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跨國腐敗案件已經成為我國當下面臨的緊迫現實,美國作為涉腐人員潛逃及資金轉移的首選國,在政治制度、司法體制、理念差異同我國迥異的前提下,使我國打擊跨國腐敗犯罪出現多重障礙,急需要兩國對腐敗犯罪跨境追繳進行研究,制定出共同打擊的機制。本文擬通過對中美兩國間腐敗犯罪財產追繳的現狀予以分析,從而得出目前當下兩國之間合作所面臨的障礙,繼而對于兩國間未來合作提出些許構想,以期推動中美兩國在反腐敗境外追贓合作方面的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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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美腐敗犯罪財產追繳的現狀
如今的腐敗犯罪的方式已經由原先的小眾化向多元化、新型化模式轉變,腐敗資產的跨境轉移更是加大了各個國家追繳的難度,嚴重地危害政治生活、影響了社會生活的秩序發展,中美兩國間也已然意識到對涉腐財產跨境移轉打擊的重要性。
(一)我國涉腐財產追繳的現狀
我國現行法律對于腐敗犯罪涉案財產的追繳只是停留在原則上的規定上,并未對該制度的法律程序、執行機關、時限等作出規定。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中國作為一個腐敗犯罪所得的流失大國,在涉腐財產追繳這一制度上依然存在許多問題。
1.缺乏有效的司法協助體系
在腐敗犯罪愈演愈烈的態勢下,跨國性、跨區域性成為行為人的首選,為此許多主權國家都為了懲治該現象的發生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或協定,以此來應對各國間犯罪人實施的轉移腐敗財產的行為。反觀我國,對于該類型犯罪財產追繳問題規定的過于原則化,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化流程,這導致了我國在面臨腐敗犯罪將財產轉移出境后多是一事一議,在腐敗犯罪猖獗的當日,這必然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以及案件審結效率的低下。
2.制度沖突及理念的固化并存
由于中外司法制度、法治理念、文化背景等存在差異,導致中外之間反腐合作困難重重。比如我國規定的死刑制度與他國的死刑犯不引渡之間就產生矛盾,由于我國現在還很難廢除死刑,因而在請求他國進行司法協助時會因此而遭受阻礙。另外理念的滯后也是導致我國難以將跨境財產順利追繳的一個因素,我國對于在追繳腐敗犯罪財產時對于主權的理解過于片面,認為犯罪分子轉移的財產是本國固有的財產,我國對其具有完全的所有權,若不完全返還,那么就損害了我國的主權,因此在追繳犯罪所得一些國家提出分享該犯罪所得的要求時,我國大多是采取擱置處理的態度,這就最終導致大量貪腐財產難以有效追回。
3.涉腐財產追繳制度正逐步完善
2014年以來,在黨中央的領導下,我國掀起了前所未有的境外追逃追贓風暴:“同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追逃追贓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強調建立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信息數據庫,無論犯罪嫌疑人逃到哪里,也無論逃了多長時間,都要堅持不懈地將他們緝捕歸案”;“同年10月10日,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亮相,預示著我國紀檢、政法、金融、外交等八個部門將聯手追逃,建立集中統一、高效順暢的追逃追贓協調運作機制”,該機構的設立,無疑對處理貪腐犯罪涉案財產轉移境外后的追繳問題起到了良好的典范。2015年3月26日,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決定啟動“天網”行動,要求有關部門綜合運用警務、檢務、外交、金融等手段,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抓捕一批腐敗分子,追繳一批涉案資產,勸返一批外逃人員”。2016年9月22日,中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在加拿大簽訂了《中加關于分享和返還被追繳資產的協定》,這是我國在追繳犯罪所得領域對外締結的首個專門協定,也是我國在海外追逃追贓方面取得的“一個里程碑”式的重大進展。自此,我國對于貪腐犯罪的境外追逃追繳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力度。
綜上所述,我國目前對于涉腐財產追繳實施機制上仍然存在較多阻礙,但是我國也正在不斷通過努力去為貪腐犯罪跨境資產的追繳構建可行性方略,通過不斷地推進終究我國也會有完善的境外財產追繳制度。
(二)美國涉腐財產追繳的現狀
近年來,飽受有組織犯罪、腐敗犯罪、恐怖犯罪等各種嚴重犯罪之苦的美國深刻認識到,若要打擊此類犯罪,必須切斷犯罪人的經濟命脈,讓其失去活動的經濟基礎,同時要剝奪犯罪收益,打擊該罪犯心目中的“成本杠桿”。當下美國犯罪財產追繳制度,主要是通過刑事沒收與民事沒收或者是通過國與國之間簽訂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等方式,以對該犯罪分子的不法行為進行懲治。
1.刑事沒收制度
