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發動社會力量參與數字文化治理是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的發展趨勢。公共圖書館應進一步吸引社會力量參與數字文化治理工作,全方位、立體化增強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能力。在簡要分析公共圖書館實施數字文化治理重要意義的基礎上,探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的三大現實困境并提出機制創新路徑和保障措施。
關鍵詞: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社會參與
《河南圖書館學刊》(雙月刊)創刊于1982年,是由河南省圖書館主管,河南省圖書館學會和河南省圖書館主辦內外公開發行的圖書類期刊,內容主要包括圖書館學理論研究,圖書館工作經驗交流以及普及圖書館知識。主要讀者對象是廣大圖書館工作者和情報工作者。
數字文化是指傳遞數字化資源過程中創造精神財富的文化總和,具有數字技術性、趨同性、互動與開放性、共享性以及非理性等特征[1],是以網絡化、數字化、泛在化為主要傳播形式的文化范式。數字文化治理實質上是一種以政府為主導,強調社會監督與公眾參與,以實現數字文化可持續發展、滿足社會公眾數字文化需求為基本目的的創新型數字文化服務形式。“互聯網+”時代,大數據、云計算、數據挖掘、信息聚合等技術的普遍應用,讓數字資源成為社會公眾生活、工作以及學習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同時為數字文化治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保障。公共圖書館是社會文化體系的主要構成機構之一,也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眾文化權益開展的主要公共服務模式,公共圖書館應緊跟時代潮流,采取數字文化治理這一手段保障數字資源共享,最終實現公共文化服務協同化發展的目標[2]。因此發動社會力量參與數字文化治理,是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的未來發展趨勢,也是實現公共圖書館穩步向前發展的重要基礎。為此,筆者對公共圖書館實施數字文化治理的意義進行了認真分析,進而探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的現實困境,對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中社會參與機制的創新路徑和保障措施進行研究,希望能夠為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工作提供理論參考與實踐借鑒。
1公共圖書館實施數字文化治理的重要意義
公共圖書館實施數字文化治理,在保障公共文化服務權益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等方面將起到重要作用。
1.1保障公共文化服務權益
當前從均等化角度來看,在不同城鄉、不同地區、不同群體之間所享有的公共文化服務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差異。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遵循“重心下放、資源下沉、服務下移”原則,利用各種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優化整合公共文化服務流程,構建科學合理、公開平等的服務框架,進一步充實完善服務內容,盡量公平、公正地滿足不同地域、不同學科的用戶群體的一般性文化需求,消除不同區域的公共文化服務差異,實現公共文化服務的均等化,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平、公正的文化服務,使社會公眾充分享受公共文化服務權益,為公共圖書館文化服務的創新發展提供動力支持。
1.2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目前我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雖然已取得一定成績,但服務體系不健全、結構失衡的問題還較為突出。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重視公共文化配套設施與相關制度的建設,憑借資源優勢引入多元化治理主體,改變政府單一管理的數字文化形態,實現“單一主體管理”向“多元化服務主體協作治理”的完美轉換,由“單一力量”拓展到“多元力量”,有效推動社會力量參與數字文化治理,解決數字文化治理碎片化問題。同時公共圖書館重視與政府、社會力量之間的協同合作,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作用,發揮基層地區數字文化服務主體的主動性與參與度,建設多元化服務主體的數字文化治理網絡,構建全方位、立體化的公共文化服務格局,能夠增強公共文化服務效益,實現不同區域數字文化的協同發展[3]。
2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的現實困境
從目前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現狀來看,部分公共圖書館已大力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數字文化治理并取得顯著成效,為全面推動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的社會參與提供了實踐經驗,但因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水平仍然不高,遠遠滯后于公共圖書館的快速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2.1社會參與意識薄弱
在傳統社會治理結構下,公共圖書館依然存在“館內事務自己管理”的傳統思想,認為數字文化治理工作完全屬于本館份內之事,應該由本館全權負責,在政府主導下開展相關工作,與其他社會主體無關,并未意識到社會力量參與的重要性,更談不上積極與其協同合作。另外,社會主體的責權意識不強,社會力量對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的認知大多只是從自身既得利益出發,并未意識到自己積極主動參與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的重要意義。換句話說,就是在現實生活中,除非有足夠的動機驅使,否則社會力量大多不會主動參與到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工作中。而且,在社會參與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方面并未制定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制度,這就進一步消弱了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2.2社會參與制度缺失
目前,社會參與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在國內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與國外成熟的公共圖書館治理體系相比較,國內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缺乏強有力的制度保障與支持,如社會參與渠道、社會參與方式缺乏科學合理的法律規范與制度引導,各種社會參與主體的職責與權利也未通過制度設計規范得到明確,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并且也影響了社會參與效果的提升[4]。社會參與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必須以健全制度作為基礎,否則社會參與效果將會有所降低。目前在社會參與制度缺失的情況下,要進一步增強社會力量在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中的地位與作用,還有非常長的一段路要走。
2.3監督評價體系缺位
“互聯網+”時代,公共圖書館傳統的“總分館”管理模式已不能與時代發展相匹配,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公共圖書館數字文化治理的效果。社會參與數字文化治理,打破以往政府獨立監管局面,保障了公共圖書館的健康穩步發展。但目前還有相當一部分的公共圖書館在監督評價體系方面存在不足,如數字文化治理職能定位不明確,不同機構、系統之間關聯性不強,無法充分發揮其監督職責,并且在監督評價體系方面依然是采取“政府主導”模式,采用國家制定的圖書館績效評估考核指標,缺少社會評價和社會干預,不能得到社會公眾的完全認同與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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