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路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必須共同遵守的法律性文件,也是雙方必須履行的技術經濟文件,文章根據目前工程施工市場的狀況,說明了加強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分析了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實施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關鍵詞:公路施工,合同,管理,政法論文發表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指在公路建設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對施工合同的履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公路建設具有建設周期長,投資額大、技術復雜等特點,這使得合同管理工作紛繁復雜,而合同管理工作在公路項目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已表現得愈來愈明顯,它不僅存在著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協調、分工、合作等關系,而且涉及計劃投資.技術質量、進度控制等多方面的細節問題,以及由此可能引起的工程索賠、工期延誤等問題。加強公路施工工程合同的管理規范,完善合同內容,做到合同內容有法可依,運作有序,有利于在工程建設中對公路工程的質量、工期、投資三大控制,規避風險,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確保按期完成公路工程目標和任務。
因此,如何加強和完善合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合同管理的積極作用。對增強工程建設的理性管理,促進公路又好又快建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施工企業全部的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根據工程承包合同來進行。沒有工程施工合同,就無法實施與監管后續的生產活動,而合同一經簽訂,企業所有的生產計劃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都隨之納入承包合同的規范之中。施工企業實行的總包、分包、內部承包等,也正是按照其與建設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所承擔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來確定劃分的,其內、外合同的關系不但一脈相承而且標的、權責也高度一致。也就是說,所有內部承包的具體內容,就是企業對外承包合同所含各項指標的分解與落實。這就使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從形式、內容和管理范圍都不同于其他企業,而是一個格局完整的、自成系統的管理方式。
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轉包和違法分包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見的違法分包現象有:①承包商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②將主要主體結構工程分包;③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業主書面認可,承包商將工程分包給他人。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直接后果是容易引起工程質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造成損失,間接后果是擾亂公路建設市場秩序。
存在“陰陽合同“的現象。”陰陽合同”是指發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場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承包人.并按照招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要求.與審標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俗稱“陽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場以外.另行與承包人簽訂一份合同書或補充協議,該合同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但在實際施工活動中被雙方認可,即所謂的”陰合同”。各種”陰陽合同“盡管表現形式各異,但歸納起來”陰陽合同“主要是與“陽合同”存在明顯差異:發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設工程發包中的主導地位.將自身的一些風險轉移到承包人身上。
2.招標監督機構和合同管理機構缺乏權威性
招標監督機構在審核、編制招標文件的過程中,明明知道有的條款是不平等的,甚至是不合法的,但實際上還是按照建設單位的意圖辦理。例如在招標時降低工程的取費類別、施工單位優惠條件的承諾、工程質量標準的提高、工期的縮短等不合理條款,他們都無意進行修改。當然也有受投資者、權力者和周圍環境的干擾而改變中標結果的。合同管理機構不僅應有監督職能、仲裁職能,而且對不合理的條款應有糾正職能。
3.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
由于社會條件、自然環境的變化,公路業是一個索賠多發的行業。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者的權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補充,其實質是承發包雙方承擔工程風險比例的再分配。對于承包人來講工程索賠是一種保護自己正當權益、彌補工程損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公路市場行政干預過多,給索賠工作造成了許多干擾因素,導致合同索賠難以進行,承包人往往是受損害者。
三、加強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對策
1.嚴把合同簽訂關
加強合同管理應把好合同簽訂關。簽訂工程合同時,最重要的要根據各工程的特點,應選擇恰當的發包方式和價款調整條件,再根據擬建工程的特點和招標文件以及發包人承包商雙方談判結果來起草。工程合同一經簽訂確定了合同價款和結算方式之后.影響工程造價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設計變更或簽證,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同時,公路工程有著較多的隱蔽工程部位,所以在擬定合同文本的內容時,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對工程現狀進行深入調查和仔細的研究,預測和分析一切有可能出現的情況,使擬定的合同具有預見性和針對性,并且要對合同條款進行細致分析,避免所擬定的條款出現歧義。
2.實施有效的合同監督
(1)現場中對各工程小組、項目小組或分包單位工作的監督,給它們以合同方面的幫助,如落實計劃、提供工作保證、協調他們之間的關系,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合同方面的解釋。
(2)對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進行合同監督。協調與他們的關系,如督促他們完成合同職責,檢查對方合同責任情況,追究其違約責任。進行合同索賠與反索賠,處理合同糾紛。
(3)參與各種檢查驗收,并提出相應的報告。對各種來往信件、請示、簽字指令、會議紀要、索賠文件、合同變更文件等做合同方面的審查和控制,并記錄在案,及時預防行為的法律后果,彌補自己工作中的漏洞,而且有利于尋找對方工作中的漏洞,及時提出索賠要求。
(4)經常性地解釋合同,對工程中出現的特殊問題進行合同擴展分析。收集、整理、保存各種工程資料。
3.防范工程合同違約行為
(1)謹慎訂立合同、減少瑕疵合同以減少違約的發生。
(2)業主、承包商在合作中存在目標分歧的情形下,應借助各種制度安排來協調合作中的目標分歧以實現合作的潛在利益:包括工程監理制度,質量保修制,質量事故處罰制度等。
(3)要讓監理發揮良好作用,抑制承包商的風險。
(4)加快信用制度建立,提高故意違約成本。
四、正確處理索賠和爭端
索賠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且發生實際損失后,向對方提出給予補償的要求。索賠是一種正當的權利要求,不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懲罰。索賠依據必須是真實的、可靠的。通過索賠可以保證合同的正確實施,也是對合同雙方的約束,保證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索賠也能使工程造價更為合理,索賠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工程價款補償或工期補償的方式進行,索賠的費用應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不能套用工程量清單的單價。
應該認識到索賠是承包商維護自身利益的正當手段之一,是其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建設單位應當正確看待承包商提出的索賠,接到索賠報告后,應及時要求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商提出的索賠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情況進行處理。當合同中出現了爭端,要承包方和建設單位兩者在友好互諒的前提下,通過選擇協商和解、第三人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爭端。
結束語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內容多、涉及到的法律規程也較多,因此怎樣使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與實際情況相符合,并對履行情況進行評價,總結經驗教訓,找出差異和干擾因素,有利于分析原因,指導今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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