美國的刑事沒收制度,是美國聯邦法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打擊腐敗犯罪和有組織犯罪的重要武器,設立該制度的意圖就在于可直接對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根基予以打擊。刑事沒收的前提條件是要對有關的財產持有人在美國提起刑事訴訟并且經司法審判予以定罪,沒收的對象應當是與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有關的財產,該財產可以擴及任何衍生于該財產的財產。此制度對于有組織犯罪、貪腐犯罪及洗錢犯罪等犯罪行為人具有重要的制裁作用,即使犯罪行為人將財產轉移出境,該制度的存在就是對其追繳的依據。
2.民事沒收制度
民事沒收是美國特有的法律制度,雖然被稱之為是民事沒收,但是這種制度是借民事的“糖衣”來行使刑事的“炮彈”,它與刑事沒收還是有所不同,不同處在于它并不要求以刑事定罪和審判為前提,凡是只要能證明財產的構成或來源于犯罪所得,或者是來源于犯罪所得的收益,那么就可以對其進行民事沒收。該制度的特點鮮明,要求不以提起刑事訴訟為前提條件,并且只對物不對人,這就使得對犯罪所得的追繳不受對犯罪人的司法管轄和審判的影響,特別適宜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跑、失蹤、死亡等情形。但是,它的獨立性淡化了合作的特色,有時甚至構成對有關刑事案件審理地國家司法管轄權或其他利益的無視。民事沒收制度同刑事沒收制度互相配合,將有力打擊多種類型犯罪并能保障國家對被轉出境財產的追繳。
3.國際刑事司法合作
美國的犯罪財產追繳制度,在國內通過刑事沒收與民事沒收來對犯罪分子的不法行為進行懲治,在國際上通過加入重要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條約來制約犯罪。如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2000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2003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多邊國際公約,并與英國、加拿大等多個國家就追繳跨國犯罪資產方面簽訂了多個雙邊條約,這些合作條約均對跨國腐敗犯罪進行了嚴重打擊。
資產分享、刑事司法合作、承認和執行外國沒收裁決、刑事訴訟的移管等多種方式均是美國對于本國腐敗犯罪、詐騙犯罪及有組織犯罪等犯罪涉案財產轉移出境后的追繳打擊的手段與方式,且取得了不小的成效,這些方式為國家、社會及他人損失的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全部或者部分得以彌補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
二、中美涉腐財產追繳合作所面臨的困境
縱觀中美對腐敗犯罪財產追繳的現狀可知,兩國對涉腐財產追繳在本國的應用存在著差異,而近些年跨境腐敗犯罪的趨勢有增無減,勢必要求兩國之間緊密協作,但由于兩國在法治背景、文化淵源、司法制度、司法體制存在差異的情況下,導致兩國間合作的道路存在著些許困境。
(一)尚未簽訂引渡條約
目前,我國腐敗犯罪的嫌疑人多是利用我國與西方的發達國家之間尚未簽訂引渡條約而逃往國外,繼而將腐敗所得的大量財產通過不法手段轉移出境。美國是首選之地,而在引渡問題上,美國是不承認互惠原則的,也基本上不把國際多邊公約作為開展引渡的依據,其與他國開展引渡合作在國內法中的規定較為簡單,采用“條約前置主義”,即兩國間若要開展引渡雙方間必須簽訂有引渡條約。從1997年起我國就在不同場合通過不同方式向美國提出締結雙邊引渡條約的建議,但由于美國的引渡條約必須提請國會批準而遲遲不能簽訂。倘若無法將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國,則對于移轉出境的財產就更加難以追回。截止目前,中美之間從未正式引渡過一名逃犯,資產追回更是屈指可數。
(二)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利用率不高
中美兩國于2000年6月締結了雙邊刑事司法協助協定,但是我國對這一協定的利用率并不高,如“在2004年至2010年的6年間,美方共向中方提出了49件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涉及販毒、逃稅、貪污等案件,而中方向美方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只有10件,涉及貪污、走私、洗錢等案件”。我國在處理境外追逃追贓中,總是習慣運用警務合作,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布通緝令,“不大善于運用雙邊引渡條約或多邊公約引渡條款打好法律仗,借助引渡訴訟獲取國際合作”。筆者認為,我國應充分利用《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這一法律依據,認真研究美國的有關法律制度,這種方式對于懲治境外犯罪分子和財產更為直接、便捷且最為有效。
(三)我國資產分享制度的缺失
我國目前在境外涉案財產追繳的立場上仍然堅持國家財產豁免的原則,拒絕有關國家對該財產進行分享,主要是基于國家主權不受侵犯的立場。而對于境外財產的追繳并非資產流出國一方單獨追繳的過程,它需要資產流入國的協助與配合。如對于涉案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保管以及返還等,資產的流入國務必會發生基本的支出費用,若該類費用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則會造成被請求國怠于甚或是拒絕提供幫助。相反,我國的立法機關并未在任何法律當中作出關于資產分享的規定,這也是影響我國境外資產追繳的主要因素之一。
