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目前,我國吸毒人員數量巨大,對于不同吸毒人員能否精準處置裁量影響著我國禁毒工作的開展。現階段我國對吸毒人員的處置制度還不夠完善,缺乏對吸毒人員權利的保障和尊重,已不適應當前吸毒人員的心理變化和行為特征。因此,在新時代背景下,將吸毒人員進行科學合理分類,完善吸毒人員的處置制度,使脫毒治療措施更契合現階段戒毒人員的個性特點和不同需求,對打擊吸毒違法行為、保障吸毒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平安中國具有重要意義。
張海濤;肇恒偉;, 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 發表時間:2021-09-15
關鍵詞: 吸毒人員; 處置制度; 合理分類
吸毒行為屬于普通的違法行為,并不是犯罪行為。我國對吸毒行為的處置主要是行政處罰和強制性治療措施兩種。在實際的執法過程中,一些執法人員并沒有清楚地認識到行政處罰和強制性治療措施的區別,大多數情況下將其混為一談,錯誤地認為對吸毒者的行政處罰包括強制性治療措施。公安部早在 2008 年就已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不是行政處罰,而是一種強制性的戒毒治療措施,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同時依法決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和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1]對吸毒人員分類處置制度就是根據吸毒人員的不同情況,如吸毒者的年齡,吸食毒品的種類,吸毒的組織形式,吸食毒品的次數、數量,吸毒人員的危害性和吸毒者的職業等方面,將吸毒人員科學分類,設置不同的處罰類別進行科學管控,采取不同的戒毒治療措施和戒毒指導方案,從而更加有針對性地助其戒除毒癮,回歸家庭和社會。
一、我國現行吸毒人員處置制度存在的問題
( 一) 對吸毒人員的處罰措施不完善
現階段我國對吸毒人員的行政處罰主要是: 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處 2000 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該規定是公安執法機關打擊我國吸毒違法行為的重要法律依據和利劍,在日常生活中亦會對吸毒人員造成一定的威懾,使其遵守法律規定。然而,由于該規定處罰手段單一,沒有充分考慮執法實踐中吸毒人員的吸毒行為所引發的各種特殊情況( 如毒駕行為) ,在現階段執法實踐中有些左支右絀。近年來“毒駕”案件的數量呈“荷塘式效應”之勢增長,“毒駕”導致的惡性交通事故日益多發,嚴重威脅了道路公共交通安全。[2]反觀吸毒人員的行政處罰規定,并沒有對吸毒人員的吸毒駕駛行為作出詳細的處罰規定。此外,由于吸毒人員吸食毒品的類型及吸食毒品的組織形式等因素的不同,其產生的社會危害也是大相徑庭的。受犯罪聚合效應影響,聚眾吸毒產生的社會危害性效能遠超過個體吸毒。[3]現行的處罰措施規定亦沒有對此類行為詳細規定。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現行的吸毒人員處罰措施明顯已捉襟見肘,亟待完善。
( 二) 戒毒治療措施缺乏針對性
吸毒行為是一種十分復雜的情況,它涉及多個學科領域和多個方面,不能簡單地將其歸集于某一領域,正如不同的吸毒者吸食毒品的緣由存在著諸多的差異。同時,在這些吸毒人員中,每名吸毒者的年齡、家庭情況、受教育程度以及吸食毒品的種類、數量和次數也都存在著差異。如果將吸食、注射成癮性不同的毒品( 如海洛因和大麻) 或吸食毒品次數和數量不同的吸毒人員同等看待,在脫毒治療的各個過程中規定相同的時間期限,很容易造成毒品深度成癮者不能完全徹底地戒除毒癮,而對于一般成癮者可能在這一期限內早已完全戒除毒癮而被無效地擱置,從而影響戒毒效果,阻礙其回歸社會。盡管我國一些法律條文對毒品濫用者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但在實際的執法過程中往往缺乏彈性調節,再加上吸毒人員自身健康的差異性、濫用毒品原因的復雜性、濫用毒品種類多樣性等各種因素,采取 “一刀切”的戒毒治療措施顯然捉襟見肘。
( 三) 對吸毒特殊人群缺乏專門治理
