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的社保基金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為保障社會的安定與繁榮而專門設立的專款專用基金。我國的社保基金是保證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有效運行的物質和經濟基礎。社保基金同時關系到我國公民的基本生存發展及全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我們必需要努力構建有效而完善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以確保社保基金能夠更好的落實到實處。但就目前的監管現狀而言,社保基金監管制度正面臨著重重考驗,急待進行改革與創新。本文從社保基金監管現狀出發,研究分析了社保基金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關于改善當前監管不良現狀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社保基金,監管,現狀,建議
0 引言
近些年來,我國的社保基金增長速度逐年遞增。其中,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等5項社保基金收入也逐年遞增[4]。這足以表明我國的社會保障能力愈來愈強,但同時也說明社保基金需要更加完善和有效的監管制度來保證實施。自從98年我國勞動保障部成立了基金監督司[3],各地方政府也陸續建立起了專門的社保基金監督機構。回顧自成立以來,各社保基金監督部門已經陸續組織和開展了許多有成效的監管工作。但局部個別的違規惡性行為,仍舊造成著較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我們有必要研究分析我國目前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明確監管制度改革和發展的方向,完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以杜絕各種違規操作行為。
1 我國社保基金的監督和管理現狀
1.1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正如社保基金相關權威人士所言,社保基金之所以出現問題首先源自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因而,缺乏保障社保基金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相關監管部門的執法力度也因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制約和阻礙。
仔細分析,我國社保基金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a) 我國雖在1994年將社會保險法納入立法[6],但至今尚沒有一部正式的保障法律。雖然我國對社保基金的運用、管理有明文規定,但就目前而言,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是不夠全面。b)已頒布的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層次低,不能有效的制約違規行為。
目前頒布的監管法律法規,總的來說大多數規定都停留在部委級別。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3] 中明文規定:地方社保基金只能購買國債類風險可控產品, 但從社保基金監管體制看,上述規定在現實中起不到約束作用。
1.2 監管部門力量較相對弱且執法透明度低,未突出監管角色
社保監管部門監管力量相對薄弱,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原因:a)工作人員不足,缺乏辦公經費。自勞動和社保部設立監督司以來,長期處于工作人員空編狀態,全國從事社保監管工作人數少,有少數省市并未設置專門的監督部門,有些省市則是監督部門并入其他部門。加之社保基金的年收支規模超過萬億元,監管力量與監督工作需要嚴重不匹配,缺乏合理的辦公經費,監督力度薄弱。b)工作人員執法缺乏權威性。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層次較低,監管人員執法時缺乏相應的權威性。比如對地方政府的監督縱向對地方政府,橫向對有關部門,阻礙正常執法的進行。
另外,之所以不能突出監管著的特殊角色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執法者工作透明度低。在監管體制下,社會保障部門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既充當委托人、投資者還充當資產管理者[6],信息披露不透明。政府應對社保基金相關信息進行公開,讓公民對社保基金的使用及運行有所了解,才能更好的保障基金參與人的利益。
2 改善社保基金監管現狀的幾點建議
2.1提高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層次,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社保基金監管要做的好,在國家推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同時,必須要注重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以作為強制性的依據和規范。從發達國家的監管經驗看,在社保基金監管方面具有基本的共同點,就是有一整套嚴格而完善的監管法律制度。這些法律超前于經濟形勢,但又隨著經濟發展的變化不斷完善和增強。社保基金監管隨著社保基金的發展、監管理念的變化等因素而做出相應的發展和調節,同時進一步修改和完善了法律體系。兩者形成良性互動和循環。在這種動態法律體系的指引下,監管人員既可以避免陷入完全的循規蹈矩、按部就班中,能夠正確及時的理解當代社保基金發生的一系列變革來督促自己的工作,同時又這種法律法規本身也能確保實際保險經濟操作及監管操作產生的信息有效地反饋回來,成為審核我國社保基金監管法律法規合理性的重要依據
目前,我國社保基金監督法律法規體系在憲法和行政法規之間缺乏有效溝通。主要表現在缺少專門的保險法,使各行政法律法規缺少統一的依據。因此,我們需要盡快制定一部完整的保險法。該法既要能體現行政法規中規定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對保險法的目的、保險的適用范圍、保險項目等相關內容做出權威概括性的規定。
社保基金監督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既是社保基金監管部門執法的主要依據,也是社保基金監管執法的主要行為規范。相關監管部門必須根據社保基金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約束自己的行為,既執法有依,又不偏袒包庇。
2.2 確立獨立的社保監管機構,賦予恰當的權威
正如我們了解,任何一個國家的社保監管順利執法的前提和保障是要建立獨立的社保監管機構同時賦予機構相應的執法權威性。發達國家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行之有效的重要原因,絕大多數都取決于存在獨立而完善的社保基金監管機構。
而在我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既擔任社保基金的運行管理,又同時擔任著社保基金的監督工作。身兼兩職,角色的錯位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很難公平公正、保質保量的完成監督社保基金的重任。為此,我國急需建立相對獨立的社保基金監督機構,簡稱社監局。社監局的體制安排可以仿照海關等特殊部門,不受地方政府控制,直接隸屬國務院,統一執行中央及地方的社保基金監管工作。各個省級行政部門可設置派出機構,直接對社監局報告及負責,同時社監局內部的組成人員也應該要保持相對的獨立性和保密性,以避免和社保基金有直接利益的關系。社監局的內部工作人員應有已成文的具體而明確的的執法標準,落實責任到人的制度,確保工作人員執法忠誠不徇私,切實履行好監督的職責。
作為保障公民利益的的重要基金,社保基金應在專門獨立的監督機構即社監局的維護和保障之下合法合規、高效而安全的進行管理和運行。
2.3完善監管部門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執法透明度
公開透明的監管部門信息披露制度能有效的提高社保基金的運行的透明度,一定程度上更加保障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建立了社保基金運行的防火墻,能有效的防止暗箱操作行為和腐敗現象的發生。從根本上提高了社保基金運行的安全性,降低了風險。
完善社保監管信息披露制度應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來確定社保基金管理各方面應該向公眾披露的內容和形式。只要是不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機密以及個人隱私等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以外,其他信息都必須向社會和公中及時的進行公布和披露。如社保費的征繳明細、具體投資的項目及數額、運行管理的具體成本、所獲得的利益及社保費的具體發放情況等。這樣做可以確保社保基金運行全過程都能及時而正確的向公眾公開,接受社會及公眾的監督,同時也能確保責任追究落實到人,及時發現問題所在盡快糾正和改善。這樣做才是切實做到了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執法從嚴。而社保監管信息公開的方式可在方便公眾查詢的前提下,采取多種多樣的形式。如開通網上查詢、定期定點的開辦社保信息公示欄、在公共場所設置人工智能查詢機等都是可取的公開形式。
3 結語
總而言之,要確保我國社保基金的安全和落實,監管制度必須發揮其重要的作用。首先,思想認識上要提起高度的重視,要充分認識到監管社保的重要性和作為一名監管人員的重要責任和使命。其次,團隊要加強專業教育,保證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要過硬。最后,實施監管責任應明確清楚,處罰的力度也必須要酌情加強,以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只有保證各項監管工作都能落實到實處,才能規范基金管監行為,提高監管效率,從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權利及全社會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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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巴曙松,譚迎慶,丁波. 我國社保基金監管的現狀、問題和建議[J]; 經濟研究參考; 2007,(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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