(四)美國對于我國司法制度缺乏信任
目前,中國已經和48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其中不乏法國、西班牙、意大利等這樣的一些西方發達國家。但是對于像美國、加拿大這樣的外逃首選國在協作打擊跨國犯罪方面則是步履維艱。這在其表面來看是未簽訂引渡條約導致追逃、追贓不能實現,深層次原因則是美國國會部分人員缺乏對中國司法體制的信任,再加之外逃貪腐分子為了自保往往會向所在國執法機關提出自己受到了政治迫害,一旦遣返回國會受到酷刑和不公正的待遇。多方面因素導致美國對于中國的司法體制存在偏見。
三、加強中美涉腐財產追繳合作的應然道路
近年來,涉腐人員攜款外逃事件頻繁發生,2015年公布的“百名紅通人員”中逃往美國的人數最多,高達40人,顯然美國已經成為腐敗分子外逃及資產轉移的首選國。這正是由于兩國之間的司法理念、執法機制及法律制度等因素的不同而導致,為了防止國家資產的流失,犯罪分子對法治的無視,我國必須要加強同美國的刑事司法合作,構建反腐敗追逃追贓和預防工作的長效機制。
(一)建立承認與執行外國沒收裁決的司法審查機制
在跨國犯罪愈演愈烈的今天,承認和執行外國的沒收裁決是最直接的追繳合作方式,美國在2001年的“愛國者法案”當中引進了這一制度。但是這一制度的執行需要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即請求國必須已加入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或是同美國締結了追繳犯罪所得的雙邊協定。而在我國的刑事法律當中一直還缺乏承認與執行外國沒收裁決的相關條款,因此,目前我國的司法機關還很難通過這一方式去協助外國主管機關追繳在中國境內發現的資產并向請求國返還,同樣我國也無法請求他國境內發現的犯罪資產向我國返還。筆者認為,我國應該建立承認與執行外國沒收裁決的司法審查機制,在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公共利益等前提條件下,使國家之間可以直接依據他國的沒收裁決去盡可能地維護本國的法治權威及國家權益。
(二)完善涉腐資產分享制度的構建方式
所謂“資產分享”,實質是指犯罪資產來源國和資產實際控制國之間根據國際公約、雙邊條約或者臨時協定,將沒收的犯罪資產扣除必要費用之后按照比例進行分割的制度。由于我國主權觀念的不同,對他國提出的犯罪資產“分享”的建議時,我國多采取擱置處理的態度。當我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后,我國才逐步意識到隨著反腐敗國際合作的深入廣泛地開展,對犯罪資產進行分享或者贓款分割已經成為一種國際反洗錢工作的慣例。隨后才陸續同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就犯罪資產分享協議進行談判,但截止目前我國的犯罪資產分享機制僅同加拿大建立。筆者認為,在中美兩國之間關于涉腐財產追繳問題上,對于有實際受害人的的情況下,可以要求美國對犯罪人的資產進行全額返還,當然可以允許扣除為辦理案件的合理費用,而對于那些產生于毒販、洗錢犯罪的資產等無直接受害人的犯罪資產,可以同意與美國協商式的實行資產分享。涉案資產分享制度它不僅是對有關各方經濟利益的一種平衡與兼顧,還有利于調動兩國之間刑事司法合作的積極性。
(三)積極探索引渡的替代措施
在無引渡條約這一合法化程序存在的前提下,我國司法機關也不能任跨境犯罪分子逍遙法外,要努力創造將其繩之以法的條件,我們應當認真研究美國的各項法律制度,尤其是移民法制度和刑事法制度,努力同美國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合作,創造將其遣返回國的條件。如嫌疑人是否在美居留過程中采用了欺詐、隱瞞等手段騙取居留身份,是否在美涉嫌洗錢、騙取簽證等情形,我國都可以考慮促請美國執法機關以此為據對涉案人員進行處置,使其或受到刑事訴訟或被遞解回國接受我國法律的制裁。
(四)努力消除美國對中國司法體制的偏見
每個國家的政治及司法制度背后都是一整套的理念、文化支撐,這是制度設計和運行的原則,制度可以移植,但是制度背后的理念、邏輯卻不可復制。由于中美兩國在法治背景、文化淵源、司法制度、司法體制存在差異的情況下,這就導致兩國間合作的道路會充滿荊棘。而造成中美刑事司法理念差異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國注重實體公正,美國注重程序公正;中國注重個案正義,美國注重形式正義下的個案正義;中國強調社會制度本位,美國強調個人權利本位。正是基于這些因素導致了兩國在處理跨國腐敗案件時所造成了相應的障礙?;诖耍覈鼞ο蛎绹鴤鞑ノ覈渭八痉ǚ矫娴某踔裕衅降然バ?、互惠互利的原則使這種隱形的問題予以消除。
四、結語
美國作為我國貪官外逃及資產移轉的主要國家,若不進行相關刑事司法追繳則會對我國造成莫大的損失。但是由于歷史背景、法律制度、執法理念等因素的不同,使得兩國對跨境犯罪的解決存在障礙。本文通過比對國外的先進立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使我國今后犯罪財產追繳機制的建立提供可借鑒的經驗,最終對維護國家的穩定、有效的打擊和懲治犯罪、促進國家和社會各項事業快速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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