在全球毒品形勢持續惡化的形勢下,世界各國都在為解決本國的毒品問題不斷探索新的模式、方案,尤其是吸毒人員中的特殊人群的治理問題。我國的吸毒特殊人群是指《戒毒條例》規定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 1 周歲嬰兒的婦女、不滿 16 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嚴重殘疾、疾病、年老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員。在我國現有的眾多吸毒人員中,吸毒特殊人群占有相當的數量。我國對于吸毒人員的吸毒行為給予行政拘留、罰款或附加戒毒矯治,但由于吸毒特殊人群自身年齡、疾病等問題,大多數拘留所和戒毒矯治機構都會因為吸毒人員的這些問題拒絕接收執行。[4]現行的吸毒人員處置規定不能有效地解決這一現實問題,再加上缺少專門的收治場所進行脫毒治療,公安執法機關只能將這些已抓獲的特殊吸毒人員釋放,導致對這些特殊人員的行政處罰和戒毒矯治措施落不到實處,使他們擱置于社會上,得不到有效救治。這不僅影響了公安執法機關的公信力,也增加了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二、建立吸毒人員分類處置制度的必要性
( 一) 有助于吸毒人員權利的保障
首先,我們應該看到,吸毒者雖然是違法人員,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同樣也是病人、是毒品受害者,應該得到社會的救助。其次,這些吸毒人員不同于其他毒品犯罪的人員,他們并沒有危害社會的主觀故意,時常也會為自己的吸毒行為感到十分懊悔,理當受到法律的救助、社會的幫助。對吸毒人員分類處置,就是拋棄“快刀斬亂麻”和重處罰的錯誤思想,根據每名吸毒人員的不同情況進行多角度、深層次、全方位的綜合考量,依據其“癥狀”而“下藥”,實施科學的管理,給予其人文的關懷、情感上的支持; 同時,公安執法機關在對吸毒人員進行處置時,應嚴格按照我國《禁毒法》和《戒毒條例》對吸毒者權益保障的規定,糾正錯誤執法理念,摒棄吸毒者是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來源的偏見,尊重他們,給予他們幫助,保障其應有的治療權利、學習正常生活的勞動技能權利等基本權利,幫助其戒除毒癮,回歸正常生活。
( 二) 解決吸毒問題的必要手段
現階段,我國毒情呈現出“傳統毒品留尾、合成毒品猖獗、新精神活性物質露頭”的特征,這也間接地反映出我國吸毒人員吸食毒品的種類的特征。三代毒品復雜交織的形勢迫切需要我們對現階段我國吸毒問題予以特別關注。吸毒問題從來都不是一個單一問題,它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多個層次、多個領域,影響著社會和諧穩定。從經濟學角度來看,毒品的大量消費———吸毒是導致毒品需求增加的主因,毒品需求的增加又導致了毒品違法犯罪的猖獗; 從社會實踐角度來看,吸毒不僅損害個人健康、影響家庭幸福,也威脅著社會治安、敗壞社會風氣、浪費社會資源。對吸毒人員分類處置,整合各類資源幫助一般吸毒人員開展脫毒治療,嚴厲懲治吸毒行為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吸毒人員,震懾其他吸毒違法人員,是解決吸毒問題、減少吸毒違法行為的必要手段。
( 三) 建設平安中國的需要
吸毒行為不只是吸毒者的自損行為,同時也誘發了諸如走私、販賣毒品等犯罪行為的增加,威脅著社會的和諧穩定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阻礙著建設平安中國的步伐。一個社會吸毒人員的多少往往與該社會包括毒品違法犯罪在內的毒品問題的嚴重性甚至社會治安狀況正相關。[5]若能夠減少吸毒人員數量,即從源頭上遏制毒品的需求,也必將是對毒品犯罪的根源性打擊,從而改善我國的社會治安狀況。對吸毒人員實施分類處置,就是堅持“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理念,將吸毒人員進行分類,考慮各項因素,有針對性地治療、挽救和教育,使他們戒除毒癮、重獲自信,從而降低復吸率,減少吸毒人員數量,維護社會的穩定,助力平安中國建設。
三、完善我國吸毒人員分類處置制度的建議
( 一) 建立毒品分級制度
