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當前,我國刑法在環境犯罪的刑罰配置上并不完整,不足以對環境犯罪進行有效制裁。針對環境犯罪的特點,其刑罰配置應該在以下方面進行立法完善:配置合適的主刑,改善罰金刑,增設資格刑,并且重視非刑罰措施的運用,以期達到既降低刑罰適用量又收到良好預防效果的目標。
關鍵詞:環境犯罪;刑罰配置;立法完善 論文發表版面費
當前,我國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環境犯罪也逐漸引起人們的重視。我國現行《刑法》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獨立成一節,規定在了第六章。《刑法修正案(八)》也對一些環境犯罪的條款作了修改,使我國的環境刑法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在環境犯罪的刑罰配置方面,我國刑法還存在著許多不足。為了更好的保護環境,有效的懲治和預防環境犯罪,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我們有必要來探尋符合環境犯罪刑罰配置的規律和真義。
一、環境犯罪刑罰配置的原則
環境犯罪的刑罰配置不應當是立法者恣意而為的事情,它必須受到某種合理性的制約。追求環境犯罪法定刑配置的合理,實際上是為了確立和證實一種公正理念,既能實現刑法所追求的保護環境的功能,又能實現刑法所追求的保障犯罪人權利的功能。環境犯罪的刑罰配置除首先要遵守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外,還需要根據自身的特點遵守我國刑法目前尚未充分體現的原則。
(一)刑罰個別化原則
刑罰個別化原則是指審判機關在量刑時,應當根據犯罪人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在相應的法定刑范圍內,或以法定刑為基礎,判處適當的刑罰或刑期(也包括因刑事責任輕微而免除刑罰處罰的情況)[1]。
危害環境的行為一般具有潛伏性、難以預見性、常態性以及因果關系證明的復雜性等特點。因此,應當在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基礎上輔以刑罰個別化原則對環境犯罪的刑罰進行配置。對某些危害嚴重、人身危險性大的環境犯罪必須設置重刑罰,而對一些危害不大、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環境犯罪則應設置較輕的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處罰。比如環境犯罪中的故意犯、再犯和累犯,因其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應從重或加重處罰,以達到特別預防的目的。
(二)預防原則
刑罰自身所具有的預防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特殊預防,即防止已經犯罪之人重新犯罪;二是一般預防,即發揮刑罰的威懾作用,防止一般人實施犯罪行為。環境犯罪的預防原則,強調在實害結果發生之前,充分發揮刑罰的潛在和現實機能,有效地達到預防環境犯罪的目的。
一旦環境犯罪產生,往往伴隨的是較為嚴重的危害后果。因此,應當對環境犯罪行為采取預先控制、分階段控制,對危險行為、過失危險行為根據不同的行為類型配置相應的刑罰,重視在危害結果出現之前的注意義務行為,強調環境危害嚴重領域的刑罰震懾力,從而及時有效的預防犯罪的發生。
二、我國環境犯罪刑罰配置的現狀及缺陷
(一)我國環境犯罪刑罰配置的現狀
我國現行《刑法》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設置在了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六節,共有9個條文,涉及15個罪名。綜觀這15個環境犯罪的刑罰配置,我國環境犯罪刑罰種類的基本模式是“自由刑+財產刑”。自由刑的適用主要集中在有期徒刑和拘役這兩種刑罰,有6個罪名設置了管制刑。財產刑的適用主要是罰金刑,環境犯罪的15個罪名都配置了罰金刑,而沒收財產的刑罰只規定在了2個罪名中。
(二)我國環境犯罪刑罰配置的缺陷
1.刑罰種類少
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一節中對環境犯罪的主刑僅規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沒有規定無期徒刑。而附加刑主要是罰金,沒收財產還不具有普遍適用性。
2.刑罰較輕
我國環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有3年、5年、7年、10年、15年,且大部分犯罪的刑罰是3年以下、5年以下或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說輕刑化的立法思想明顯,尤其是在與財產犯罪的刑罰配置相比較后更容易得到證實。如盜伐林木罪中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即該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5年,而盜竊罪的法定最高刑可為死刑。這也是重實體財產輕生態環境在刑事立法中的表現。
3.罰金數額規定不明確
我國的環境犯罪都規定了罰金刑,但是對罰金的具體數額和幅度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是規定“并處罰金”或者“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由此可見,我國環境犯罪實行的是無限額罰金制。這雖然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但不利于司法統一,也易導致司法腐敗。
4.資格刑單一。我國刑法對本國公民適用的資格刑只有剝奪政治權利,但其并不適用于環境犯罪。因此,應根據環境犯罪的特點增設一些資格刑,以更好的懲治和預防環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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