國農民謀生的技能較低、進入城市后就業困難的現狀出發,上述補償方式可以彌補單一金錢補償的不足,有利于失地農民的生活安置。除以上金錢補償外,還可以增加以下幾種補償方式:一是置換地安置,即給與被征地農民相當數量和質量的土地。二是留地安置,即將部分被征收土地給農民興辦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或招商引資。三是土地債券安置,即將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直接入股到征收土地上建設的經營型企業中。 4、征收補償程序
補償程序的公正是補償合理的重要保證。雖然國土資源部發布了《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與《國土資源聽證辦法》,對征地補償程序作了部分的規定,但農民的程序權利仍然得不到保障。鑒于此,筆者認為征收補償應遵循四個原則:一是公開原則,即補償的標準、范圍和權利人的基本情況等與補償有關的內容必須公開,由補償主體履行公告義務;二是農民自己參與原則,即由農民自己參與或選舉代表人參與補償方案的制定程序,而不是由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參加;三是協商在先原則,即補償方案先由農民與補償主體協商;四是司法最終原則,如果協商不成最終由司法機關裁決。
借鑒域外經驗,需確立幾個環節:第一發出補償公告通知。第二補償主體提出補償的初步方案。初步方案由補償主體根據土地的市場參考價格擬定,同時通知補償權利人,并進行公告。第三聽證、協商程序。補償權利人有聽證的權利。第四裁決程序。如果聽證中不能達成協議,則由裁判機構對補償方案做出裁決。第五給付補償程序。由補償主體按照補償協議或裁決的補償方案履行補償義務。
參考文獻:
1.薛剛凌 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研究[J],《政法論壇》,2005年第3期,第87頁。
2.賀敏杰《失地農民老有所保-寧波建被征地農民保障基金》,2002年12月20日《國土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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