毒品的成癮性、對社會和身體的侵害因其種類的不同而不同,在對吸毒者進行脫毒治療的周期制定上也會有很大差異,戒毒矯治機構理應根據吸毒人員吸食毒品的種類而確定對其采取的治療措施和方案。然而,目前我國對毒品并沒有建立分級制度,這使得一些戒毒矯治機構無法根據吸毒人員吸食毒品的級別對其進行分類治療,確定治療、康復方案,同時也使公安執法機關在對吸毒行為的管制與處罰、對毒品犯罪的預防與打擊等方面缺乏相應的標準和依據。對毒品進行分級,不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的依據,也是司法部門對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標尺,更進一步對本國或本地區的毒品消費市場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6]美國依據毒品的危害程度和濫用性將其分成五個等級; 泰國依據精麻藥品的危險程度,將精神藥品分為四類,將麻醉藥品分為五類。我國藥監部門和衛生管理部門應積極借鑒國外完善的毒品分級制度和毒品種類目錄,綜合分析我國的毒品形勢,根據毒品的成癮性、濫用程度、流行范圍和危害性建立分級制度,完善我國的毒品治理體系。
( 二) 實施吸毒人員科學分類
截止到 2019 年底,我國現有吸毒人員 214. 8 萬人,但根據國際吸毒人員顯隱比例 1∶ 3 的慣例,我國吸毒人員大概有 600 多萬人。這些吸毒人員涉及各個年齡階段、各種社會職業,且這些吸毒人員自身的個性特征、吸毒原因、身體健康狀況、生活背景和經歷都大不相同。面對這樣一個復雜且龐大的吸毒群體,若只是簡單地對其采取“一刀切”的處罰和戒毒治療措施,顯然無法解決吸毒人員濫用毒品、幫助其戒除毒癮和完成戒毒康復的問題,從而導致潛在的社會風險不斷加大,威脅著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因此,為確保吸毒人員能戒除毒癮、康復回歸正常社會,可以通過對這一龐大的吸毒人群進行有效的綜合性和風險性評估,確定相應的分類標準,從吸毒人員的年齡、吸食毒品的種類、吸食毒品的次數和數量、吸毒人員的危害性、吸毒組織形式( 單一吸毒和聚眾吸毒) 、吸毒者的身份職業、吸毒者身體健康狀況等不同角度入手,對其實施科學細致的分類,采取分類處置的方式去治理管控這些吸毒人員,使處罰方式、戒毒治療措施、康復指導方案、社會服務等更易讓吸毒人員從心理上接受,更加適應當前吸毒人員的心理變化、行為特征和不同需求。
( 三) 建立吸毒特殊人群處置規定( 以青少年、病殘吸毒者為例)
青少年吸毒者大多數在生理上和心理上不夠成熟,沒有形成正確的價值觀,極易被違法犯罪分子欺騙,公安執法機關在對青少年吸毒者進行處置時應著重考慮這一特殊情況,從青少年吸毒群體的特點出發,了解青少年吸毒者心理特征的變化,積極探索建立有效防止青少年吸毒群體復吸的新措施、新方法、新模式。在處罰方面,公安執法機關對青少年進行處置時應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在戒毒康復方面,戒毒機構應積極探索青少年吸毒的深層次原因和背景,發揮家庭和同伴作用,整合社區、學校等社會資源,完善“三位一體”的教育網絡體系,讓其在情感上得到依靠,心理上得到支持,從而戒除毒癮,獲得重新生活的信心。對于病殘吸毒人員,各級政府應建立專門的病殘吸毒人員戒毒矯治場所,借鑒“楓橋經驗”治理模式,采取管理和服務齊抓并重的治理理念,在依照法律程序對其嚴格管理和教育的同時,還要加強救治幫扶、改造和服務,真正幫助其回歸正常生活。[7]
( 四) 完善吸毒行為的行政和刑事立法
對吸毒人員進行分類處置之后,與之相對應的處置措施也應當有所修改,對于不同類別的吸毒人員設置不同的處罰標準和戒毒治療措施,進而使得對吸毒人員的處置更加公正科學。對于越來越多的明星藝人、網絡大咖等影響力較大的人員吸食毒品的現象,在給予行政處罰和戒毒措施之外,增加禁止其從事該行業的規定; 對近年來越來越嚴重的毒駕行為,可參考酒駕行為的處罰規定將毒駕入刑; 對于影響惡劣的聚眾吸毒行為,可考慮增設“聚眾吸毒罪”。對吸毒人員的戒毒康復規定,可以根據其所吸食毒品的級別進行區別處理,將社區戒毒康復的時間設置為“一到三年”,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設置為“兩年及以下”。這種彈性化的法律規定,給予執法部門更多的自由裁量權,給予吸毒人員更精準的戒毒治療方案。但立法的完善涉及各個法律之間的銜接問題,是一項龐大且繁復的工作,因此還需要進行長時間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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