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2007年7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中規定了食品銷售者進貨查驗記錄制度。201 5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中正式提出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本文概述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定義與內容,重點闡述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電子化與電子追溯體系的相互推動,倡導通過技術創新和制度設計,引導經營主體參與到食品全過程追溯。
《中外食品》雜志是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國內外公開出版發行的食品行業綜合類期刊,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CN11-4823/TS,國際標準刊號:ISSN1671-8895。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中國食品工業(集團)公司、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主管主辦。
1引言
國家通過法律等手段督促生產經營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通過層層責任的細化,以期最終達到食品全過程追溯制度的建立。
2007年7月《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發布,第5條規定“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2015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安法》)對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食品批發記錄制度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對食品經營者和食品經營企業以及食品批發企業的義務做了區分。各省市自治區的食品安全條例中,對食品經營者的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做了補充規定,例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其中第二十五條對所有的銷售者做了相應的規定,以涵蓋所有的食品經營者,使其只在食品進貨記錄中的信息存在差異。
本文主要論述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與食品安全追溯間的統一性,只有通過電子追溯體系的建立和電子臺賬的建立,才能使食品追溯體系覆蓋食品的全過程。
2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追溯的定義與內容
2.1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定義與內容
《食安法》中對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定義可歸納為進貨時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并按照時限保留相關的憑證和記錄相關信息。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實際包含了三個部分,首先是進貨時查驗,其次是將前述憑證進行留存,最后是記錄食品相關的信息。在《特別規定》的第5條規定了銷售者的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中記錄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在《食安法》的第53條共4款,分別規定了食品經營者的進貨查驗制度、食品經營企業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批發企業的食品銷售記錄制度。記錄的內容還包括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供貨者地址。對于食品批發企業需要記錄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2.2食品追溯的定義與內容
國際標準化委員會(ISO)中“可追溯性”定義為“通過記錄的標識追溯某個實體的歷史、用途或者位置的能力”。2002年,歐盟食品標準委員會條例178/2002第18條,可追溯性是指通過生產、加工和經銷等各階段跟蹤和追蹤食品、飼料、食品動物或將納入或預期將納入食品或飼料的物質的能力。可見食品追溯是食品生產、流通相關信息的記錄全部匯總,類似企業的信用檔案。
食品生產企業的記錄構建起一個食品實體,而食品流通過程中的記錄更像是一張張車牌,記錄食品實體的行程。因此,食品追溯中食品生產企業的要求高、標準嚴。2016年的《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中,32類食品納入食品生產許可的范圍內,這32類食品生產企業在生產加工的過程中需要記錄保留的用于追溯的信息從宏觀角度來說大同小異,涵蓋原輔料入場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記錄、投料記錄、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出廠檢驗記錄以及設備設施記錄等;不同的是是各類食品的特征指標涉及的記錄。
3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食品追溯體系的關系
3.1食品追溯體系的意義
追溯體系的建立,采取源頭管理能夠事半功倍,即從食品生產企業開始建立追溯系統。食品生產者記錄與追溯體系有關的信息,其責任來源于法律的規定。以及對食品防偽的需求,防范食品安全風險。
食品監管中對食品追溯是有時間規定的,依據我國行政法的相關規定,一般法定的追溯期限為2年。現在我國的食品從生產到流通需要經過多個環節,在食品出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時候,食品追溯系統的效率直接影響案件的辦理。例如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案件辦理的期限為60個工作日,第一次延期30個工作日,第二次延期90個工作日。如果食品追溯的真實性需要得到全環節參與者的確認,全環節參與者案件的辦理往往會超過法定的期限,不利于食品違法行為的查處。
3.2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意義
食品經營者從追溯體系中能夠得到的收益之一為《食安法》第136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常被稱之為“免責條款”。因此作為理性人的選擇,經營者愿意履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監管中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作為《食安法》第136條的適用條件,是對食品經營者的保護措施,很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僅憑食品經營者的眼看手摸是無法進行判別的,但是做到食品的可追溯性是食品經營者能力范圍之內的義務。
3.3兩者間的關系
追溯體系細化到每一個食品經營者,就體現在他的食品經營臺賬上,包括食品進貨臺賬和食品銷售臺賬。只有食品生產者和食品經營者全部都建立了完備的食品進貨臺賬和食品銷售臺賬,食品全過程追溯才能夠完成。其中某個鏈條的斷裂,都將導致全過程追溯的失敗。
食品全過程追溯體系是建立在食品全環節的臺賬記錄齊全且契合的情況下,高于《特別規定》和《食安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要求。
4電子臺賬與電子追溯體系構建的意義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建立難點在于記錄的繁瑣和信息記錄的真實準確。《食安法》對食品進貨記錄的要求中可以看到包含以下信息: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批發記錄中要有以下信息: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明顯可以看出食品進貨記錄和食品批發記錄必須得對上才算是追溯的構建。兩者間的信息要是存在不對應的話,追溯就可能斷裂。這對食品經營者臺賬的記錄有較高的要求。當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種類批次較多之時,記錄食品進貨臺賬就成為一個繁重的負擔。而且記錄的成效并不由自己控制,而取決于整個追溯中每一個參與者的記錄。追溯的建立更多是基于相互的信任。由此削弱了食品經營者記錄食品經營臺賬的意愿。
其次是信息的真實準確性方面,前國內的企業大多采取紙質版書面記錄的方式記錄各類產品的信息,用以實施追溯。在沒有完備的電子追溯體系的環境中,紙質材料的可更改性和不易保存性,同樣使食品經營者對追溯體系的建立持保留態度。電子追溯系統和紙質的追溯系統相比,數據的保存和變更都是有系統的時間記錄,因此電子追溯系統能夠更加客觀公正地記錄食品的真實信息和流向。
5結論
食品電子追溯系統和食品進貨、銷售臺賬實際是相輔相成的,如果能夠采取相應的技術,使食品流通的過程中自動將信息記錄入每個環節的參與者的食品進貨、銷售臺賬中,或者以一種極其便利準確的方式將信息記錄下來,將能夠極大地提高食品經營者參與食品追溯體系的積極性。
消費者、食品經營者、食品生產者、食品監管者通過采用不同的查詢端口,能夠部分或者全部的查看整個食品從農田到餐桌的過程,當食品問題發生的時候,消費者能夠找到責任者,食品經營者能夠通過136條免除責任,食品生產者能夠及時的查找問題原因,食品監管者能夠及時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食品追溯系統的效果就得到了具體的體現。
至于采取何種方式達到上述效果,則無需局限于現有的追溯機制和監管體制,無論是企業自建追溯系統,還是由政府機構建立追溯系統,或是由第三方構建追溯系統,只要能夠達到準確便捷高效就能夠達到食品追蹤的要求就可以使用。
論文指導 >
SCI期刊推薦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