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統法是傳統中國社會在長期發展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類型法律規則,其有獨特的法律概念、術語、原則、思維邏輯,與中華法系以外的法律有明顯差異,而這會造成解讀傳統中國法上的偏差,其中一部分就是不同傳統的法律在語境中的投影偏差。
一、法律語言中語境的投影偏差
”語境"(context),是指使用語言的環境與情況,起到固定詞義、語義、句義的作用,其英文解釋為”what comes before and after a word, a phrase ,a statement, etc helping to fix the meaning"。對法律語言來說,語境就是立法、司法、執法活動中運用法律概念術語、進行法律思維邏輯的根本前提和背景色彩。
而語境并不是不變和唯一的,法律語言中語境的差異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是宏觀語境上出現的差異,即源于不同歷史傳統的法律,或者說是 不同法系的法律在使用、理解法律概念術語,進行法律思維上的差異;二是歷史語境與現實語境上出現的差異,因為歷史的不斷演進發展,不同歷史階段的法律語言及其語境也必然存在差異。
將不同語境下的法律進行鏈接時,首先應在不同語境下建立一個對等的溝通平臺,其來自于獨立語境下法律語言之間恰當、準確的對接,即彼此法律概念、術語在不混同語境的前提下進行最大限度的重合,并準確發現法律語言間存在的內涵與外延的差別,以此保證公正、準確闡述、理解、還原不同的法律,并得出恰當結論,這是不同語境下法律語言良好、客觀的相互投影。但這種投影常會出現偏差,解讀者會忽略另一方語境,用本位語境固定的法律概念、術語以及思維、邏輯強行套用,從而產生語境投影偏差?!抖Y與法:法的歷史連接》就指出:”完全可以說我們教授給學生和讀者的是一個被現代法的.語境和,體系,閹割了的,完全就不是曾經存在過的’中國古代法,。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們固執和習慣的用非傳統語境下的法律語言和思維邏輯投影傳統中國法。
二、中國傳統法的語境投影偏差
中國傳統法的語境投影偏差是指自清末以來傳統法在非本有語境下的重新結構、重組,從而導致法律術語、概念、法律思維邏輯,以至整個法律體系被按照另一套系統的各個元素和內部要求套用、肢解。比如”法”對于西法和中國傳統法而言,在各自語境下內涵與外延大相徑庭,不考慮語境時會產生如此問題:傳統法中法律指的是那些形式的規范?傳統法中的"法"與現在使用的”法”是否相同?現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劃分是否適用于傳統法?”禮”是否是法?
嚴復就對此指出:”西人所謂法者,實兼中國之禮典。中國有禮、刑之分,以謂禮防未然,刑懲己失。而西人則謂凡著在方策,而以令一國之必從者,同謂法典。至于不率典之刑罰,乃其法典之一部分,謂之平涅爾可德(Penalcode),而非法典之全體。故如吾國《周禮》,《通典》及《大清會典》、《皇朝通典》諸書,正西人所謂勞士((Laws) 。若但取秋官所有律例當之,不相作矣。’,及”蓋在中文,物有是非謂之理,國有禁令謂之法,而西文則通謂之法,故人意遂若理法同物,而人事本無所謂是非,專以法之所許所禁為是非者,此理想之類于文字者也。中國理想之累于文字者最多,獨此則較西文有一節之長。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禮、法、制四者異譯,學者審之”。由此可知:中、西法對于”法”的界定因為語境的差異而不同:如用西法語境中’法”的范圍套用中法,則包含禮、法、制等內容,即傳統法語境下”法”所涉及的范圍小于西法。當我們在西法的語境中在傳統法中尋找法律時,語境的投影就己經產生了偏差,即擴大了傳統法的涵蓋范圍,所以才會出現將,,禮.,是否是法?的問題。
而對于傳統法語境中的”法”是而言,《唐書·刑法》一言:”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于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庚者,一斷以律。’因此可知唐時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后三者為行為準則,“律”則為懲罰性規則。
《宋史·刑法》言:“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則有編放,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別有牧。”及”禁于己然之謂救,禁于未然之謂令,設于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
當了解傳統法穩定時期的法律形式后,我們可以引進西方法學理論中的法律體系,在本有語境下重構一個傳統法的法律體系模本。所謂法律體系”是指由根據一定標準或原則將一國制定和認可的現行全部法律規范劃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門所形成的有機聯系的整體”從這個概念中除去西方法學理論中”部門法”界定不論,對于應用于傳統法是不存在障礙的。而傳統法語境下的法律體系則是這樣的一個形態:在法律體系之外,天道這種”自然法”之下是禮,它對法律起到的作用就如同《唐律疏議》中所言:”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法律體系內部,則為律、令、格、式四種法律形式,或者是不同于西法的”法律部門”。
由此可知當我們用固有的語境去分析、建構傳統法律時,現有的法律語言能夠在最大的程度被準確適用,這時當前研究傳統法最貼合實際,并高效的方法,而這也有利于對傳統法建立一種更為完善和準確的知識體系。
三、中國傳統法的語境投影偏差的原因
中國傳統法的語境投影偏差的根源在于傳統法產生、形成、發展全過程的封閉性和自我圓滿性,這些讓傳統法擁有了特有而無法簡易替換的法律體系、法律傳統,以及由此而生的特殊法律語言和語境,這是傳統法生命力強大的體現。
傳統法自在的生存于由相對封閉的地理環境中,外來文化難以快速、直接影響這個區域,加之廣闊的適耕地和良好的氣候條件,促使此區域較早發展,并孕育出一體性的強勢文化體系,傳統法也就是這一體系的組成部分和體現之一。其中,傳統法在歷時數千年的發展中,逐步形成了植根于本土環境與文化的獨立概念、術語、思想、原則等法律語言。
但自清末,隨著西法與西方法學理論的涌入,西法或者說是現代多數國家法律通用的語境也出現了,,是以不同與傳統法律的語言和思維環境去闡述法律。可以想象在使用以上兩種不同語境去觀察、思考、論述中華法系時,必然會出現法律語言在不同語境下的投影偏差,造成沖突和誤解。
四、結語
對于傳統法的研究除過完成還原的目的不論,更多是是從實用的角度,寄寓于從傳統法中汲取制度或價值方面的營養。當這樣的工作完全可以以更為理性的方式進行,這就是按照傳統法固有的語境去完整的解讀,并用現今的知識體系建構傳統法,完善概念和法律體系,這更有利于進一步深入挖掘傳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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