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國際間的貨物流動、資本流動和人員流動日益頻繁和擴大。我國也開始由單方面地引進外資為主,轉變為引進外資與鼓勵企業海外投資和合作相結合。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以后,使我國向簡化稅制的方向邁出了一大步,有利于我國開展國際稅收的協調和合作。
關鍵詞:新所得稅法,必要性,影響,特點
引言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是我國稅制改革的又一重大進展。本文從三個方面系統闡述了新稅法頒布實施的必要性、產生的影響以及實施特點。
一、所得稅新稅法出臺的必要性和出臺時機。
國際上,對內、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制度的國家非常少。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后,為了引進外資,企業所得稅按內資、外資企業分別立法,外資企業適用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兩套稅制并存多年,立法位階不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與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進一步增強了國力,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為以后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是,目前經濟結構矛盾突出,經濟增長方式粗放,人與自然的矛盾更加突出,就業壓力很大,長期積累的矛盾開始顯現。特別是以往內資稅法、外資稅法差異較大,造成企業之間稅負不平,對外資企業偏松、內資企業偏緊,內資企業平均稅負達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僅為15%左右,內資企業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各類企業面臨的制度差異,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基本原則。事實上,不僅內、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使外資企業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而且,外資企業之間、內資企業之間也存在眾多的稅收待遇上的差別。尤其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公平競爭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許多專家和內資企業對外資企業享受的“超國民待遇”憤憤不平,要求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呼聲很高。同時以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較大漏洞,扭曲了企業經營行為,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正是在內外條件發生變化條件下,需要針對新情況及時完善和修訂。以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的許多重要稅收政策,也需要及時補充到法律中。同時企業的整體效益近年來較大的提高,財政收入保持了較好的增長勢頭,借鑒國際稅制改革經驗,在這樣的形勢下進行企業所得稅改革,國家財政和企業的承受能力都比較強,是改革的有利時機,為新稅法的立法提供了必要的出臺時機,新《企業所得稅法》也因時而生。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產生的深遠影響。
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確定了分步實施稅制改革的方針,提出“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這次企業所得稅統一是我國整體稅制改革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稅制建設發展的自然結果。是中國稅制建設和稅制改革發展過程中的重大進步,其產生的影響是深遠的。
1.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五個統一”,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統一并強化所得稅征收管理。使各類企業在同一稅收待遇的起跑線上平等競爭。據財政部部長金人慶在全國人大會議上的介紹,企業之間稅負不平,苦樂不均。新稅法統一實行25%的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消除了差別待遇,降低了內資企業稅收負擔,使各類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促進了各類企業公平競爭。
2.有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溫家寶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我國經濟結構矛盾突出,經濟增長方式粗放。雖然原有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都制定了一些鼓勵向弱勢產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導向作用不明顯。新的企業所得稅法 實行鼓勵節約資源能源、保護環境、發展高新技術,鼓勵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發展,支持安全生產,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等稅收優惠的主要原則,將進一步發揮稅收的調控作用,有利于引導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3.有利于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擴大稅基、降低稅率”是20世紀末以來稅制改革的潮流。我國1994年稅制改革時,內資企業所得稅選擇的稅率是33%,當時屬于世界中等偏下水平。目前,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已經為28.6%,我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實行25%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稅率降低了8個百分點。又由于降低法定稅率的同時,提高了內資企業的稅前扣除標準,按相同口徑相比,將減收讓利近1000億元。從總體上看,統一企業所得稅是減稅為主的改革,既保持了我國稅制的國際競爭力,又增強了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4.有利于進一步統一和規范稅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以后,我國稅制體系中主體稅種都實現了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同等待遇,內、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上的差別將進一步縮小,為進一步實現全面內、外資企業無差別待遇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在現行稅制中,尚有城市房地產稅、城建稅以及個人所得稅存在內外差別。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確定的“分步實施稅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建立內、外一致,統一和規范的稅收制度將不會再有大的障礙。
5.有利于國際稅收協調。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國際間的貨物流動、資本流動和人員流動日益頻繁和擴大。我國也開始由單方面地引進外資為主,轉變為引進外資與鼓勵企業海外投資和合作相結合。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以后,使我國向簡化稅制的方向邁出了一大步,有利于我國開展國際稅收的協調和合作。
6.有利于加強征管、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優化服務。按照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確定的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將更加有利于加強征管,堵塞稅收漏洞。原有兩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多,又相互獨立,管理比較復雜,征納雙方遵從成本高,效率低。新的企業所得稅實現了兩稅合一,專門規定了合并納稅和反避稅的內容,有利于加強征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優化服務。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特點
新稅法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根據科學發展觀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借鑒國際經驗,建立各類企業統一適用的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在這樣的指導思想下,新企業所得稅法具有以下特點:
1.層次清晰、內容細致。1991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全文共30條,文中制定了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1994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全文共20條,比較簡潔。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全文共8章60條。與兩個舊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相比較,新企業所得稅法分層次地規定了各方面的稅收要素,而且考慮了國內、國際經營的實際情況。如果從條款數量上比較,新法條款數量比兩個舊法條款數量的總和還多,說明新法層次更清晰、內容更細致、規定更全面、更便于操作。
2.稅基比較寬。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留下了減免稅的口子,導致以后減免稅的規定越來越多。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除規定據實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以外,還規定了區域性稅收優惠、普遍適用于生產性企業的稅收優惠和特殊的導向性稅收優惠。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對所得稅稅基的侵蝕。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確立了“寬稅基”的原則,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首先規定納稅人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沿用了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比較普遍。其次在第四章用12條明確規定了稅收優惠的方向、內容和權限,較好地控制了稅收優惠的規模和范圍,避免侵蝕稅基現象的發生,確保實現“寬稅基”的原則。
3.政策導向明確。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在企業所得稅的不同環節,采取多種方式體現了國家治稅思想。第一,在第4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比舊條例低8個百分點。體現了低稅率原則,實現了降低企業稅負的目標。第二,在第9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體現了國家鼓勵企業支持公益事業的活動。第三,為了避免重復征稅,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把國內企業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列為免稅收入,規定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應稅所得在國外已繳納的稅收可以進行抵免。第四,稅收優惠重點扶持和鼓勵需要發展的產業項目,包括農、林、牧、漁業,重點公共基礎設施,環保節能,小型微利企業,擴大就業、高新技術和風險投資等,所有從事國家鼓勵產業的企業都會成為最大的受益者。第五,實行直接優惠與間接優惠相結合的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有12條是關于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其中5條采納了有條件的間接稅收優惠的方式,能夠更好地實現國家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
4.反避稅作用加強。按照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確定的“嚴征管”的原則,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有3章專門規定了有關稅收征管的內容。首先明確規定了源泉扣繳的方法,解決非居民企業偷逃稅問題;其次是特別納稅調整,解決關聯企業利用申請定價避稅的問題;最后是征收管理,明確了納稅地點、納稅年度、納稅申報等一系列問題。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稅制的進一步完善。是我國新世紀稅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對我國經濟的影響意義重大。是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國經濟制度走向成熟、規范的標志,也是運用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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